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新兴民族国家整合基层社会的基本结构形式
欧洲19世纪的“国家社会化”和“社会国家化”过程,本质上是一场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主导的社会结构变迁,其所产生的一个“重新政治化的社会领域”,无非是资产阶级国家为顺应变迁而作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构。1949年后正式孕育成型的中国基层社会,却与欧洲的这场社会转型不同,它在很大程度上是新兴主权国家制度设计的产物,其核心意图是通过将近代城市和传统乡村改造成为基层社会,来加强国家对各项资源的统一支配,以便快速实现工业现代化,以“富国强兵”弥合民族的心理创伤,并以此应对危机四伏的国际局势。由于“先夺取政权,然后用政权的力量建立全新的生产关系的社会主义革命逻辑,决定了革命后重新组织社会的首要力量,不是经济的力量,而是政治的力量,即通过政权对社会结构和组织进行变革和改组来重新组织社会”,[61]因此,脱胎于革命根据地的“单位制”组织形态,[62]便随着党的组织网络而向国家和一切社会组织延伸,顺理成章地成为新兴主权国家改造基层社会的制度资源,并进而外化为基层社会的空间表现形式。
所谓“单位制”,根据刘建军的阐释,是指“由单位这一实体所构成的社会调控体系”;该体系以社会调控作为系统的核心目标,这就决定了在系统资源总量不足的外部环境下,其组织形态必然结为自上而下平行林立的“伞状结构”,也就是说,作为其构成要素的“单位”,必然要按照等级、职能以及行业分布的不同,而被主权国家分割成上下交织、平行林立的调控领域。[63]每一个单位都是调控体系的基本单元,既接受代表“国家”的上级单位的资源分配和意志整合,又对下实施资源的再分配和意志的再整合;新兴的主权国家,便正是借助这一呈现为“伞状结构”的“单位制”调控体系,将“单位”凝结成为社会调控网络上的网上纽结,通过这些“纽结”的层层扩展和层层收缩,最终实现了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基层社会的全面整合。对于“单位制”调控体系中的“单位”,李猛等学者认为,此概念的定义和所适用的范围还有待澄清,因为目前的研究尽管都对单位进行了某种界定,“但这些定义很大程度上是描述性的,而非理论性的定义”。[64]这个评判无疑是正确的。笔者进而认为,不论是将单位视为中国城市社会的“基本结构要素”或“基本单元”,还是将它定义为“再分配体制中的制度化组织”或“基本的调控单位和资源分配单位”,[65]都因过于受现象及本土经验的局限,而不免减损了“单位”——作为主权国家普遍化的空间治理形式——在政治哲学上所具有的独特意蕴,也就是说,现代民族国家治理术的精髓,就是通过消除个人的具体特征或人际的具体关系,以非情境的观念体系和知识框架,将人设定为“抽象的大众”,让不存有身份关系的人仅仅因为某种理性的划分,而体制性地聚合成“想象的共同体”,最终“分门别类”地实施对社会的治理——这一权力关系“不是在人-肉体的方向上,而是在人-类别的方向上完成的”。[66]因此,就治理空间意义上的“单位”而言,它的实际内涵远比现有的揭示要深远,它的能指范围自然也就绝不仅限于当代中国的城市单位组织,而几乎可以涵盖新兴主权国家治下的一切社会领域。作为治理空间的单位,只具有空间的差异和类别的不同,不存在城乡或工农的分别,正如孙立平教授在分析“总体性”社会体制时所揭示的:在国家掌握了社会中绝大部分资源的垄断和控制权后,整个社会成员依据与资源的关系不同而分为两大类型——一是掌握着社会资源实际分配权的“二次分配者”,二是直接生产者或资源接受者。“虽然由于在总体性体制中所处的地位有所不同,因而领得一份为生活所必需的资源的具体方式和资源的多寡并不相同,但就他们是资源配置的对象而言,他们并无根本的差异。比如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全民所有制的工人和集体所有制的工人,固定工和临时工,他们在总体性体制中的地位有很大差异,在就业机会、公费医疗、住房分配、居住地点、主副食品供应、收入等方面,享受的份额都不同,甚至农村居民并不能享受这些权利。但尽管如此,他们都是国家进行二次分配的对象,即使是那些享受福利和特权最多的群体,如城市中的全民所有制职工,他们自己也并不拥有这些资源。”[67]由于所有的资源都是由呈现“伞状结构”的单位而得以流转的,因此,至少在政治哲学的层面上,应当将“单位”视为新兴主权国家整合基层社会的空间表现形式,它在城市具体表现为与社会资源提取和再分配结构相契合的“单位-街居”组织,在乡村则具体表现为农村的村社组织——“一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常常就是一个村庄的全部或一部。在1958-1978年间,这些单位就叫做'生产队'.它们是农村三级机构,即生产队,生产大队和公社的底层。1978年以后生产队仍是基本单位。”[68]这种治理空间与党的组织网络高度结合,使其得以衍生为明确的权力组织体系,并从中获得了“管理生命”的“支配性”的权力。[69]
三、党治国家时期政治整合的沟通图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