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个别外来者或者外来氏族,经库里亚大会批准,可以被接纳为罗马公民,其家族首领甚至入选元老院,成为贵族,例如,安库斯王接纳了塔克文氏族(注:李维:《罗马史》Ⅰ,34。)。西塞罗说:“他很容易地被吸收为公民。”(注:西塞罗:《论国家》Ⅱ,20,35。)。塞尔维乌斯由一名被释奴转变为贵族。狄奥尼修斯说:“由于这些功绩,罗马人觉得应该投票表决把他从平民转为贵族等级,他们以前曾把这种荣誉授予塔克文,更早的时候曾授予努玛·庞普里乌斯。”(注: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纪》Ⅳ,3,4。)直到公元前504年,共和国还接纳了一名萨宾部落首领克劳狄乌斯及其族人和从属者为公民,克劳狄乌斯被选为贵族元老(注:李维:《罗马史》Ⅱ,16,5。)。塔克文王曾从平民家族中选拔元老。李维说,共和初年,布鲁图斯也曾选拔骑士阶层的平民补偿元老院空额。但是,个别平民被提拔,获得公民权,甚至转变为贵族,只是他们个人获得的特权,并不代表平民整体上享有公民权和入选贵族元老院的资格。
平民没有政治权利还表现在他们不能担任城邦的高级职官,不能管理国家事务。公元前366年以前,罗马共和国只有一套属于“人民”的职官体系。独裁官的别名“人民的长官”(magisterpopuli)表明了其阶级、等级属性。平民只能担任保民官、营造官等低级的“平民的长官”(magisterplebi)。甚至“国家”一词respublica,意为“人民的财产”——只有“罗马人民”才是城邦主权的代表,这里面也隐含了对平民的排斥(注:西塞罗:《论国家》Ⅰ,39。)。
平民虽无权利,但必须对城邦承担服兵役和纳税等义务。图路斯王曾征募被征服的阿尔巴人组成10个骑兵队(注:李维:《罗马史》Ⅰ,30,3。)。老塔克文王也通过吸收平民扩充了罗马原有的三个军团的人数(注:李维:《罗马史》Ⅰ,36,7。)。塞尔维乌斯王更致力于吸收被释奴,扩大兵力。小塔克文王统治时期,平民的兵役、捐税大大增加,他还迫使平民从事繁重的公共工程建设,使大批平民破产(注: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纪》Ⅳ,43,2;Ⅳ,44,1。)。
当然,公民也有服兵役的义务,并且公民私人承担的服兵役的费用也可算作向城邦缴纳的间接税,但是,公民的义务和权利是一致的,平民却是单方面地承担义务,而没有权利。
五、平民的法律地位
平民虽然在城邦的保护下享有人身自由,但因为是没有公民权的自由人,所以其自由受到城邦的限制。在某种程度上,平民还是公民集体的暴力专政对象。“罗马人民”(populus)一词源于“populor”意为“摧毁”、“劫掠”(注:格莱尔:《牛津拉丁字典》(P.G.Glare,OxfordLatinDictionary),牛津1977年版,第1404页。)。由于平民主要来自被征服地区,所以对他们来说,公民集团是一个武装暴力集团,是“毁灭者”。李维说,安库斯王曾因大批外来人口涌入罗马,造成“恶行滋生”而修建了一座监狱(注:李维:《罗马史》Ⅰ,33,9。)。这种暴力机器的出现表明平民当时处于罗马人民的严密监督和统治之下。
恩格斯说:“凡是部落以外的,便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注: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96页。)早期平民在城邦中的处境便是如此。平民普遍受到贵族的任意欺压和虐待。据狄奥尼修斯所载,公元前494年平民举行第一次撤离运动时集体立下的神圣誓言说:“不许任何人像对待普通人那样强迫保民官违背意愿去做事;不许任何人鞭打他,或让他人鞭打他;不许任何人杀害他,或让他人杀害他。假如有人犯禁,使他受到诅咒,把他的财产没收献给凯勒斯神(Ceres)。”(注: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纪》Ⅵ,89。)这从反面说明平民可能曾经受到罗马贵族的虐待,而且当平民受到极不公正的待遇时,罗马的法律不能给平民提供保护,平民只能进行道义上的谴责和宗教上的诅咒,或者强行反抗。
狄奥尼修斯提到平民出身的塞尔维乌斯王曾经专门制定了保护平民的法律,在此之前,只有贵族和罗马人民才能得到法律保护。他说:“塞尔维乌斯制定了法律,修改某些陈旧过时的法律,那些都是罗慕洛和努玛·庞普里乌斯制定的法律,同时他自己也设立了一些法律。”但是小塔克文篡权后,“塞尔维乌斯制定的使他们人人都能享有公平,保障他们与贵族交往时不受其伤害的法律,统统都被塔克文废除了。”(注: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纪》Ⅳ,10,3;43,1。)直到公元前五世纪中期,平民为重新获得法律保护同贵族进行过斗争。公元前456年,保民官要求“指定一个包括贵族和平民在内的立法委员会,合作制定出符合双方利益,保障双方自由的法律。”(注:李维:《罗马史》Ⅲ,31。)《十二铜表法》的颁布标志着平民初步获得了法律的保护。
共和时期,平民兴起争取平等权利的斗争。在法律方面,平民建立了独立的立法机构——部落大会,摆脱了执政官和元老院对立法权的控制与干涉,使罗马的立法体系分成两半。法学家盖尤斯说:“法律是由人民批准和制定的。平民会决议是由平民批准和制定的。”(注:盖尤斯:《法学阶梯》Ⅰ,3。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页。)这是一种独特的历史现象,是罗马国家为调和两种不同成分之间的矛盾而发明的特殊的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