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德农业社会化服务提供的启示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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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美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农业公共服务体系、集体农业服务体系和私人农业服务体系。公司+农场、公司+农户以及合作供销是美国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三种形式。德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在于农业专业合作社组织的成功发展,尤其是健全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由一个具有三级层次结构的分权型组织组成,通过立法和提供一些优惠政策,政府在服务体系中起了重要作用。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组成和服务形式与美、德十分相似,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方面却有一定差异,美国和德国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经验对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发展具有重要启示。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差异启示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直接承担的生产环节越来越多地从农业生产过程中分化出来,发展成为独立的新兴涉农经济部门,为农业生产提供有效的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包括农用物资供应系统(产前)、农业直接生产过程部门(产中)、农产品运销加工体系(产后)和农业公共服务(全过程)。健全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促进农民增收,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关键因素,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是连接农户、企业和市场的桥梁,是顺应市场经济规律而迅速发展的互惠、互助的经济联合组织,它的出现和发展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均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美国和德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1.美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美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农业公共服务体系、集体农业服务体系和私人农业服务体系。农业公共服务体系主要由政府部门构成,其主体由农业部农业研究局、农业推广局、州合作研究局等联邦农业研究和推广机构、53所州立大学农学院、农业实验站以及县农业推广办公室共同组成,任务是在政府财政的支持下,将农业知识免费传递给农民。集体农业服务体系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各种农场主合作社非赢利机构,为保护自己利益而建,有生产合作社、销售合作社、购买合作社等。二是合作农业信贷体系,包括联邦土地银行、联邦中期信贷银行和合作社银行,主要是向农场主提供廉价信贷服务。土地银行侧重于提供固定资本贷款;中期信贷银行则以解决流动资金不足为主。私人农业服务体系主要由从事农机、化肥、农药、种子等农用物资的生产和供应的企业,以及从事农产品运销加工活动的私营企业组成,典型形式是农工综合体,通过签订供销合同和垂直一体化,把农用物资、农产品运销加工和耕作、防疫、收割等产中的全部或部分联结在一起。私人农业服务公司按照市场原则进行经营,其社会化服务活动的直接目的是获得利润。
  公司+农场、公司+农户以及合作供销是美国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三种形式。
  公司+农场又叫公司农场,由国有或私有工商业大公司直接经营,大多以农产品加工销售为其核心业务,从事农业生产的目的主要是为公司的核心业务提供稳定可靠的农产品原料,公司与农户具有产权关系。公司+农户形式是由与农业关联的工商业大公司与农场、农户之间通过各种供销合同形成的相互依赖关系,不存在产权联系,以合约形式建立互惠互利的商业关系。联合方式有后向联合:如与农产品生产与食品加工;前向联合:如饲料企业与畜禽养殖。公司+农户的合同形式包括农产品销售合同(订单农业),农场主(农户)购买农用生产资料的合同,农场主(农户)购买生产资料和销售农产品的合同。合同是解决相互之间责权利的重要方式,在合同制度下,公司与农场主建立了相对稳定的经济关系。合作供销是由许多合作社整合一体所形成的合作社,为农户提供多种多样的一体化服务,有专门农协、一般农协和综合农协。专门协会一般不经营信用业务,只经营采购和销售。一般农协的业务对象不只限于特定的农业部门,范围相对较宽,但同样不经营信用事业,综合农协的业务对象包括所有的农业部门,经营范围较广,包括购销、信用、互济保险、农村工业、农产品加工以及医疗卫生等。
  2.德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德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在于农业专业合作社组织的网络发展,尤其是健全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农业生产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农业资本积累不足,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以及农产品的加工和销售都需要资金支持,而农户很难通过正常渠道获得信贷支持。德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成功地解决了这一农业经济发展具有共性的难题。为解决农户的资金困难,德国建立起独具特色的农村信用合作服务体系,这是一个具有三级层次结构的分权型组织。基础合作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构成了该体系坚实的基础层,其第二层级由一个区域性中心银行和一个区域性银行业务中心组成,该层级的作用主要是保持基层合作银行的资产流动性平衡,体系的顶端则是德国中央合作银行,基层性合作银行和区域性合作银行都是其股东。基层性合作银行和商品供销合作社最接近农村和农民,直接为农民服务。经过长期的发展、调整和整合,德国已形成多层级、网络型、分权式的农业社会化金融合作服务联盟体系。社员在自愿、民主的基础上组织基层合作社,各基层合作社按区域组建区域性合作社联盟,各区域性合作社联盟再组建全国性的合作社组织。基层合作社基本上都是专业性的,一个基层社常常就是一个企业。社员可同时加入几个合作社,同时各个合作社之间也有竞争,从而保证为社员提供更多的服务。合作社联盟则是多元化、综合性的。联盟自身不从事具体的业务经营活动,而是扎扎实实地为基层社办实事。合作社联盟提供市场信息和咨询服务,解决经济纠纷,对合作社领导人及其成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决策水平和经营能力,提供低息贷款担保。


