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旅客为避免客车起火危及生命而跳车外逃导致其他旅客受伤的行为,是不是紧急避险?应不应对受伤者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所谓紧急避险实际上是在发生了危险的紧急情况下,牺牲一个较小的利益而保护另一个较大的利益。人的生命价值是无法计算的,在客车起火可能危及旅客生命的情况下,旅客们为保全生命开门外逃、竞相挤压开窗跳车,这显然是符合紧急避险的。凡属于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原则上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险情是来自于自然原因,紧急避险人则不承担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但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本案中,由于电路短路引起火苗烧坏电路产生异味,而客车并未起火,其他旅客过于惊慌,在逃生时给黄某造成不应有的损害,避险的旅客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三是承运人能否以旅客受伤是由第三人的行为所致为由主张免责?我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承运人对旅客的人身伤害承担的无过错责任,承运人只有在旅客受到伤害是因旅客自身的健康状况、旅客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才可以免责。除此之外,承运人一般对承运途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都要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原告黄某被车厢内跳车人挤压受伤,被告某汽车运输公司不能提供具体的侵权人是谁,又不符合承运人免责的事由,汽车运输公司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