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教育公平原则 促进和谐社会构建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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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础和核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实现教育公平,对和谐社会的构建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文章对当前我国教育存在的不公平现象和原因进行分析。认为根据我国教育发展的现状和目标,我们首先应该遵循基本教育权利完全平等原则、非基本教育权利比例平等原则、教育利益补偿原则等,才能真正实现教育公平,进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关键词]教育公平;社会公平;和谐社会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这就表明,促进教育公平,在我们党领导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是一项具有全局性、战略性的任务。也是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坚定不移追求的目标。因此,我们要根据我国教育的发展现状,遵循教育公平原则,来努力实现教育公平,进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教育公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
  
  和谐社会是全社会人们共同的理想追求,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的主旋律。和谐社会应当是各种社会关系和谐的总和,其中,社会的主体是人,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是至关重要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建设的决定》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概括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六大方面,它们相互依存,缺一不可,从而全面体现了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这里的“公平正义”的“公平”,指的是社会公平,而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石,是实现社会公平最伟大的工具。教育公平是一定社会给全体社会成员自由、平等地选择和分享公共教育资源的一种权利和发展状态,是社会公平价值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和体现。教育公平的核心是关注并致力于改变不平等,关注并致力于消除由于外在各种差异而带来的教育机会的不平等,并致力于消除由于各种差异带来的歧视…。而受教育的差异,特别是小学、初中教育阶段的差异,会影响到人一生的发展,影响到今后的生存状态。因为这时人的先天性差异是微乎其微的,起决定作用的是后天受教育的程度以及社会的实践。事实也是如此,受教育越多,掌握的知识越多,一般而言其发展机遇就越多,工资待遇和生活质量也就越高。教育公平能为每个人提供相同的充分发展的机遇,让每个人内在的潜质充分展现,从而为缩小贫富差距、构建和谐社会创造必要的条件。
  
  二、教育公平对和谐社会构建的作用
  
   教育公平的实现,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平的实现,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这是因为:
  1 实现教育公平。有利于提高国民整体素质、社会经济的持续和谐发展,进而为和谐社会构建提供物质基础。物质财富的生产是人类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和谐社会必然是物质财富相对宽裕的社会。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表明,物质财富的匮乏所造成的贫困,是造成社会发展不和谐的重要原因。十七大报告指出:没有科学发展就没有社会和谐,没有社会和谐也难以实现科学发展。只有拥有更为强大的物质力量,才能够更好地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所以,发展经济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前提。知识经济时代,经济发展愈来愈依赖于劳动力市场的知识与技能。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依靠公平教育将十三亿人口的沉重负担培养成十三亿同和谐社会相适应的高素质劳动者,不仅可以提高国民的整体素质,而且能发展生产力,促进社会经济向前发展,为和谐社会构建提供物质基础。
  2 实现教育公平,有利于增强公民的民主法治意识。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基本保障。教育具有政治功能即教育对人的社会化成长进行政治方向的导向,使之成为符合社会主义社会价值标准,并忠于社会主义制度的人。胡锦涛总书记在论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含义时,把民主法治置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诸要素中的首要地位,充分反映了民主法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价值。通过公平的教育,可以提高公民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意识,使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因此,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制度之源。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保障。
  3 实现教育公平,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稳定社会秩序。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对于一个人及其家庭来说,教育是提高每个个人的生产能力和自身素质,促进各个社会阶层之间平等进入的利器。公平的教育有提供公平竞争、“整和”人与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平等的社会功能。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受教育的程度不同,受教育的机会不均衡都是导致收入的巨大差距和贫富悬殊的原因。不可否认,尽管存在着个体才能、先天禀赋的差异,但是若教育的不公平使社会中的弱者不能公平地享有教育资源,就会招致他们终身遭遇社会的多重不公正。因而,教育公平能促进社会公平,化解社会矛盾,为和谐社会构建提供重要保障。

