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与民间组织“正当妥协”的宪政维度1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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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福区政府与福街草根商会通过协商民主基础上的谈判对话,实现了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利基于妥协基础上的共赢。这一人类学田野观察中的福街草根商会“民族志”揭示:中国宪政建设在文本宪法尚不能转化为有效政制之转型期间,民间组织与地方政府双方都愿意在既有文本宪法框架下主动互相接触;并通过协商民主范式变通相关政策法规,在交往理性中渐趋宽容与妥协。这种“正当妥协”的地方性宪政经验表明,民间组织与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平等基础上的协商与对话,促成互利互惠的和谐社会。地方性宪政的微观经验,还需要通过普适性的法治国途径上升为国家法律,但实已拓开当下中国国家与社会结构性良性互动关系的新路径。

  关键词:国家与社会;协商民主;正当妥协;宪政经验(因素)

  福街草根商会[1]的故事发生在福街——南方市繁华的一条商业街。改革开放之前,福街叫“北埗岭”——一个无人问津的旷世荒岭,不仅“无国家”而且无“历史”。在改革开放之前,村里人叫它“北埗岭”——一个无人问津的荒岭;不仅“无国家”而且无“历史”。“无国家的社会”在传统上由身居其中的村庙等祭祀组织以诸神崇拜和负责村庙祭祀活动的民间自由结社,在宗教活动中再造当地社会秩序。[2]但福街的“前世”——“北埗岭”——则堆放着一排排盛装死人经骨的“捡经罐”,是为“无国家”社会秩序中的空间坐标。1984年第一批开发“北埗岭”的建筑工头赵先生有过传奇的遭遇。

  当时附近都没有民房,都是那个,跟前长得很高的那个芦苇草样的那个东西。象咱们这个地方,就是商业街这个地方,就是一座山,一个山丘,大概有四五层楼那么高。山上都摆满了那种,农民放的,就是装骨头那个,那个叫什么,就是那坛子,装骨头什么的——就是农村常见的“捡经罐”。山上摆满了,一个挨一个,一个挨一个,一排一排的,哎哟!从一开始,这个咸菜啊,嘿,还都摆在山上哩!最后我们一弄开,妈呀,人家说那是什么啊?我们从这个北方来的,不知道那个什么;还以为那个什么,腌菜呀,北方叫!唉!南方好象是,人死了以后先埋,埋完了以后,死了多少年以后又把它捡出来,装起来。告诉你,很多喽!就摆在这个地方。[3]

  南方市成为特区之前,福街属于金州地区金城公社的一大块农田。1981年成立特区,1983年它划归北埗岭工业办事处。“北埗岭”第一次转型是按照政府的规划方案,由原来农耕区转型为“三来一补”工业区。但工业区的远景规划没有如期实现,却在市场无形之“手”的强力下,第二次自发地转型为商业区。“国”字号企业大规模撤向关外后,出人意料的景象出现了:冷清的工业区突然热闹起来,大批没人要的闲置厂房成了“抢手货”,只通一条公交车的街道上人流急遽增加。厂房业主无所事事却日进斗金,政府没有“筑巢引凤”却招来巨商大贾,政府不作任何投资而税金扶摇直上。的确,这条街诚如其名,实在是“福”气冲天,商情炽盛。

  在福街商机勃发、商朝涌动的演进过程中,我们故事叙说的主要对象——福街草根商会,也从无到有,从模糊到明晰,跃动到了我们关注的视野之中。福街草根商会自1997年开始,从最早的“诉苦会”到2004年底终于合法注册为福街商会,历时八年之久。其间先后经历了五个阶段,产生过三任“挑头”人物,主要角色二十有余,其他人物八十多位,所涉商场业主一百多家。我们的故事——福街经验——围绕“北埗岭”从农业区到工业区,从工业区再到商业区的两次历史性转型,和南方市地方政府权威以国家规划的“蓝图”三次改造“北埗岭”,所引发的地方政府与民间组织之间一系列互动事件逐步展开,主要描述福街商人合群结社的自治经历。为了走出类似“北埗岭”这样“封闭性社区”的“无历史”(ahistorical)的局限,对国家与社会关系、古代理念与社区现状、传统与现代加以综合考察,[4]笔者尝试以历史与现实结合的手法来研究福街经验,以期把许多看似“分裂的证据”[5]呈现出来。故事中重要的关节点在于,福街商人在感到其利益受到威胁时,“血缘共同体”观念便应运而生,主要表现为语言共同体、社交共同体、文化共同体等等形式,最终产生了共同体行动。这些组织化的行动,“虽由纯粹‘种族’之外的条件所促成,但本身倒也能塑造出血缘共同体的信仰。人类历史在显示,政治共同体行动是多么容易产生出‘血缘共同体’观念。”[6]

