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代国家的理想型(2)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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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论­­:现代国家的理想型与中国研究
有关科层制、动员与渗透、国家政权建设等等,在中国政治与社会转型的实践与研究中,都是重要的议题,不论是实践或研究,都或多或少与现代国家的成长与建构有关。虽然我们也不可否认无论在理论上或历史—社会分析的层次上,现代国家的理想型都很有可能只是某种特定视野的反映。每一个国家在一定的局限条件下,其现代国家权力运作的实践形态都或多或少与现代国家的理想型既有相似的地方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如美国国家权力具有强大的渗透性,国家呈现出高度一体化和同质性,但就枪支管理而论,至今未能有效垄断合法暴力,实现内部绥靖。从晚清新政以降,以“他者”为参照,中国处于一个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过程中,这一过程迄今仍在进行中,而国家的转型是这一转型的核心,它表现为一个现代权威的再造过程,即以国家为中心的权威整合过程。“这个过程如同一个巨大的马达,搅动着社会生活的行动方向,决定着社会成员、包括地方精英的命运。”29因此许多研究近现代中国的学者在寻找经验研究之上的理论资源时,都不约而同地把目光投向了现代国家建构的历史与理论,比如黄宗智、杜赞奇、孔飞力、魏斐德、芮玛丽等把欧洲民族国家形成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和层面国家政权建设作为分析框架或前设,来透视中国近现代国家与社会的变迁。那么,对既有的研究所预设的前提不进行检视和反思,可能会在某种程度上限制对国家转型所面临问题的透识及对经验事实的学术敏感。因此,从不同的视角,廓清现代国家的规范内涵及经验分析中的国家理论,以之为参照,是学术研究“回归国家”30,建立“国家范式”的有效路径。
检视以往的国家研究,主要采用的是阶级分析、制度主义分析及结构功能分析的视角和方法。这几种视角和分析路径当然可以有效地关照到国家的结构与制度,历史与现实,但需要警惕的是这几种视角和方法所具有的内在局限性:或者隐含着大而化之,以理论裁剪现实的危险;或者潜在的从文本到文本,存在着与复杂的、动态的实践相脱节的可能性。这种理论与现实的板块式结构,对于国家转型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往往难以作出令人信服而有力的解释。而权力运作的视角则可以拓宽视野,发现新的问题,弥补阶级分析和制度分析甚至于结构功能分析的局限,回答传统研究不能解决的一些问题:“因为社会事实是动态的、流动的,而不是静态的。31举例来说,从权力运作的视角,一些学者敏锐地发现并提出变通是当代中国政治权力运作的一种普遍机制。32但仍需进一步追问的是,虽然国家意志在地方的变通似乎已是司空见惯,但大量的事实表明国家意志基本上都能得到贯彻,国家的目标大体都能获得相当满意的实现。33对这个颇具悖论意味的问题的回答,权力运作视角下的现代国家理论可能会有所助益,因为“任何一个现实、具体的权力关系都同时涉及制度、组织和这些制度组织交织在一起的日常生活以及作为这些场合中的实践活动的前提和产物的自我-主体型态”。34同时,从微观权力着手,从权力运作的视角,对政策具体实行过程中权力运作的关键环节的细致入微的呈现可能有益于我们对转型期“国家”图像的透视与描绘,也可能有助于廓清转型中的国家能力的认识。
另外,以现代国家理想型权力运作为参照系,对国家的研究可以从一种新的切入点进行研究,一个切入点就是从地方如乡镇、县、市政治权力运作过程层面来考察国家。地方政治权力运作过程的考察涉及科层制的实际运作,国家权力的渗透性,甚至于在更现实层面的政策执行等,这个视角更有利于对转型期国家的透识。笔者认为,目前在某种程度上这方面的论著还稍显苍白,尚需进一步开拓。另一个较有意义的切入点是从单位、企业、非政府组织等现代组织来透视国家。单位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语词,已有学者从单位这个视角洞见到中国社会的再分配体制的特质及全能主义的社会结构。随着市场转型,再分配体制的逐步消解,改革之前的具有全能主义性质的“单位”正越来越具有现代组织的特征,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某种程度上仍具有很强的中国特色。一方面这些已经具有了某种变异的“单位”是国家权力渗透扩散的主要权力轨道,另一方面这些单位内部的运作也可以被视为某种国家权力运作的缩影,有鉴于此,从“单位”、工厂、企业等为切入点来透视国家,可以有效地揭示当前国家研究中客观主义—结构主义解释中所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升政治学研究的洞察力和对问题意识本身的敏感与建构。

注释:
1查尔斯·蒂利和其它学者称这一过程为“国家政权建设(state-making)”,相关论述可参见CharlesTillyed(1975),TheformationofNationalStatesinWesternEurope;GianfrancoPoggi,(1978),TheDevelopmentofTheModernState:ASociologicalIntroduction.
