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居制度的内容。分居主要处理三方面问题:夫妻人身关系、亲子关系、财产关系,具体内容为:1、在身份关系上,夫妻同居义务结束,但婚姻关系依然存在,仍应履行夫妻间的忠实义务;2、处理对子女的监护、抚养问题,明确分居期间子女由夫或妻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3、在财产方面上,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关系为分别财产制为宜,即分居期间一方创造的财产归其独有,一方形成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对分居前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对其使用权、管理权加以明确,不宜对其所有权进行分割。由于分居期间夫妻关系依然存在,夫妻仍然享有彼此继承的权利,分居期间有经济能力的一方应当给予贫困一方适当的扶养费。
分居与离婚的程序关系。在这个问题上,世界各国主要有两种立法例:1、规定别居制度与离婚制度同时并置,由当事人自由选择;2、规定别居为离婚的先行程序,即分居先置制,分居届满一定时期后才可依法改判离婚。笔者认为,我国采取分居与离婚并置制度较为可取,规定分居为离婚的必经程序,虽然可以降低离婚率,但会造成不必要的讼累。而分居与离婚并置,可供当事人选择,若婚姻关系确实无法维持,当事人可以主张离婚来解除已死亡的婚姻,若婚姻关系未完全破裂,经过一段时间的分居,使其冷静思考,慎重抉择,这样既保留了夫妻和好、婚姻恢复的直接可能性,又保障了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兼顾了当事人、子女和社会各方面的利益。
对我国设立分居制度之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