  4 实现教育公平。有利于社会各阶层的正常流动,保证人与人、阶层与阶层之间关系的和谐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包含着人与人、不同社会阶层之间关系的和谐发展。受教育的程度和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个人的社会职位、经济收入、健康状况、家庭结构及社会生活水平。因此,教育给每个人均等发展的机会和不断向前的希望,公平教育担负起调节社会利益分配、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和谐的大任。只有在全社会实现教育公平,才能使社会弱势群体有可能与社会其他阶层在同一起跑线,社会各阶层才能正常流动,各种利益关系才能得到有效协调,人与人之间、阶层与阶层之间才能融洽相处,全社会才能充满活力、安定有序。 三、当前我国教育不公平的表现及其原因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经济的发展,教育发展的规模、速度、质量和效益都有了很大的改观,但教育公平问题日益成为当前我国民生问题的热点之一。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但是,在我国教育不公平现象是普遍存在的。概括地说,教育不公平现象主要表现为:
  1 城市教育与农村教育的不公平。由于我国教育公共投资不足,教育政策价值失衡,特别是二元教育制度的存在,形成城市教育和农村教育的天壤之别,城市教育的水平越来越高,农村的教育水平则较之低了很多。很多农村学校不仅缺乏基本的教学器材,而且缺师资、校舍。据有关研究表明,随着学历的增加,城乡之间的差距逐渐拉大。有数据表明,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的人群在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分别是51.5%和16.3%;初中文化程度的人群在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所占的比例分别是41.5%和32.4%;高中文化程度的人群在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所占的比例分别是6%和21%;中专文化程度的人群在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所占的比例分别是0.8%和13.2%;大专文化程度的人群在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所占的比例分别是0.2%和11.1%;本科文化程度的人群在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所占的比例分别是0.02%和5.63%;研究生文化程度的人群在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所占的比例分别是0.001%和0.323%。
  2 区域教育之间的不公平。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采取的是差异性政策,使得东部地区率先发展起来,形成明显的区域经济发展差距。1980年东部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当于中西部地区的1.19倍和1.21倍,2002年则上升到1.43倍和1.40倍。现阶段,我国东部基础教育的各项经费指标平均是中西部的一到两倍。在高等教育资源的分布方面,东西部之间的差距也越来越大。目前东部某些地区和大城市的教育水平已接近发达国家的水平,而西部贫困地区仍未完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3 学校教育之间的不公平。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公立学校形成了重点学校制度,对重点中小学(过去我们叫省重点、市重点、县重点),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教育部曾作出取消义务教育阶段的重点学校,但事实上,现在的省级、市级、县级示范中小学却越来越多,而教育主管部门在投入、师资、招生等方面仍实行倾斜,予以支持。禁而不止的重点学校制度,加剧了教育资源的失衡,使得“择校热”愈演愈烈,人为地拉大了学校之间的差距。据粗略统计,目前,我国重点中小学占中小学总数的2%左右,以“211工程”为代表的重点高校占全国高校总数的3%左右。重点学校一直是地方政府财政投入的重点,而非重点学校因政府不重视、投入少,教育质量普遍存在一些问题。另外,普通学校与职业学校的不公平也存在,普通学校的学生可以考大学,而职业学校则很少有人能考大学。
  4 阶段教育的不平衡和升学机会的不均等。目前,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迅速,高考不断扩招,人们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明显增加,但不相称的是我国大部分地区的高中阶段的教育发展不平衡和滞后。由此,造成我国高等教育机会的不均等。据有关数据表明,1998年至2002年,我国高中到高等教育的升学率从46.1%上升到83.5%,增加了37.4个百分点;而初中到高中的升学率从50.7%上升到58.3%,仅仅增加了7.6个百分点。与此同时,我国城市和县镇的普通中学数分别增长了0.6和6.4个百分点,而农村普通中学的数量却在逐年减少,降低了7个百分点。2002年,全国城镇人口占39.1%,农村人口占60.9%,但农村的普通中学却只占49.6%,城市中学数量首次超过农村。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高中教育发展的不平衡和滞后,成为影响高等教育机会获得的瓶颈。以2001年为例,全国初中进入高中的升学率仅为52.9%,这意味着,有近一半的初中毕业生不能接受高中阶段的教育。这就使一些有“后进”能力的学生因接受差的基础教育(教学质量差的农村中小学和城市非重点中小学)而难以升入高中,进而失去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

  5 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教育的不公平。如正常儿童与特殊儿童教育的不公平。正常儿童基本上实现了普及义务教育,而特殊儿童很多不能上学;女性教育与男性教育之间的不公平;贫困家庭学生与富裕家庭学生教育之间的不公平等等群体教育领域的不公平。其原因很多,细究起来,深层原因主要是政府公共职能的缺失,政府未能明确意识到义务教育不是非公共产品,也不是准公共产品,而是纯公共产品,应由政府全部承担,是政府的职责所在,不能让老百姓分担其成本。政府未能尽到应有的职责,未能很好地贯彻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
  