2可参见李强:《自由主义与现代国家》,陈祖为等编,《政治理论在中国》,[英]牛津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后全能体制下现代国家的构建》,《人大复印资料(政治学)》2002年第2期;杨雪冬:《中国国家构建简论:侧重于过程的考察》,《学术季刊》2002年第2期;《民族国家与国家构建:一个理论综述》,http://www.chinaelections.org/readnews.asp;郑永年:《政治改革与中国国家建设》,《战略与管理》2001年第2期;徐勇:《现代国家建构中的非均衡性和自主性分析》,《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回归国家”与现代国家的建构》,未刊稿,笔者借用徐勇教授的说法,认为可以把此一面向的考察视为对90年代以来对“社会中心论”的一种“回归”与“反动”。

3当然,韦伯强调这种权力运作的形态——也就是科层制组织的运作形态——具有一般性,实际上并且已经扩大到各种类型的组织;不过他还是指出:西方现代国家乃是此一发展趋势中最显著的例子。参见[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与社会》,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
4[德]马克斯·韦伯著:《经济与社会》下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736页。
5[德]马克斯·韦伯著,康乐、简惠美译:《支配社会学——韦伯作品集(Ⅲ)》,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2页。事实上,并不是只有韦伯注意到“行政权力”在近代国家建构上所占有的核心角色。例如,斯宾塞在《社会静力学》([英]赫伯特·斯宾塞著,张雄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中就曾经讨论过国家的职能及其“管理机构”或“政治机器”;马克思也注意到国家“行政权力”的力量,马克思对于十九世纪法国行政体系作了细致而富有洞察力的描述。
6同上,第22-24页。在韦伯的历史社会学分析中,事实上只分析了两种权力形态,一种是现代的科层制权力形态;另一种是传统的、家长制的权力形态。韦伯将传统权力形态概括为家父长支配。家父长支配有两种主要形式:其一是家产制,其二是封建制。前者是家长制的典型形式,后者是家长制的边缘形式。韦伯注意到传统中国相对于同时期西欧发达的官僚制,并称之为家产官僚制模式,虽然传统中国的官僚制具有一些形式理性的特征,如发达的专业分工和科举制度等,但官僚制行为却是以统治者任意的专断意志为支配原则,从而消解了官僚制的形式主义,同时中国法律制度的实质伦理性,使传统官僚制呈现出人格性特征,与现代官僚制的理性化、可预期性及稳定性特征相区隔(参见[德]马克斯•韦伯,王容芬译:《儒教与道教》,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
7[英]戴维•毕瑟姆,《官僚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页。
8[德]MaxWeber,EconomyandSociety:AnOutlineofInterpretiveSociology,p.226.转引自黄小勇:《现代化进程中的官僚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9页。
9[德]马克斯·韦伯著,康乐、简惠美译:《支配社会学——韦伯作品集(Ⅲ)》,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5页。
10同上,第31-44页。不过我们显然不能无视于韦伯对于“暴力”的强调,所谓“国家理性”固然是以知识与技术的发展为要件,但这却并未构成维系社会秩序的保证。
11吉登斯认为,尽管传统国家统治者对被统治者拥有“无上的权力”,但他们之间的关系即形式化又表面化,统治集团缺乏左右臣民日常生活的固定手段([英]安东尼﹒吉登斯著,胡宗泽等译:《民族-国家与暴力》,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以传统中华帝国为例,中央对地方、偏远地区的控制始终是一个问题,更不用说百姓的日常生活,杜赞奇的研究认为,皇权对地方实行的是“象征统治”,这些传统帝国无力深入渗透、改变并动员社会秩序(杜赞奇,王福明译:《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12[美]迈克尔·曼著:《社会权力的来源》第一卷,2002,第229页。李强将基础结构权力概括为“国家能力”的确清晰区隔了现代国家与传统国家在贯彻实行国家意愿方面的“可能性”和“条件”之区隔(李强:《国家能力与国家权力的悖论》,香港:《中国书评》1998年第2期),但我认为在某种程度上遮蔽了基础结构权力所呈现的支配权力的扩散性与渗透性。
