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与民间组织“正当妥协”的宪政维度2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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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街民间商人都是私营企业“老总”,既没有上级主管单位,又横跨了电子、服装百货、餐饮等十多个行业,这个自发的商人组织显然不符合“有关规定”。福街草根组织为我国学界近年来广泛讨论的“有宪法而无宪政”之悖论现象提供了又一个例证。

  但是,果真是“有宪法而无宪政”吗?正如不能仅凭福街商人合群结社行为不具备“相关”政策法规,就判断它“非法”那样,人们也不能仅凭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与宪法精神的冲突,就判断中国“有宪法而无宪政”。关键要看福区地方政府与福街草根组织的互动情况与结局。具体来说,公民合群结社的权利是否受到了事实上的限制;如果不是,这种双方之间的宽容与妥协是如何形成的?对于这一现象的人类学田野观察,即为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

  二、“正当妥协”: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新路径

  我国民间组织研究涉及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其实质是对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利关系的宪政政制安排。

  在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的理论模型方面,权力中心论者主张国家对民间社团发挥主导作用,对此国内新权威主义曾作过回应,[13]但事实上由于国家的相关政策不能满足民间社团的需求,[14]文本“良宪”与缺乏违宪审查的悖论依然存在,甚至出现了国家行政力量全面控制社会之“细胞化”(cellularized)状态[15].权利中心论者提倡民间社团自治,[16]形成“限政”与零和博弈之研究范式,[17]国内学界对此也曾回应热烈,[18]但民间社团抗衡国家之“消极宪政”路径,不符理性配置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宪政安排。[19]权力与权利制衡论者认为国家与社会双方均欲建立良性结构性互动[20]、合作伙伴[21]等关系以治理公共事务,形成正和博弈、达成“嵌合型自主性”理念上的国家与社会协同[22]的学术路径。此外也有学者从能促型国家权威[23]、合法性的四个场域[24]、国家在社会中[25]、治理与善治[26]等不同思路研究双方互动,或从三个部门相互依赖[27]、相互赋权[28]等角度展开论述,以探求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利互动关系模式,等等。

  在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的民主范式方面,就协商民主基础上的“正当妥协”的理论基础而言,现有多种逻辑推演。如“权力对象说”和“民主条件说”似乎从社会学角度提供了一定的诠释空间。“权力对象说”强调权力并非国家所独有,甚至不局限于合法社团之域;权力可以扩大到一切同行使权力有关的形式,人们只有通过对社会互动体系的描述才能揭示其中存在的影响、力量和权威。[29]毫无疑问,权力之于国家与草根组织,在道德与规范基础上享有天然平等的地位。李普塞特在上世纪60年代明确提出:“政治社会学的首要任务之一是分析促进民主的社会条件”,[30]即在民主社会中,不同利益主体之间会发生磨擦甚至冲突,正是这一点才能构成协商民主的基础。有分歧,才能通过协商民主方式求得统一与协调;在有限度分歧的基础上,通过交往理性和协商民主才能重构社会“和谐”。[31]这些观点对于理解福街草根商会所以能够在交往与协商中与国家权威“正当妥协”之现象,能够提供一定的概念支撑,但还谈不上是系统的理论依据。又如,“商谈理论”(discourse theory)、“商议性政治”(deliberative politics )意在揭示“内在于法律本身之内的那种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的张力”,以克服传统意义上的法治国危机,[32]即关注国家与民间社会何以通过偏好转换而非偏好聚合,在对话协商中将工具理性转向交往理性,最终实现国家权威与民间力量在妥协中和谐相处。[33]这一理论认为,协商民主是潜能巨大的治理形式,它强调对于公共利益的责任,促进政治话语相互理解,以及支持那些重视所有人需求与利益的具有集体约束力的政策。[34]总之,互动与妥协,这是贯穿协商民主的主旨。从这个角度看,上世纪90年代兴起的治理理论,同样对共同体内多向度的协商机制表现出高度关注,[35]在本质上也可以被理解为协商民主论的另一表现形式。治理即在于,它所要创造的结构或秩序不能由外部强加;它之发挥作用,是要依靠多种进行统治的以及互相发生影响的行为者的互动。[36]

