农村健康保险的国际经验对我国的启示(2)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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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妥善处理逆向选择(adversese lection)和共同风险(covariant risk)问题

  与道德损害(moral hazard)行为相比,逆向选择问题更可能损坏农村健康保险计划的可持续性。从现实的角度看,要求以一个群体(如农户)而不是个人为单位参保,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逆向选择问题。此外,设置观察期(waiting time)可以防止那些刚刚患病的人参加保险。农村健康保险计划由于规模较小,覆盖的范围也比较有限,因此很容易受到共同风险的影响。例如,在发生自然灾害或传染病流行时,某一地区或村庄的居民有可能同时患病。在这种情况下,灾害事件可以很快耗尽保险计划的储备基金。为了应对这一问题,一方面应尽量扩大农村健康保险计划的覆盖面,扩充保险基金的来源,保证保险基金的稳定性。另一方面,也可以采取公私合伙制(Public pdvate padnelship)的方式解决,例如,菲律宾通过世界银行的一个项目,进行了农村健康保险计划和商业保险公司签订再保险合同的试点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四)医疗服务的质量改进和相关制度建设十分重要

  农村健康保险计划的成败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能力和服务价格等。医疗服务提供者的行为直接影响到农民对保险计划的需求和保险基金的平衡。从中长期看,定点医疗机构的高质量医疗服务可以调动农民参加健康保险的积极性。某些国家经验表明:在医疗服务质量得到有效改善以前,既无法建立起具有可持续性的保险计划,也无法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如果农民在接受医疗服务时不能感觉到“物有所值”,他们就不愿意缴纳参保费用。因此,在建立农村健康保险计划中,必须认识到医疗服务质量改进是保证健康保险计划取得成功的前提条件。从有关研究看,农民在医疗服务方面的抱怨主要有药品和医疗用品缺乏,医务人员技术水平不高、态度恶劣,医疗机构环境条件差等。

  医疗服务方面的另外一个重要因素是转诊制度。从长远看,如果参保农民在仅仅患了小病的情况下都可以直接去医院寻求治疗,而不是去诊所或卫生室,那么从总体上讲保险计划的基金可持续性将受到损害。在转诊制度没有建立时,由于多数人认为医院的服务质量更高,他们患病后会直接去医院接受治疗。一般而言,医院的价格水平比诊所高,上述情况将导致保险基金的低效率使用。

  (五)工作人员能力建设、财务管理等因素应该得到重视

  拥有富有经验并经过培训的工作人员对于农村健康保险计划的成功至关重要。此外,医药费的报销程序应当尽量简单、透明,以方便参保农民,提高他们对保险计划的信任程度。印度、孟加拉等国家的经验还表明,农村互助式保险计划如果能与富有财务管理经验的机构进行合作,一般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三、对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启示

  (一)积极借助社会力量、利用市场机制巩固和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采取完全由政府组织提供的方式并不一定效率最高。从韩国经验看,商业健康保险计划在建立强制性全民健康保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说明政府在为国民建立健康保障制度的努力中并不一定要排除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这是一个极其有意义的启示。

  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而言,政府应当在管理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并继续为部分地区农民参合提供补贴,但具体组织、运营过程并不一定完全由政府操办。这其中的原因是由于设置新的政府管理机构不但额外增加了地方政府财政负担,特别是使税费改革后十分困难的县级财政雪上加霜,而且工作人员能力和软硬件设施等也很难在短时间内达到工作要求,造成管理效率过低,成本过高。此外,政府运营的方式也很难避免权力寻租行为的发生。与此相对应,商业保险公司在保险业务方面拥有相对较为丰富的经验和资源,政府部门与商业保险公司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中进行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不失为一种较好的选择。从我国部分试点地区的经验看,这种模式已经产生了较好的效果,下一步需要相关部门积极总结经验,出台政策规范各方行为,在部分地区还需要打破政策壁垒,实现参合农民、政府部门和商业保险公司三方的共赢。

  (二)在设置筹资标准和共付水平时,应适当照顾农村贫困群体

  目前,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的设置基本上没有考虑参合农民的收入水平,也就是穷人与富人的缴费水平是一样的。虽然有医疗救助基金解决部分贫困农民的参合问题,但仍有部分贫困农民由于无力缴纳参合费用而被挡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之外,而富裕农民往往又不满足较低的筹资水平所带来的低保障水平。因此,相同的筹资标准不可避免地在不同收入群体中产生了矛盾。这一方面提示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本身应该是多层次,同时应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为农民提供多种选择,使他们可根据自己的经济水平选择不同保障水平的保险计划。另一方面,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对于农村贫困群体也应给予适当照顾,例如我国部分地区已经由乡镇企业、村集体企业等为贫困农民代缴参合费用。与此同时,应从政策设计中考虑适当减免农村低收入者的参合费用。泰国的医疗福利计划就采用了这种方法。当然,泰国在最初评估参保者收入时也遇到了困难,最后通过让村民自己鉴定低收入者的做法解决了这一难题。泰国经验表明,村民有能力筛选出真正穷困者,并排除那些并不贫穷的家庭。如果这种做法在我国行之有效的话,适当减免农村贫困群体参合费用的前提条件应当是具备的。


  此外,众多研究表明个体在参加健康保险计划后倾向于更多的利用医疗卫生服务,也就是保险理论中所谓的道德损害。在健康保险计划中,一般设有共付机制以防止或减少这种现象的发生。就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而言,由于筹资水平低而造成保障水平也低,因此参合农民在看病时的自付比例较高。应当说这种较高的自付水平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减少了道德损害行为发生的可能,另一方面却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参合农民中贫困者的卫生服务利用,而富裕农民由于经济约束相对较低所受影响较小,因此出现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扶富不扶贫”、“穷人补贴富人”的现象。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水平以及保障水平有利于这一问题的解决,但在目前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应当考虑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之间建立有机联系,以期在一定程度上解除贫困参合农民的后顾之忧。

  (三)积极探索科学、有效的管理模式

  科学有效的管理是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当前,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在人员配备和机构设置等方面,与相关政府部门以及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仍然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管办很难分离。

  这种管理模式虽然可以较好地发挥地方政府在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中的作用,但是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安全以及公平使用等方面也带来了诸多问题。通过设计科学有效的管理模式和流程,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的公平性,避免历史上合作医疗制度中“干部吃好药、群众吃草药”现象的发生,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真正用于改善农民健康水平方面,对于维护和提高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信任程度、保证其可持续发展仍然十分重要。在此方面,韩国所设立的独立于政府部门之外的健康保险协会,以及国际上提倡农民参与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值得借鉴。

  (四)加强补偿机制研究,完善对医疗卫生服务提供方的监督

  建立有效的费用控制机制对于维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可持续性至关重要。目前,我国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时仍采取按项目收费(fee-for-senrvice)的方式。这一方式将不可避免地带来诱导需求问题,也就是医疗服务提供者通过“大处方”、“大检查”等方式提供过度医疗服务,谋取经济利益,导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不合理和过度消耗,最终危及这一制度的可持续性。因此,加强对医疗服务提供方行为的监督十分必要。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日常管理工作中可采取处方审查、病例抽查等方式评价医疗处置的合理性,对于违规者应加大处罚力度。需要指出的是,虽然这种方式能起到一定效果,但是不仅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而且对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人员的医学知识水平要求也较高。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应积极学习有关国际经验,研究探索使用按人头付费、总额预算、诊断相关群组(DRC)等各种补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