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政党政治合法性问题研究(2)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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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法制缺失的危机。我国政党所拥有的执政权或参政权本质上是一种公权力。但长期以来我们对这种公权力以及这种公权力与国家公权力关系的规范却存在法律、法规的严重缺失。例如在我国的政治实践中,执政党可以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名国家机关主要领导的候选人,再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决定最后人选。但是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中既没有任何执政党作为上述提名主体的规定,也没有任何关于执政党提名与人大机关选举与决定之间关系的规定;再如《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要求,在一些国家机关中必须存在一定数量或比例的民主党派或无党派人士的政治安排,这也缺乏法律依据。

第三、是政策相悖的危机。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很快,人民生活在总体上有很大提高,但效率和公平的矛盾也日益彰显。一方面,为了市场机制的培育和完善,必须保证“效率优先”,促进经济增长,获得政党政治的绩效;另一方面,改革进程中也存在分配不公、两极分化使得部分群众在医疗、教育、住房等改革中面临着重重困境的问题,为了减小贫富差距,缓和社会矛盾还必须加大对公共产品的投入,做到“兼顾公平”,惠顾弱势群体。而在转型期社会,政党很难解消除二者的对立,兼而得之。

第四、是官员廉政的危机。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执政党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并且努力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制度体系,查处了很多大案要案和一大批腐败分子。然而,由于权钱交易而导致的国家经济损失依然数目惊人;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公费旅游等不正之风仍有蔓延之势;行贿受贿、买官卖官、与民争利甚至鱼肉百姓等违法行为也屡见不鲜;高官携巨款外逃事件更是层出不穷、触目惊心。这都有可能降低政党的公信力。

第五、是历史反思的危机。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功绩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在五十多年的执政生涯中,也有过重大失误和严重错误。反“右”的扩大化殃及四十多万无辜的知识分子、背离现实的“大跃进”使国家倒退了近十年、三分天灾七分人祸的“三年自然灾害”使数以万计的百姓死于饥荒、十年浩劫的“文化大革命”把国家推向了崩溃的边缘,尤其是党内你死我活的政治路线斗争,使包括国家主席在内的一大批功勋卓著的革命者受到迫害甚至致死。国家常常处在经济滑坡、政治动荡、人心恐慌的状态。对这些问题的历史性反思,也会对我国政党政治的合法性产生一定程度的置疑。

四、合法性建设的途径

政党政治合法性建设的途径是多方位的。虽然绩效合法性战略是后发国家政党政治建设的普遍选择,但实践表明它不是灵丹妙药,更不是唯一选择。要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以宪政体制建设为核心,建立广泛的政党政治合法性基础。

(一)、建设包容性的意识形态

意识形态是政党的标志和阶级属性,在革命党时期,鲜明的意识形态是团结和凝聚人心的思想理论基础。但成为执政党或参政党以后,在意识形态上必须做必要的调整,这是政党现代性的必然要求。王长江先生认为:“为了提高执政合法性,政党不能不尽可能地争取各种分属于不同阶级、阶层、集团和群体的人们的支持。要得到这种支持,前提就是政党必须努力表达他们的利益、愿望和要求。但是不同的阶层和群体,在利益愿望和要求方面也不完全相同,有时甚至会是矛盾的。这样以来,政党就必须把这些并不完全和谐的内容整合在一起,使他们变成一套大体一致的、至少不自相矛盾的东西。出现的结果就是政党的意识形态越来越带有调和、包容的性质。越是有影响力的政党,在这方面的取向越明显。”[10]为此西方政党大都走了意识形态中间化道路。中国各政党也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建设具有弹性和张力的意识形态,对与本党意识形态不同的思想、观念持宽容的态度。