  从民主范式方面发掘宪政路径,始终是规范研究之常规。虽然从代议制角度发掘宪政价值仍是我国宪政之必需,[37]但在投票民主有其局限性[38]、经济必然性又时常与政治结构相互冲突的情况下,[39]协商民主范式[40]有其不可替代的“共和”意义,并与政府控权与保权相平衡之新宪政论[41]形成呼应。[42]代议制民主范式忽略法律法规之外的草根组织,而协商民主范式包容民间社团,允许民间社团与地方政府通过偏好转换而非偏好聚合,在交往行动和协商对话中将各自的偏好转向公共理性,实现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利共赢。[43]正因为如此,所以国内外学界不少研究者推崇协商民主范式,希望发掘协商民主范式在宪政建设中不可或缺的宽容精神。属于这一学术范畴的理论包括重叠性共识论[44]、商议政治论[45]、宪法妥协性理论[46]、宪政平衡论[47]、宪政协商精神论[48]、宽容宪政论[49]、对话法哲学[50]等等。协商民主论从民主范式、新宪政论从民主制度等两个方面,均论述了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利“正当妥协”的地方性宪政经验的可能性。



  在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的研究对象方面,由于西欧宪政体制是公民社会(市民社会)与王权国家之间斗争与妥协的产物,[51]西方古典宪政思想之要义在于分权制衡的对抗性原则与模式,[52]既要避免少数人的独断,也要避免“多数人的专制”。[53]我国学者在借鉴西方宪政经验时也有不少人沿此路径从公民社会来探讨我国宪政之学理,[54]但直接从民间社团来研究宪政者寥寥无几。[55]由于社会主义公民社会之当代可能性问题目前悬而未决,[56]而其核心要素即民间社团之合法性尚不充分,[57]故绕开民间社团之现实问题,以公民社会之虚拟概念来描述我国宪政经验,缺乏现实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从实际情况看,“正当妥协”之内容乃新宪政,形式乃协商民主,两者融通于地方性宪政经验,并广泛体现于转型期民间组织与地方政府良性互动的实践中。问题在于,在已经有大量实例表明民间社团与地方政府通过协商民主范式达成“正当妥协”的情况下,学界对此并未予以充分的关注。

  在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的研究方法方面,“正当妥协”的地方性宪政经验属于政治人类学范畴。其特点在于,它试图突破在时间和空间上对研究对象的限制,日益关注当今世界的政治经济社会热点,并分析全球化对主导政治经济社会运行的制度和组织产生的影响;[58]其目标在于理解国家权力和政治权威在人类社会中怎样和为什么运作,[59]研究对象通常包括“非国家权力”、“非政府权力”、“非合法律性”在内的人类政治组织和政治行为;[60]关注焦点是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利之互动关系。

  福街商人草根组织属于尚不能被纳入既有法律框架内的新兴社会组织,本文没有从政治权力、政治制度、法律框架等方面对宪政政制展开规范研究,而是从民间社会广泛客观存在的“非国家权力”、“非政府权力”、“非合法律性”的政治组织和政治行为等方面,对福区政府与福街草根商会在协商民主基础上“正当妥协”的地方性宪政因素展开经验分析。民族志的科学范式[61]需要研究者亲身到某一社区进行长期生活,参与该社区的社会、经济、仪式等方面的活动,并通过学习当地语汇和思考方式,理解当地文化;更需要以一定的叙述框架论说这种参与的体验与发现;还需要有宏观的社会和历史视角。[62]本文的研究即尝试描述福街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利在协商民主中“正当妥协”的“民族志”故事。

  三、“正当妥协”:福街的地方性知识

  福街商人的“诉苦会”,是一个非常松散的朋友聚会。一开始,他们所遇到的麻烦来自政府不允许在那里开办商场的压力。他们势单力薄,举目无亲,只有同病相怜,才能找到一些共同的话语。

  这个市国土局我去过好多次,有几次见他们面的话,肯定是见不到。每次去以后,总是,嗯,不会睬你喽。啊,因为你现在[生意]没做大嘛。很恼火嘛,你很小的小人物嘛!它,反正见你不见你,听你不听你就几句话算喽。你要跟他们打交道的话,哎,说好了后又变卦的,这种事是经常的事。[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