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构建和谐社会与科学发展观的辩证统一性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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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构建和谐社会与科学发展观是辩证统一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注重从和谐的角度求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指向目标;科学发展观注重从发展的角度求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指导方针。实现构建和谐社会与科学发展观的辩证统一,必须坚持改革开放和安定有序的辩证统一、共同建设和共同享有的辩证统一、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的辩证统一的方法论原则。

  [关键词]和谐社会;科学发展观;辩证关系
  
  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推动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协调发展。从而科学地揭示了构建和谐社会与科学发展观的辩证统一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注重从和谐的角度求发展,是科学发展观对社会发展的目标指向;坚持科学发展观,注重从发展的角度求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指导方针。
  
  一、构建和谐社会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指向目标
  
  胡锦涛同志明确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样的社会状态和发展目标,同样是科学发展观预期和追求的发展目标。而且只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才能真正实现这样的社会状态和发展目标。
  
  1.构建和谐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理想目标
  胡锦涛同志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角度指出:“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古往今来,无论东方还是西方,人们一直把实现社会和谐作为美好追求。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有关“和谐”的思想源远流长。《左传》写道:“八年之中,九合诸侯,如乐之和,无所不谐。”诸子百家争论不休,但对社会和谐却都心向往之。从孔子的“和为贵”、“和而不同”,到墨子的“兼相爱”、“爱无差等”,再到孟子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都表达了人们对社会和谐的美好憧憬。在西方思想史上,古希腊哲学家很早就把“和谐”作为哲学的基本范畴。从毕达哥拉斯学派提出的“整个天是一个和谐”的思想,到柏拉图提出的“公正即和谐”的命题,再到赫拉克利特提出的“对立和谐观”,都反映了人类对社会和谐的理性思考。
  在社会主义思想发展史上,空想社会主义就是以社会和谐为主旨的。从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傅立叶发表《全世界和谐》一文,指出现存资本主义制度必将为“和谐制度”所代替,到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在美国进行共产主义试验,以“新和谐”命名,再到德国空想共产主义者魏特林在《和谐与自由_的保证》一书中,把社会主义称为“和谐与自由”的社会,都提出了“关于未来社会的积极的主张。
  马克思、恩格斯在继承前人思想成果的基础上,创立了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指明了实现美好社会理想的正确途径。他们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提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设想,未来社会将在打碎旧的国家机器、消灭私有制的基础上,消除阶级之间、城乡之间、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之间的对立和差别,极大地调动全体劳动者的积极性,使社会物质财富极大丰富、人民精神境界极大提高,实行各尽所能、各取所需,实现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在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都形成和谐的关系。列宁在领导俄国十月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就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思想。他明确提出:只有社会主义才可能广泛推行和真正支配根据科学原则进行的产品的社会生产和分配,以便使所有劳动者过最美好、最幸福的生活。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关于未来社会的科学设想,指明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进方向。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共产党人不懈奋斗的目标。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社会主义建设、改革开放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在实践中不断深化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认识。早在社会主义建设初期,毛泽东就提出了关于正确处理十大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等重要思想,强调要形成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深刻总结中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断然抛弃“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方针,果断地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坚定不移地实行改革开放,开辟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道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领导全党继续探索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出了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文化建设基本纲领,强调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全面系统地阐述了构建和谐社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中的重要地位,强调要按照“五个统筹”的原则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在此基础上,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规划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和战略部署等一系列重大问题。