  四、遵循教育公平原则,实现教育公平。促进和谐社会构建
  
  我国教育公平的目标是要使教育资源得到充分利用,使更多的人更好地、更平等地接受教育,从而促进教育的发展,带动生产力高速度发展,为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和人的全面发展作出贡献。要实现教育公平,我们首先应该在游戏规则上保证最起码的公平,即遵循教育公平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公平原则的制定,一方面,要符合社会法律和道德的公平性、合理性,例如,法律规定人人有平等的受教育权,我国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需要教育资源配置平等;另一方面,要与我国的国情、教育的现状、每个人的权利义务相结合,例如,我国九年制义务教育以后,由于教育资源的有限,对于不同天赋和智力水平的人因材施教,要合理分配教育资源。因此,我国应遵循以下教育公平原则,使教育公平的最终目标能得以实现。
  1 遵循基本教育权利完全平等原则。逐步实现义务教育的绝对平等。基本教育权利是指现代社会人生存和发展要获得的必要的、起码的、最低的教育权利。我国将九年义务制教育确定为人生存和发展的必要的、起码的和最低的教育,接受九年义务制教育权利是每个社会成员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第五条规定:“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这说明完全平等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包含两个含义:一方面,每个适龄儿童、少年都能接受义务教育,即有学上;另一方面,指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教育条件平等,包括教育硬件设施的配置即教室、实验设施、教学工具、图书资料等和教育软件即教师素质水平都应当达到一定的标准。教育条件的平等是教育权利平等实现的重要条件。现在我国九年制义务教育绝大部分实现了有学上的权利,我们应该加大农村和中西部地区的教育投入和政策支持,缩小城乡之间、地域之间的教育资源配置的差距,逐步实现义务教育的绝对平等。
  2 遵循非基本教育权利比例平等原则。实现义务教育后的教育机会平等。非基本教育权利比例平等原则是指国家制度在分配义务制教育后的教育时,依照个人的差异、特点和能力按比例分配教育资源和受教育权利。比例平等原则首创于亚里士多德。对于这个概念,他曾经这样解释说,既然公正是平等,基于比例的平等就是公正的。由于我国教育资源的有限性和受教育者的先天禀赋的差异以及他们接受教育的需求不同,我们分配教育资源和受教育权利需要考虑这些因素。义务教育后,我们要正视个体的差异性,社会提供多样性的教育,包括多种类型的学校、多种类型的课程和课外活动。非基本权利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较高级的权利,每个人因其先天条件不同、才智不同、需求不同,因此按比例分配原则,既公正地分配了有限的教育资源,体现了教育公平,又可以促进个人发展和社会发展,体现了教育效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我们应该平衡城乡之间、地域之间、学校之间、阶段教育之间的非基本教育权利的比例,实现教育机会的平等。我们知道教育的结果平等是不存在的,但是依照我国教育法规定的受教育机会的平等和比例平等原则,产生的教育结果的不平等是公平的。
  3 遵循教育利益补偿原则。最终实现真正的教育公平。利益补偿原则是指针对我国业已存在的教育差距、社会制度,在分配教育的权利时,对教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不利群体的教育权利实行必要的调整和补偿,使不利群体普遍地得到由教育带来的收益,从而为最终实现教育的真正公平创造条件的重要原则。利益补偿原则是不平等的,但却是公平的。亚里士多德提出:平等地对待平等,不平等地对待不平等。这句话所体现的就是补偿原则。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中存在着较大的不平衡,加之我国在长期的教育发展过程中受到各种教育政策的影响等,我国国民受教育的结果出现了较大差异。在地区间,经济发展落后地区、广大农村是弱势区域,在这些区域中出现了教育的弱势群体。为此,我国出台了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两免一补”政策,这个政策体现了利益补偿原则。我国应积极扶持偏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基础教育的发展,重视女童教育机会和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的机会的保障,还应保障残疾儿童的特殊补偿教育机会。在高考分数线上对一些贫困地区和边远地区学生进行倾斜,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对弱势地区优先考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