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工问题研究总报告(6)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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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农民工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问题

农民工聚居性强,流动性大,在城市生活和工作的环境一般较差,因此他们的公共卫生问题十分突出。农民工子女计划免疫覆盖率低,危害的不只是农民工子女,同时也会降低全体儿童的免疫水平和健康水平;传染病防治方面发生问题,危害的也不仅是农民工,而是所有的人,甚至会对一个地方或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不良影响。但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农民工的公共卫生问题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还相当薄弱,管理和服务的责任不明确,缺乏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和办法。目前,只有少数城市出台了有关农民工的传染病预防控制、计划免疫、妇幼保健等方面的管理措施,更多的地方还没有把这项工作摆上日程。

在计划生育方面,大量的农民外出打工和进城就业,对中国原有的管理和服务体制提出了严重挑战。农民工的主体是处于生育旺盛期的育龄人口。据国家统计局2004年抽样调查,农民工中16~40岁生育旺盛期人口占84.5%。在湖南省804万农民工中,未婚和已婚育龄妇女共计374万人,占农民工总数的46.5%。有关专家调查研究表明,农民外出打工和进城就业,对控制人口增长是有利的。由于农民工工作压力大、节奏快,生活成本相对较高,多数不再愿意多生孩子,他们的生育率总体上比城市人口高,却低于留在农村的人口。但农民女工接受生殖健康、孕产期保健服务和住院分娩率也都低于所在城市水平,而她们的生殖道感染率、孕产期死亡率以及婴儿死亡率都高于所在城市水平。为了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国务院1998年颁布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简称“一为主”);流出地管理有关管理部门要为农民工免费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简称《婚育证》),农民工外出必须持有《婚育证》。“一为主”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提供了政策依据,但各地落实得并不好。据调查,多数农民工不知道避孕药具是由国家免费发放的,流入地的生殖健康服务和一年一次的生殖健康检查也基本不覆盖农民工,72%的计划生育手术费是农民工自己负担的。大多数流出地政府没有落实免费发放《婚育证》和上门服务的规定,办证时仍然搭车收费,有的还在异地设站孕检收费;有的地方还要求农民工外出时交纳计划生育押金;有的地方不仅要求已婚育龄妇女一年四次孕检并寄回孕检报告单,还要求每年必须回户籍地孕检一次,否则就要进行经济处罚。

对农民工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要从解决突出问题入手,着力于制度和体制创新,为建立长效机制问题奠定基础。建议采取政策措施如下:

1.进一步明确和健全“以流入地管理为主、流入地和流出地协调配合”的管理体制。流入地政府要全面承担农民工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责任,把农民工一视同仁地纳入当地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通过调整财政预算、调整和充实相应的服务机构等措施予以保证。流出地政府要在提供《婚育证》等有关信息方面,与流入地政府搞好协调配合。

2.进一步改善服务,完善社区管理服务职能。国家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儿童计划免疫、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妇幼保健等方面的免费服务项目和免费药具,流入地政府要一视同仁地向农民工提供;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要由用人单位承担,并制定相应的保障制度;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要对农民工给予适当的减免。按照流入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育龄妇女的孕检应由流入地管理和服务,与当地妇女一视同仁,流入地和流出地要搞好协调配合与衔接,无需农民工寄回孕检证明,流出地也不能异地设站收费孕检。流出地要在免费提供婚检证明方面规范服务,切实做到免费上门服务,严禁搭车收费。流入地政府要把农民工的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社区应当对农民工实行与当地居民相同的、无差别的疾病控制、儿童计划免疫、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等方面的管理和服务。社区的发展规划、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及有关机构建设,必须考虑对农民工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的需求。

3.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的责任。应明确规定较大的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卫生室,为农民工提供基本的医疗、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对农民工进行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协助政府和社区进行管理和服务的责任。对用人单位承担的农民工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责任所发生的费用,政府应给予适当补偿;对不承担责任或没有尽到责任的,应当规定奖惩措施。形成政府、社区、用人单位责任明确、协调配合的管理和服务机制。

4.进一步加强“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建设。这个平台从2003年已经投入使用,初步解决了流动人口信息沟通时效性差和手段落后问题,但由于各地办公信息化发展不平衡,特别是欠发达地区和基层信息化建设滞后,影响了平台的效用。要认真总结平台运行和信息收集的经验,加强管理,加大对欠发达地区和基层信息化建设的支持,解决存在的问题,实现地区之间信息共享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动态管理,提高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水平。