  总之,我们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战略思想,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科学设想,既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也是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既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丰富和发展,也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2.构建和谐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
  《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开宗明义地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这一极其重要的论断,深刻揭示了社会和谐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二者之间的本质关系:一方面,用“社会和谐”阐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深化了我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认识;另一方面,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阐明“社会和谐”,揭示了我们所要构建的和谐社会的社会制度属性。从而为我们奠定了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理论基础。
  本质是事物根本的质,一个事物的本质同事物自身具有直接同一性,它使一事物成为该事物而与其他事物区别开来。本质属性是事物本质的表现。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这一论断,揭示了社会和谐这一属性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固有的,又是它所特有的。社会和谐不是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或其他剥削社会的本质属性,不是不同社会形态的共同属性或人类社会的一般性质,是这一命题不言而喻的题中之义。在中国,社会和谐是社会主义的新中国区别于旧中国的本质属性,中国长期的封建社会、近代以来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都不是也不可能是真正的和谐社会。在当代世界,社会和谐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中国区别于资本主义社会的本质属性,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离开社会主义道路重新走上资本主义道路的那些国家的社会,都不是也不可能是真正的和谐社会。尽管实现社会和谐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但在存在着阶级压迫和阶级剥削的社会制度下是根本无法实现的。如果社会和谐可以作为本质属性为不同时代、不同性质的社会所共有,它就不能被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
  社会和谐之所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而不为其他性质的社会所具有,是由社会基本矛盾性质的不同决定的。人类社会都是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中发展的。社会基本矛盾的内容、形式和性质的不同使社会在发展中区分为不同的社会形态。人类历史发展中已经出现的几种基本社会形态按其社会基本矛盾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对抗性的社会形态和非对抗性的社会形态。一个社会是否具有社会和谐的本质属性,归根到底取决于其社会基本矛盾是否具有对抗的性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以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为核心的政治上层建筑和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决定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是非对抗性的矛盾,可以通过改革不断得到解决,实现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从而使整个社会呈现和谐状态。在社会主义基本矛盾基础上产生的人民内部矛盾是人民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只要处理得当,不会表现为剧烈的冲突。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仍然存在着具有对抗性质的敌我矛盾,但只要我们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些矛盾,运用人民民主专政的力量,可以把一些对抗性矛盾转化为非对抗性矛盾,或用非对抗的方法解决这些矛盾。这些对抗性矛盾的存在也不会妨碍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总之,我们要构建的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中的“社会主义”四个字,如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社会主义”一样,决不是可有可无的,不是画蛇添足,而是画龙点睛,标明了我们所要构建的和谐社会的社会主义制度属性,标明了社会和谐是社会主义社会所特有的本质属性。
  
  3.构建和谐社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胡锦涛同志明确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抓住和用好重要战略期、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必然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属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大范畴,两者起点一致、实践过程一致,它们是相互包含、相辅相成的。
  党的十六大在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时明确提出:“我们要在本世纪头二十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在这“六个更加”的目标中,“社会更加和谐”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可缺少的重要目标,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改革发展正处在一个关键时期。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发展历程表明,在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突破1000美元之后,经济社会发展就进入了一个关键阶段。在这个阶段,既有因为举措得当从而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平稳进步的成功经验,也有因为应对失误从而导致经济徘徊不前和社会长期动荡的失败教训。改革开放29年来,我们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使国家面貌发生了深刻变化。2005年,国内生产总值突破18万亿人民币,按当年汇率计算人均超过1700美元;经济体制基本实现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换;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加速,社会变革加深,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但也要看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要不断增长并日趋多样化,社会利益关系更趋复杂,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的难度加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不断增强,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差异性明显增强。与此同时,各种社会问题和矛盾也开始显现出来:城乡差距、地区差距、居民收入差距扩大,就业和社会保障压力增加,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人口增长、经济发展同生态环境、能源资源之间的矛盾加剧,腐败问题、分配不公问题、社会治安问题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所有这些情况都表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进入一个非常关键的时期。只有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不断提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能力,不断提高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的能力,不断提高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能力,不断提高有效管理社会事务的能力,才能保持社会稳定和谐,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顺利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正是从这个战略意义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重要条件。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辩证统一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包含着“社会更加和谐”,社会更加和谐又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当然,从社会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程度上讲,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更高、时间更长、任务更重。我们在完成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之后,还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继续长期奋斗。
  
  二、科学发展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指导方针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科学发展”。科学发展观是党中央从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和指导方针,是统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因而也是统领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科学发展观所强调的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不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而且是实现社会和谐的根本保证。
  