  一、“诉苦会”:在合宪与“非法”之间

  到上世纪90年代后期,福区政府对福街商业奇迹的既成事实形成共识,由开始不批准经商、渐渐给予默许,终于转变为“正确”引导,并将福街商业街改造工程列为市政府1998年“为民办实事”十大好事。改造福街的善举,是政府自上而下推行的“富民”计划,事前没有征求商家业主的意见。 这一举措却引起了意想不到的“麻烦”。商业街是私营经济自发膨胀之物。在这里,业主、商家和顾客之间习惯了约定成俗的游戏规则。福街任何一条街道的废立和任何一栋楼宇的维修、拆迁或变动,都会对业主和商人的“生意”造成根本影响,甚至是灾难性的后果;现在福街改造工程的强势介入,打破了既有的利益生态平衡。成天想着赚钱的商家业主不得不停下“生意经”,组成了非正式的商人共同体“诉苦会”。福街早期商人到来时,他们带来了内地资金,但带不来本土文化。在陌生的福街“异文化”的场域,他们没有亲人,没有朋友,没有老乡;但同样的经历,同样的感受,同样的地方谈同样的事情,同样的麻烦里有同样的委曲。这使互不相识甚至互不买账的福街商人,慢慢地找到了共同的话题。他们谈“生意经”,更彼此“诉苦”。


  经过从1994年春到1997年底这短短几年的“诉苦”活动,福街商人的“血缘共同体观念”渐渐形成,萌发了最初的政治共同体活动——早期的“会”。[7]“诉苦会”是以地缘、业缘关系为纽带的“联络中心”,可以通过它来增进福街商人的自我认同,也可以通过它讨论诸如与政府谈判福街楼宇改造功能之类的“麻烦”问题。我们知道,在传统的“乡土社会”,村落的“会”有一套长期积淀而成的严密仪式,其纽带是血缘或宗族,其机制是严格的等级制度。正如许多社会学家所指出,传统中国社会以家族为本位的“差序格局”,决定了非亲属的公共组织难以在这种乡土社会中萌生和发展。[8]但福街商人的“会”与“乡土社会”的“会”大为不同,他们除了“轮流坐庄”外,则处于一种“召之即来,挥之即去”的涣散状态;特别是成员之间完全处于平等协商的地位,没有任何等级制的权威存在。可见,这种“弱”的公众集体是“公共意见”的载体。这些公众集体的时间边界、社会边界和内容边界都是流动的,与决策相分离的意见形成过程就是在一个由诸多重叠的亚文化公众集体所构成的开放的、包容的网络中进行的。一种这样的多元公众集体,是在一个由基本权利所保障的框架之内多多少少自发地形成其结构。[9]

  但是,当时政府有关部门并不这样看待这个问题,福街商家草根组织一无注册、二无主管单位,如此以组织形式公开活动,确有“非法”之嫌疑。福街商人的社团活动,时间一长,自然传到了“有关部门”那里,时任福区民政局长的白先生曾亲自督办此事。

  我们好像有个函,发了个函给他们。就是说,他们这个组织是非法的,啊,是非法的,不能以这个名义搞。你这个协会没有注册是非法组织,我就是制止你。啊,马上取缔!协会要符合这个条件嘛。有组织啊,有机构啊,有营业的上级批准啦,啊,你上级要批准你呀,否则你不可以登记呀。啊,有个组织机构啊,组织条例啊,人员名单嘛。这样你基本有一套规章制度我才给你登记呀。[10]

  建国之初,起着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就赋予了公民结社自由权。[11]1989年后,我国民间组织管理先后出台了若干政策性规定,这使基层民间组织产生的条件更为严格,因为凡是未经挂靠登记的民间组织即为非法组织,都有一律被列入强制取缔对象的危险状态。[12]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基层民间组织所面对的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是严重对抗性质的。一方面,国家处于全能主义的权威状态,可以凭借分布在社会各个角落的权力机构并运用强制的行政措施,对那些被视为“非法”的民间组织加以法律制裁;另一方面,基层民间组织没有任何合法的措施与国家权力机构平等对话。简言之,两者的地位悬殊实在空前之大。所以,从理论上分析,国家权力机构与民间组织无法能够平等地进行协商对话,似乎它们两者的关系处于这样一种悖论的状态:要么一者削弱自己的权能,而另一者才能增加一些权能;要么一者继续保持并强化自己的权能,而另一者则会始终处于弱势甚至无势的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