  在德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中,政府与农业合作社并没有直接的行政关系,然而,政府通过立法和提供一些优惠政策,保障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促进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德国基本法明确规定:“促进合作制”、“支持合作自助”,并把这种“促进和支持”作为“优先目标”。为支持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德国政府对合作社用税后利润进行投资的部分免征所得税。农业企业、合作社还可获得免交营业税、机动车辆税的待遇。另外,德国政府还对农业企业实施特殊性的信贷管理政策,支持信贷合作社的发展,向农民提供低息贷款。从1954年开始,德国联邦政府对农村信贷实行利息补贴。其方式包括限制农村贷款特别是农村种养企业贷款的最高利率上限、降低贷款利息率、由政府政策性金融机构直接安排低息贷款。
  
  二、中国与美、德两国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比较
  
  与美、德比较,我国社会化服务体系也是由三大板块组成,只是名称不一样,服务的形式也比较接近,但从农业社会化服务在适应农村经济发展方面进行比较,中国有以下特点和不足之处。
  1.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复杂多样。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既有政府涉农行政部门,也有政府涉农事业单位,即使是协会组织也多在各部门的扶植下成长起来,流通和加工龙头企业也和部门有千丝万缕的联系。部门和具有部门背景的单位,各主体虽然在表面上是以各自方式在不同领域从事社会化服务,但地位并不平等。政府、部门、农户三个主体的地位并不平等,强势主体是部门。在部门化的农业服务体系中,中央政府为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保持政权合法性而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这一目标与部门化服务体系容易产生矛盾,农户为实现其增收目标也与部门化服务体系产生矛盾。

 2.资金投入不足,社会化服务的基础条件比较落后。近年来,国家财政虽然加大支农力度,但国家支农资金比例却不断下降,加上化肥、农用机械、农药、柴油、电力价格涨幅过猛,农产品比较利益低下等因素的影响,农业服务实体实际收益率较低,自身积累能力不足,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基础条件和服务手段仍比较落后。
  3.注重产前产中服务,忽视产后服务。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美国有近200年的历史,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多元化发展,已不局限于农产品加工、销售领域,形式各异的各种合作经济组织遍布农村各地,几乎涉及到农民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随着市场的扩大和农业劳动力的转移,我国对产中服务的需求量增长较快,多数服务组织将农业服务的重点放在生产资料的采购和生产过程中的植保、防疫、排灌等方面。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后销售才是核心内容,而目前产后服务恰恰成为薄弱环节,对产后的收割、脱粒、干燥、贮藏等服务比较缺乏。
  4.服务的内容与农民的需要相差甚远。在现有的服务模式中,综合配套的服务少,大部分农业生产活动由自发服务组织和农民自己完成,服务体系的功能不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产供销一体化服务,让农民从繁重的农业生产中逐步解放出来。但大多数服务组织离这一目标还有相当大的距离。
  5.农村金融和农业保险服务落后。在金融方面,农村信用合作社尚在进一步改革中;农村合作基金会因为运作不规范等原因,已经整体清盘关闭;农业开发银行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目前又无法面向农民开展信贷业务。因此,如何有效地向农民提供信贷服务,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在农业保险方面,由于我国自然灾害频繁,农业保险赔付率高而处于亏损状态,许多地方早已停止开办此项业务。面对农业风险,农民经常感到无助和无奈。
  