  1.“以人为本”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原则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科学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把人作为发展的主体,把人作为发展的根本目的和根本动力,明晰了“发展为了谁、发展依靠谁”的重大原则问题,体现了鲜明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立场,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科学理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必须解决“为谁构建、靠谁构建”这两个根本问题,而只有坚持以人为本,才能找到正确的答案,才能确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关于“为谁构建”,《决定》明确指出:“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关于“靠谁构建”,《决定》明确指出:“维护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促进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

  历史辩证法告诉我们,“和谐社会”与“以人为本”是相互关联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着眼点是实现社会的全面进步,以人为本的着眼点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两个发展目标是同一历史进程,是互为前提和基础的。一方面,社会发展的状况规定着人的发展状况。只有社会发展了,才能为人的发展提供客观前提和现实基础。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创造人们平等发展、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的社会环境”。另一方面,人的发展状况也制约着社会发展状况。而只有不断提高人的发展能力,才能推动社会不断进步。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的发展又是社会发展的主体条件。人和社会发展的辩证关系说明,人的发展达到何种水平,社会发展才能达到相对的状况;社会发展到了何种水平,必然要求人的发展达到相应的程度。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不断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2.全面协调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
  全面协调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涵,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科学发展观强调全面协调发展,就是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协调发展,全面推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协调发展,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正是依据科学发展观这一重要发展理念,《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要和谐,首先要发展。社会和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取决于发展的协调性。必须坚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为社会和谐创造雄厚的物质基础。同时,更加注重解决发展不平衡问题,更加注重发展社会事业,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创造更丰富的社会物质财富,使国家的整体实力不断增强,使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仍然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解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许多矛盾和问题,包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面临的许多矛盾和问题,关键还是要靠发展。只有实现又快又好的发展,我们才能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才能形成更完善的分配关系和社会保障体系,才能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才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的需求。
  同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还要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全面协调发展。虽然它们有各自特殊的领域和规律,但又有着不可分割的紧密联系。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可以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实基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又可以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提供重要条件。我们一方面要通过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来不断增强和谐社会建设的物质基础,通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来不断加强和谐社会建设的政治保障,通过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来不断巩固和谐社会建设的精神支撑;另一方面要通过和谐社会建设来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有利的社会条件。正是遵循这个历史辩证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体布局更加明确地由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三位一体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决定》也因此把“和谐”纳入我国现代化的目标,提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国家”。


  
  3.可持续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途径
  可持续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涵,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途径。科学发展观坚持可持续发展,就是要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保证一代接一代地永续发展。正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这个根本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作为重要的建设目标。大量事实表明,人与自然的关系不和谐,往往会影响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如果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人们的生产生活环境恶化,如果资源能源供应高度紧张、经济发展与资源能源矛盾尖锐,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是难以实现的。近代以来,随着人类改造和支配自然的能力不断增强,人与自然的关系日益紧张。特别是资本主义大工业的发展,使人类对大自然的掠夺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在这种情况下,人类文明的发展、社会财富的增加是以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的严重破坏为代价的。当今世界,由于许多国家面临巨大的发展压力,急于求成、盲目追求经济增长成为普遍现象,人与自然的关系空前恶化,各种威胁人类生存和长远发展的全球性问题日益突出。可以说,妥善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彻底改变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无序、失衡状态,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已成为当今人类社会的重要课题,也是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妥善应对的新挑战。
  和谐是具体的、历史的,是一个与时俱进的持续发展过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但要伴随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过程,而且要贯穿社会主义生长成为共产主义的全过程。需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为之建设、为之奋斗。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科学理念,充分考虑资源和环境的承受力,统筹当前发展和未来发展的需要,既积极实现当前发展的目标,又要为未来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保持自然生态系统和社会经济系统的良性循环,为子孙后代留下充足的发展条件和发展空间。因此,我们要科学认识和正确运用自然规律,学会按照自然规律办事,更加科学地利用自然为人们的生活和社会发展服务,坚决禁止各种掠夺自然、破坏自然的做法;要引导全社会树立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意识,以优化资源利用、提高资源产出率、降低环境污染为重点,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要加强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建设,抓紧解决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环境污染问题,保证人民群众在生态良性循环的环境中生产生活,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发展目标。
  三、实现构建和谐社会与科学发展观辩证统一的方法论原则
  