(七)关于多种途径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

居住问题是农民工在城市生活遇到的最基本问题之一。目前,中国农民工住房问题的解决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农民工自行租赁,二是由用人企业提供,三是居住在工作场所。据建设部门估计,租房比例约占60%,用人单位提供住宿条件的占30%,自购房的不足5%,以投亲靠友及其他方式解决住房的占5%。农民工居住方式与所从事职业有很大关系。制造业和工矿企业的农民工,一般交纳少量住宿费,居住在企业提供的集体宿舍;建筑行业的农民工,一般居住在企业免费提供的简易工棚,有些居住在未竣工的房屋中;从事批发零售业的,收入相对较高且较为稳定,一般独自或与人合租城乡结合部农民房或“城中村”的房屋,个别的购买商品房或二手房;从事浴室、餐饮等工作的,一般居住在工作场所;从事家政服务的,一般居住雇主家中或自行租房居住。

从总体看,目前农民工住房问题上的突出矛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大部分城市的房租水平大大超过农民工的经济承受能力,农民工难以找到合适的住房,大多只能租住城市郊区以及市内条件较差的房屋。很多住房包括部分用人单位提供的住房,不仅普遍居住拥挤,而且缺乏必要的安全和卫生等设施。这不仅给农民工生活带来很多不便,而且在防火设施、流行病预防等方面存在隐患。二是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由于房租低,利于居住和谋生,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上易于融合,成为农民工主要的自发聚居区。但大量农民工在这些地方聚居,公共设施不足,违章建筑多,给城市管理和社会治安带来较大压力。另外,不少农民工还选择同乡集中聚居,如深圳市1000人以上的同乡居住点就有600多个,这不利于城乡文化交流,不利于进城务工农民逐步融入城市。

解决好农民工的住房问题,是改善农民工生活条件的需要,也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城市政府的一项义不容辞的责任。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的思路:一要纳入规划。城市政府应把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城市住房保障目标责任,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要考虑农民工住房需要。二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政府不能大包大揽,要注意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多方面解决。三要从实际出发。要根据农民工的实际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条件逐步解决,当前最迫切的是为农民工提供具备基本人居条件的住所。当前和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建议采取政策措施如下:

1.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职工宿舍。这不仅有利于解决农民工的实际困难,有利于企业吸引农民工就业,而且有利于发挥企业在农民工管理与和服务中的作用,减轻社会压力。用工量比较大、以外来农民工为主要用工对象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要将农民工宿舍建设纳入企业基建、技改项目计划和用地计划。

2.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的规划和管理。要加强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的规划管理,把改善这些地区的基础设施条件纳入城市建设的范围。在符合规划的条件下,应允许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土地建设适合农民工需求的集体宿舍和家庭式住房。要规范房屋租赁管理,完善租赁服务,用于租赁的房屋应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要求。要禁止农民违法违规乱建棚户房,注意防止一些发展中国家出现的城市“贫民窟”现象。

3.有条件的城市应建设主要面向农民工的低租金住房。要引导住宅开发企业在合理规划的基础上,建设面向农民工的住房,向用人企业或农民工个人出租。地方政府应参照城镇经济适用房的有关政策,在土地供应、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要鼓励利用闲置厂房等建筑改造低租金住房,解决农民工居住问题。近几年不少地方在这方面已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如苏州工业园区的青年公寓和上海市马陆镇工业区的企业员工公寓,每间每月租金价格为800~1000元,每人每月负担200元,已被不少农民工接受。重庆市利用闲置厂房开发改造的“棒棒公寓”以其低廉的价格、灵活的租用方式,受到农民工的欢迎。

4.允许在城市具有稳定工作的农民工购买城市经济适用房。农民工已成为城市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的发展,最终选择在城市定居的农民工会越来越多。城市政府必须充分估计这一趋势,并在住房政策上有所考虑。应逐步将在城市长期生活、具有稳定工作的农民工,纳入城市经济适用房政策范围。当前应允许在城市工作时间长、贡献突出的农民工,比如劳动模范、技术骨干等,享受城市经济适用房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

(八)关于依法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问题

目前,中国大多数农民工的承包土地由其家庭成员耕种,有的由他人代耕或转包他人耕种,也有极少数农民工放弃了承包土地。随着进城务工农民数量的增加和农民进城务工持续时间的拉长,如何处理好农民工土地承包问题越来越重要。建议采取如下政策措施:

1.高度重视维护农民工的土地承包权益。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中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长期坚持这一制度,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土地对广大农民来讲,既是基本的生产资料,又是基本的生存保障。进城务工农民即使不从事农业生产,土地不再具有生产资料功能后,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也不会消失。从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的情况看,大量的农民将会长期亦工亦农,相当部分的农民工将是年轻时进城务工,年老时返乡务农。因此,维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是促进城乡经济社会长期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进一步落实党的农村政策、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任务。