  三、美、德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启示
  
  1.支持农民自办联办服务组织,发挥政府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作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一项群众性极强的社会经营活动,单纯依靠国家和集体经济组织是难以办好的,必须充分发动群众,积极支持广大农民自办、联办服务组织。如果说农民自办联办的良好运行机制是农业服务组织发展的内在动力的话,那么发挥政府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作用则是不可缺少的外部条件。一是应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为农业服务组织的健康发展创造前提条件。美国为支持合作社的发展,1926年就制订了合作社销售法;二是实施优惠的经济政策,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给予财政、金融等经济援助和其他政策支持。
  2.建立健全以区域性合作为主体的集体经济组织。在农业生产经营的环节中分散的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十分突出,许多事情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或办起来也不合算,因为农户势单力薄,无力同非农产业部门相抗衡;缺乏平等的竞争条件和竞争环境,农户既不能决定农产品价格以取得与工业品平等交换的地位,又不能形成影响工业品价格的产业力量。分散的农户联合起来就可以增强经济实力,依托社区性合作组织扩大小农经济的外部规模,对外参与市场竞争,对内通过配置资源和合作服务,降低生产成本,没有以区域性合作为主体的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载体,社会化服务就无法顺利实现。


  3.发展“合作社+农户”新型农业服务模式。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没有同农民结成稳定可靠的相互依赖关系,相互之间的联系比较脆弱。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运作方式需进一步完善。政府部门应制定有关政策法规,鼓励农产品运销加工企业与农业经营者签署具有严格约束力的购销合同,鼓励建立和发展农工商一体化企业,鼓励建立和发展“合作社+农户”的新型农业服务模式,把分散经营的农户再次组织起来。
  4.成立农工贸一体化出口公司,增强综合服务能力。一体化产业集团的综合服务功能可以扩大和延伸农村产业的开发,把原来仅停留在初级农产品生产上的生产系统改造为集种植、加工、销售为一体的综合生产系统,从而使农村产业开发达到区域化布局、一体化生产、社会化服务和企业化管理的较理想状态。按农村主导产业建立具有外贸出口权的主导产业集团公司,引入股份制形式,带动关联产业发展,延长产业链,需要扩大市场,增强外贸外销能力。
  5.推行股份合作制。股份合作制才能使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成为联结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农产品大市场的桥梁,成为科技兴农的载体,成为引导和带领广大农民走向市场的好帮手和好向导。一方面,要拓宽流通服务和经营内容;另一方面,要普遍推行股份合作制来纵深推进农村经济改革。
  6.创造有利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外部环境。一是加强市场体系建设,在农村技术市场、资金市场、土地市场上有所突破,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组合。二是加强农产品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提供农产品流通信息、加工信息以及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技术信息。三是建立健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强化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法律保障。重点要理顺服务组织的内外关系,服务组织与政府行政机关的关系,服务组织间的关系,服务组织与农户的关系,服务组织与其它经济组织的关系,服务组织内部的关系。
  7.始终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农民协会是农户在商品生产中自己创办,自主管理的群众性组织,管理人员从群众中产生。为了得到政府的支持,以往协会领导往往请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但政府直接参与组织农协,农协就抹上了一层官办色彩。农民协会必须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在生产经营上,农户或家庭农场仍拥有完全独立自主的政策权,不受农民协会的任何干预,只是在需要活动领域内才进行农业合作,农民协会对其成员不具任何领导和管制职能,只是通过自己的业务活动对其进行指导和服务,二者在法律上是平等的。
  8.搞好农业保险服务,降低农业生产风险。农业自然风险大,农业保险赔付率高,农业保险不能是纯粹的商业保险,而应该是政府扶持的政策性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要坚持“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方针,既要保证自然灾害发生时农民不受大的经济损失,又能使农业保险经营正常运行。可设立农业保险基金或将赈灾经费和补助款转为保险费,对某些非常重要的农业项目,政府可以改变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以提供保费来代替农业补贴。我国财力有限,政策性保险很难全面推行,一般还只能由农户和村集体自行解决。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经营的范围也不断扩大,在当前的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中,农村的产业结构更新速度加快,对农业保险的需求也日益多样化。因此,要扩大农业保险范围,增加险种,既开展第一产业的保险,也开展第二、三产业的保险。
  
  [参考文献]
  [1] 陈兴霞.关于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几点建议[J].农业经济,2006,(7).
  [2]蔡加福.建立健全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对策思考[J].福建论坛,2006,(5).
  [3]庞晓鹏.农业社会化服务供求结构差异的比较与分析--基于农业社会化服务供求现状的调查与思考[J].农业技术经济,2006,(4).
  [4]郭翔宇.黑龙江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问题探索[J].求是学刊,2001,(5).
  [5]宣杏云.国外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M].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