  胡锦涛同志明确指出:“一个国家坚持什么样的发展观,对这个国家的发展会产生重大影响,不同的发展观往往会导致不同的发展结果。”坚持科学发展观,就能实现社会和谐;违背科学发展观,就会破坏社会和谐。因此,要实现科学发展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统一,我们必须坚持下列辩证方法论原则。
  
  1.坚持改革开放和安定有序的辩证统一
  “必须坚持改革开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遵循的重要原则,也是实现科学发展的根本动力。“安定有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也是实现科学发展的社会条件。因此,只有坚持改革开放和安定有序的辩证统一,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充满活力,又稳定发展。
  社会要和谐,关键在深化改革开放。只有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才能促进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和区域协调发展;只有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才能建立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只有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才能建设和谐文化,巩固社会和谐的思想道德基础;只有深化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完善社会管理,才能激发社会活力,增进社会团结和睦,保障社会安定有序。总之,只有使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体制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完善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体制机制,才能使社会更加和谐。而要深化改革开放,社会安定有序是前提。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我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人民内部矛盾出现新的特点,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任务复杂而艰巨。只有保持社会安定有序,才能妥善应对和处理各种新情况新问题,牢牢掌握加快发展的主动权,实现经济社会又快又好的发展;只有保持社会安定有序,才能化解矛盾、理顺情绪,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推进和谐社会建设。这表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继续深化改革开放并不是矛盾的,前者是目标,后者是手段。只有继续深化改革开放,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前提条件。也只有实现社会和谐,才能为继续深化改革开放提供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保证改革开放顺利进行。正因为如此,《决定》强调:“必须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以改革促进和谐、以发展巩固和谐、以稳定保障和谐,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


  
  2.坚持共同建设和共同享有的辩证统一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我们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共同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体力量,也是科学发展的力量之源;“共同享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特性,也是科学发展的根本目的。我们只有坚持共同建设和共同享有的辩证统一,才能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促进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
  共同建设和共同享有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一方面,共同建设是共同享有的基础。如果不能形成全体人民共同建设的局面,就必然会影响和谐社会建设的效益和成果,共同享有就成为空话。另一方面,共同享有是共同建设的保障。如果和谐社会建设成果不能被大家共享,就势必会影响建设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而且会产生一系列社会矛盾和问题。全体人民只有在公平享有和谐社会建设成果之后,才能更加积极主动并富有创造性地参与和谐社会建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把共同建设和共同享有辩证统一起来,是对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的创造性运用,是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是对党的群众路线的进一步拓展。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始终强调:“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人民群众是创造社会历史的主体力量,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体力量。能否坚持群众史观,不仅关系到巩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群众基础,而且关系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依靠力量。正如胡锦涛同志指出的:“全国各族人民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主体,人民群众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是我们事业成功的保证。”要使和谐社会“充满活力”,我们必须全面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激发各行各业人们的创造活力,坚决破除各种障碍,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进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两个共同”,坚持建设依靠人民,建设为了人民,建设成果供人民共享,就能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就能更广泛地调动全体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形成“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
  
  3.坚持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的辩证统一
  加强制度建设,是实现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保证,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保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保证,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我们只有坚持制度建设和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辩证统一,才能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双保证”。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这是因为,社会制度越来越成为规范和调整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最基本形式和力量,成为保障社会和谐和稳定运行的重要基石。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社会生活本质上就是一种制度化的生活,人只有通过制度才能成功有效地维系和调整与他人、社会乃至自然关系。因此,要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公平正义、和谐相处,最重要的是建立和完善各项社会制度。通过社会制度建设,形成良好的社会运行机制,使社会结构获得平衡,社会各种力量得到有效整合,社会公平正义得到维护,社会和谐得到实现。可以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本质上是社会制度化、法制化的过程。一个全面发展的和谐社会,必然是一个现代制度化的社会。而完善社会制度,构建和谐社会,关键在党,关键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只有不断提高激发社会创造活力的本领、管理社会事务的本领、协调利益关系的本领、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本领、开展群众工作的本领、维护社会稳定的本领,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才能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到实处,才能以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以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正因为如此,《决定》强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键在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