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地权变动的方式
旧 中国 农村 地权变动主要是通过土地的买卖、典当和分家析产来实现的。其中土地的典当本来是以土地为抵押品的一种农业融资方式,本身并不造成地权的转移,但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是土地买卖的先声,即由典当开始,最终形成买卖关系而完成地权的转移,故我们把它也看作地权变动的形式之一。
1、 土地买卖
清苑的土地买卖程序与其他地方大致相同,即一般都要通过中间人的说合,议定条件,订立契约,方能成交。中间人可以是专以说中为业的“经纪人”或“牙纪人”,也可以是买卖双方都信任的普通“经中人”。卖田契约俗称“死契”,意思是不能反悔。契约上要清楚载明买卖双方姓名、田地亩数、位置、价格及年月日,最后由买卖双方和中间人画押。买卖交易费用,除由买主承担酒席费外,还有一定佣钱(叫中佣费或牙钱),由买卖双方分摊。分摊佣钱的 方法 有二:一种为“成三破二”,即买方出地价的3%,卖方出2%;另一种为买卖双方等摊:或各出地价3%(共出六分),或各出地价2.5%(共出五分)。此种佣钱,据张培刚调查,并不完全由经中人独得,而是要分一部分给村中小学充 教育 经费:学校和经中人或各得一半,或学校得三分,经中人得二分[1] 。此外,契约要经政府认证并缴纳6%的验契税,一般由买卖双方各出3%。
关于解放前清苑地区的土地买卖情况,本文 研究 的4个村庄只有固上村做过此项调查,兹将结果列下:
表23 1930-1946年固上村土地买卖情况
年份|土地变
动户数|买 进—————————————————————|卖 出
|—————|数量(亩)|价格(元)|平均价格(元/亩)|数量(亩)|价格(元)|平均价格(元/亩)
平均数|27|126.04|3990.59|31.66|102.11|3763.61|36.86
1930|7|29.3|755.20|25.77|118.8|2110.04|17.76
1931|12|21.4|1435.53|67.08|198.4|14278.54|71.97
1932|23|67.7|2972.07|43.90|60.0|1993.45|33.22
1933|14|45.04|1475.11|32.75|21.6|1715.00|79.40
1934|34|306.45|12859.81|41.96|89.75|5018.91|55.92
1935|44|375.03|18158.05|48.42|272.2|9149.09|33.61
1936|8|27.5|2049.43|74.52|92.1|1638.96|17.80
1937|18|121.37|2071.06|17.06|169.95|9361.74|55.08
1938|33|110.30|2927.02|26.54|102.7|2431.21|23.67
1939|41|136.63|4118.78|30.15|167.45|5431.79|32.44
1940|35|132.71|2899.52|21.85|156.4|3399.74|21.74
1941|13|48.40|1581.19|32.67|20.3|755.71|37.23
1942|23|102.90|2462.01|23.93|37.0|984.84|26.62
1943|33|97.70|2152.09|22.03|82.8|2265.51|27.36
1944|45|216.15|3907.32|18.08|59.8|1406.80|23.53
1945|55|220.35|4306.32|19.54|44.5|1249.19|28.07
1946|22|83.69|1709.57|20.43|42.1|790.82|18.78
从表23看出,固上村的土地买卖还是相当频繁的。1930-1946年间,村内土地变动户数最少的年份是1930年和1936年,只分别有7户和8户;最多的是1945年,计有55户;其余年份在10几到40几户之间;17年平均为27户。这期间,固上村总户数1930年为305户,1936年为319户,1946年为383户。据此 计算 ,1930年土地变动的户数占总户数的比例为2.3%,1936年为2.5%,1945年最高,达到14.5%(按总户数380户约略计算),其余年份则在上述区间波动。土地买卖的数量,17年间买进总数为2142.62亩,卖出总数为1735.85亩,年平均买进数为126.04亩,卖出数为102.11亩。解放前三个调查年份固上村人户占有耕地的总数平均为7388.61亩。据此计算,年平均买进耕地数占耕地总数的比例为1.7%,卖出数的比例为1.4%。以上的计算当然都是约略的,土地的买进、卖出不会都在本村的耕地间进行(这也是各年买进、卖出数并不相等的一个原因),但可以大致看出当时固上村土地买卖的规模。
表23还提供了关于土地价格的有价值信息。清苑县的土地价格同任何其他地方一样,因土地等次、灌溉条件(是否水浇地)、地块位置等因素而十分不同;在县内不同地方、不同时期,也很不相同。即使在同一地方、同一时间,相同质量和位置的地块,发生在不同买主和卖主之间,也往往有价格上的差异,不过这种情况下的价格差别比较小。一般说来,在某一地方的一定时间里,相同质量和位置的地块,大致是有一个公认的价格的。根据河北省统计局《廿八年来保定农村 经济 调查报告(1930年-1957年)》公布的1958年对解放前清苑县地价调查的数据,就一般情况而言,1930-1946年期间调查地域内不同等次耕地的价格约略如表24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