13[德]斐迪南·腾尼斯,林荣远译:《共同体与社会》,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
14[法]米歇尔·福柯:《必须保卫社会》,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6页。
15“规训”一词由英语Discipline转译而来,包含法律、教育、训练、训诫、规范化等多种释义。目前国内外对此术语有各种译法,如译为“约束”、“训诫”、“监诫”“监视、”“纪律”等。福柯从“微观权力”的视角,大量地分析了社会领域中的“权力关系”,权力的运作与权力的策略;尤其是有关“人身”的政治技术;国家占用了这种权力,推广了权力的规训作用。
16[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193页。
17与现代国家规训权力相对应的是,在传统国家,由于缺乏有效的人员、财政支持和信息监控,个人的日常行为过程几乎没有或者说较少受到国家形影相随的严密监督和控制。权力的运作总是设法通过各种仪式(如加冕仪式、攻克城池后的入城仪式、叛民投降仪式、公开处决仪式等)和符号(如宏伟建筑、权杖、玉玺、官服等)对权力的宏大外表进行刻意炫耀。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在传统社会,权力虽然也生存于某些典型的组织机构当中,表现为对人的实际操控,但在更大的程度上是以“意象化权力”的形态寄居于充满意义的仪式和符号当中。概而言之,如何获得一种臣服的“集体表象”,成了国家实现其统治的基本条件和首要关心的要害问题。

18[英]安东尼﹒吉登斯著:《社会的构成》,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53页。
19[英]安东尼·吉登斯著,胡宗泽等译:《民族-国家与暴力》,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26页。
20[英]安东尼·吉登斯著,胡宗泽等译:《民族-国家与暴力》,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26-227页。
21[英]安东尼·吉登斯著,胡宗泽等译:《民族-国家与暴力》,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20-222页。
22[英]安东尼·吉登斯著,胡宗泽等译:《民族-国家与暴力》,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5、19页。
23同上,第359-360页。与现代国家相比,传统国家中两种形式的监控被联合起来的机会非常有限。其中,督管意义上的监控,只有在受到限制的环境中才有可能产生(同上,第54-57页)。
24当然韦伯关于“合法垄断暴力”的论断是一种理想型的论述,事实上,从恐怖主义等现象来看任何现代国家在某种程度上无法完全垄断合法暴力的使用。但这并不妨碍其与传统国家相比所呈现出来的独特性。
25[英]安东尼·吉登斯著,胡宗泽等译:《民族-国家与暴力》,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28页。
26[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241页。
27[英]安东尼·吉登斯,胡宗泽等译:《民族-国家与暴力》,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31页。
28同上,第233页。
29张静:《国家政权建设与乡村自治单位——问题与回顾》,《开放时代》2001年第10期。
30徐勇:《“回归国家”与现代国家的建构》,未刊稿。
31孙立平:《“过程-事件分析”与当代中国国家-农民关系的实践形态》,《清华社会学评论》2000年第1期。
32孙立平、王汉生等:《作为制度运作和制度变迁方式的变通》,《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7年冬季号。应星:《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从“讨个说法”到“摆平理顺”》,上海:三联书店2001年版。
33孙立平:《“过程-事件分析”与当代中国国家-农民关系的实践形态》,《清华社会学评论》2000年第1期。34李猛:《日常生活中的权力技术:迈向一种关系/事件的社会学分析》,北京大学硕士论文,199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