(二)、加快政党的民主化进程

政党是民主政治发展的结果,但是政党一经产生就必然成为高度组织化的产物,纪律性和统一性是政党的两大要素。但是纪律和统一又必然要求服从,这就决定了政党天然要受到专制化的压力。所以米歇尔斯宣称:无论什么样的政治组织,哪怕是信奉民主意识形态的政党,也不可避免地要产生寡头政治倾向。对此,学者们提出政党的民主化的疗救之策,并在西方社会民主党和绿党的实践中取得了成功。所谓政党的民主化就是政党一方面要发展党内民主,另一方面要建立政党与国家、社会的民主联系,广泛地吸引民众参与政党的活动。对我国政党政治来说,一要加强党内民主,二要积极开放党务,使得党员、社团和民众都能广泛参与到政党的活动中去,做到“党在民中”而不是“党在民外”或“党在民上”。这样不仅可以集中全党的智慧很力量,而且可以集中全民族和全社会的智慧和力量,提高政党民主决策的水平和科学施政的能力,同时还可以防止权力的滥用,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进而通过政治的社会化获取更多的合法性资源。

(三)、完善民主宪政制度框架

西方议会制政党在数百年的演进和发展中,形成了间接执政、幕后执政和轮流执政的运行模式,政党与国家政权的关系已被逐步纳入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在这种模式下政党始终处于相对超脱的位置,即便是执政党组阁的政府出了问题,民众考虑更多的是政府本身而不会完全迁怒于执政党而使之出现合法性危机。相比之下,中国的政党特别是执政党最大的不同点,就是政党手中掌握有国家权力,政党组织带有国家化、行政化的倾向。这就决定了中国共产党在执政模式上具有直接执政、一线执政、长期执政的特点。这样政党和国家在权力分配上就很难有明显的界限,在一定条件下党的权力往往还会凌驾于国家和社会权力之上,当政府出现合法性危机时,矛盾和焦点都将集中到执政党身上。解决这一难题的根本出路在于,走民主宪政的道路。通过建构宪政制度框架来规范政党、国家和公民的政治活动,使民众对政党政治合法性考量的焦点从政党本身转移到政治结构或者政治制度上去。这样就把政党政治的合法性建立在相对稳定的制度合法性的基础之上,可以有效规避合法性危机产生的威胁。

(四)、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解决好政党政治合法性问题,关键就是要切实贯彻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促进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全面发展,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共享社会变革所带来的物质文化进步的成果,和法律所赋予的民主权力,如果偏废了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都会对政党合法性产生负面影响。从系统论的角度看,社会发展还是一个现代化的过程。政党要发挥好社会整合功能,以人为本,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处理好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以及人与国家之间的内在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只有这样政党才能把经济增长与资源、环境因素有效协调起来,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多样性有机统一起来,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从而获得广泛的合法性资源。

(五)、构建合法性的评价体系

政党的合法性是具体的历史的,不是抽象的和一成不变的。针对政党的合法性完全可以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评价机制,随时对政党进行动态监控,以便随时调整其政策指向。这一点国外有很多可资借鉴的经验。而我们从来就对政党尤其是执政党怀有一种崇敬感,以至于提到政党的“合法性”就讳莫如深甚至觉得不可思议。这也就导致了对政党合法性认识的模糊化和不可度量化。要促进我国政党的合法性建设,一方面要培育和促进公民社会的发展,通过民间组织的力量对执政党和参政党的认可和支持率进行统计调查,另一方面对认可和支持率变动的原因和存在的问题进行系统的分析,使得政党政治的合法性建设具有量化目标。这不仅可以对政党政治合法性危机起到预警作用,而且可以在制度层面上保证国家社会以及政党本身的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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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迈克尔·罗斯金.政治学.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7.P5.

[2][3].孙关宏等.政治学概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7.P54,P55

[4]. 杰克·普拉诺等著《政治学分析词典》“合法性词条”,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

[5].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10月,P.539540.

[6]. 毛泽东.《论联合政府》,毛泽东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P1045.

[7]. 刘少奇.《论党》,刘少奇选集上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年12月,P351.

[8]. 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Z].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 P638

[9].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9月,P6.

[10].王长江.政党现代化论.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6月,P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