2.不得随意收回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和调整承包地。即使是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也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权或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权是农民的一种财产权利,与农民从事何种工作、在何处居住没有直接的联系。因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权力以农民进城务工或到城镇落户为由收回农民的承包权。

3.妥善处理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近两年,一些地方在农民工土地承包问题上出现一些纠纷。这实际上是没有贯彻落实党的农村政策、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的反映。解决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必须认真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外出农民回乡务农,只要在土地二轮承包中获得承包权,就必须将承包地还给原承包农户继续耕作。乡村组织已经将外出农民承包地发包他人耕种的,如果是短期合同,应将承包收益支付给原承包户,合同到期后,将土地还给原承包农户耕种。如果是长期合同,可修订合同将土地还给原承包户,或通过协商给原承包户以适当补偿。对外出务工农民中少数没有参加二轮承包、现在要求返乡承包土地的,要区别情况,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

4.引导和规范农民工自愿、依法、有偿转让承包地使用权。乡村组织要积极推进土地承包权流转,但必须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土地的农户,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享有的法定权利,不能随意侵犯和剥夺。土地流转必须坚持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农民进行土地流转,不得擅自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农民土地流转的收益。乡村组织要做好土地流转中的信息提供、合同规范等服务,但不能代替农民决策。

(九)关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

农民工是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易受到侵犯。农民工权益一旦受到侵害,可能的维权途径大致有五种:一是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维权。因农民工与企业主处在明显的不平等地位,自行协商基本上达不到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效果。二是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通过劳动保障监察维权。但劳动保障监察力量不足,处罚力度也比较弱。三是请求工会调解。但往往因工会组织不健全、工会职能发挥不充分,而造成调解不力,或因调解结果不具有强制力而难于执行。四是上访。作为非常规做法,一般在涉及群体性农民工维权时才使用,有时处理不好会激化矛盾。五是请求仲裁和诉讼,或请求法律援助。这种途径比较现实,是多数农民工选择的方式,但也存在程序复杂、成本高、耗时长等较大困难。以上五种方式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作用,但总体上看,由于法制不完善、组织不健全、没钱打官司等原因,侵犯农民工权益问题往往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国务院2003年1月下发《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2004年12月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比较系统地明确了农民工的平等就业、劳动保护、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障、子女接受教育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各地党委、政府和工会组织认真贯彻中央有关精神,切实履行职责,探索开展维护农民工权益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上海、杭州、苏州、深圳等市通过完善农民工相关政策,依法严格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侵犯农民工权益现象的发生。四川、湖南、河南等劳务输出大省在有关的输入地建立“外出务工人员办事处”,负责本省外出农民工的引导、管理、服务和维权等事务。工会系统也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活动,为农民工维权提供帮助和服务。

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基本思路是:坚持依法维权,发挥工会作用,提高农民工素质,强化政府责任。坚持依法维权,就是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靠法律的强制力、约束力来维护农民工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行为,稳定调和劳动关系。发挥工会作用,就是各级工会组织要把农民工吸纳进来,在签订集体合同、处置劳动纠纷等方面充分履行职责、行使权力,为农民工维权提供组织上的保障。提高农民工素质,就是要通过宣传教育等途径,不断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增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强化政府责任,就是要强化劳务输出、输入集中的地方政府的责任,把农民工维权问题纳入政府年度综合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指标体系中来,加强政府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政府领导、工会主导、企业支持、各方参与的维权工作格局。具体政策措施如下:

1.完善农民工维权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各级人大、政府要尽快清理、修改妨碍农民工享有平等权利的法规政策,为农民工维权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如《劳动法》中对劳动合同、经济性裁员、经济补偿金、促进就业、劳动安全、社会保障、工资发放的时间方式等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具体的实施规范;劳动争议处理与其他法律衔接不够,且时效过短;侧重于劳动关系的仲裁调解,罚责不够具体,违法惩处力度不够等。《工会法》也同样存在罚责乏力的问题。《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对职工民主管理的有关规定,没有覆盖到非公有制企业和农民工。要抓紧修改完善这些法律法规,并适时制定发布专门的《农民工权益保障法》,进一步明确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劳务输出地与输入地的权责等,促进农民工维权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与此同时,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执法工作,规范用人单位用人行为。各级人大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用人单位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要依法处理。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不断健全农民工维权投诉机制,开通便捷、快速、有效的投诉渠道,加强农民工维权的调解和处罚工作。同时,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