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国家.社区与小农
小农 经济 的运行既取决于其内部结构,又取决于它与外部环境条件的关系。在外部的条件中,除了市场外,还有国家和社区(乡族)。关于国家.乡族与小农经济 发展 的关系, 目前 尚未见系统的 研究 ,因此这里只作非常简略的介绍,着重在提出 问题 。
关于小农经济与封建国家的关系,学术界讨论较多的是小农经济是否封建专制中央集权国家的经济基础。肯定小农经济是封建专制主义国家的经济基础的学者,有的是从小农经济本身的分散.孤立来论证,认为小农经济需要一个高高在上的权威来代表它们,[52b.22.50]另一些人则从地主阶级统治的需要来论证,认为地主采取分租制,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地主又没有西欧庄园那样的武装,故需要专制主义的集权国家强制农民执行对地主和国家的封建义务。[30a]否定小农经济是封建专制主义的经济基础的学者的主要论据是:小农经济可以存在于不同的 社会 形态中,它本身不是独立的社会经济体系,它的地位与作用受当时占支配地位的生产关系的制约。[13ab]又有人认为封建专制主义政权以地主经济为基础,而地主经济又以小农经济为存在的条件,地主土地所有制和小农经营方式相结合构成的地主经济,是封建结构的核心。[63]从本综述第一节介绍的情况看,小农经济在所有制结构方面的特点及其变化,显然是受地主制及其发展所制约。中央集权封建国家的形成有各种因素,但最根本的在于地主制经济的内在要求。对拥有独立经济的农民进行封建剥削,需要有超经济的强制手段,需要 政治 统治权力作保证。但地主制下农民对土地及其主人的依附相对松弛,地主对农民的直接统治权力已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这就需要一个垂直领导的官僚系统来承担和行使它。中央集权制由此而形成。因此,中央集权封建国家的第一个经济职能是保证地主阶级对农民的控制和剥削。农民虽不固着在某一地主的土地上,但户籍制度和里甲制度都把他们固着在某一地区,不得随意迁移,以供地主阶级及其国家的剥削。农民对单个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虽然比较松弛,对国家却有强烈的封建依附关系,苛重的徭役和人头税即其表现之一。地主对农民的超经济强制往往通过 法律 强制来实现。反抗地主阶级压迫的农民总要受到国家机器的残酷镇压。因此,把封建专制主义的经济基础归结为小农经济恐怕是不妥当的。但中央集权封建国家既已形成,自须依赖小农尤其是自耕农提供赋役以为其生存基础,故亦有学者称之为“剥削基础”者。[26.87b]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央集权封建国家的盛衰确实往往与小农经济.尤其是自耕农经济的荣枯相依相须。
国家的赋役是农民尤其是自耕农的沉重负担。财政部曾组织编写《 中国 农民负担史》,第一卷即为《中国封建社会赋役制度与农民负担》。该卷序言对我国封建社会农民赋役负担的 规律 作出如下概括:“每一封建王朝的农民负担基本上是直线上升的。农民负担的最低点总是在每一封建王朝的前期,特别是开国时期;而其高峰点总是在它的后期。从我国封建社会 历史 的总过程来看,农民负担则是曲线上升的。这条农民负担曲线越爬越高,反映了农民的赋役负担一代比一代加重,农民负担总额象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农民赋役负担达到最高峰点的时候,接踵而至的便是更大规模的农民起义。”[92]据王家范.谢天佑的估算,汉代赋役合计占农户总产35%上下,如徭役执行不正常则与地租率(50%)几乎相等。唐代租庸调开天之际也高达农户总产30%以上。两税法.一条鞭法.地丁制等赋税形态的变革,均包含着赋税形态的变革,均包含着赋税绝对值的增长,实行的不是减法而是连加法,公式为b=a(1÷nx)(n为变革频率,x为横征)。它实际上抵销了唐宋明清以来农业增长所带来的全部积极成果。“就封建社会正常时期而言,实际赋税率 一直维持在30%以上的高水平上,至于封建王朝的中晚期,则常有逼近地租率的趋势。” 理论 上小生产的最好形成——自耕农,往往因此在逆境中挣扎。明清“投献”之几极盛,即由此而来。对个体农业威胁最大的是封建专制中央集权国家抛开“法定”剥削率,听任“野性权利”支配的时侯;尤以劳役的任意增派为最。[8.87ab]当然,赋役制度的演变还有另一方面,即由重役轻赋.到赋役并重,再到重赋轻役,最后徭役基本上归并到田赋中。这不但是赋役制度的化繁为简,而且反映了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和农民对封建国家依附关系的削弱。自耕农的独立经济亦由此得到某种发展。历代赋役制度是史学界研究得较多的问题,有关成果恕不在此一一罗列。
国家和小农存在剥削与被剥削.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但这还不是国家与小农关系的全部。许多论文谈到封建国家扶助小农的政策,这当然是为了保护赋税之源和维持封建统治的稳定,但也是在执行一种经济职能。在封建领主制下,农奴被授予份地,领主领地内有“公有地”,有仓库,有内部分工和各式交换;在这范围内,农民生产是有一定保障的。在封建地主制下,农民的生产条件缺乏这种保障,而封建国家却在一定程度上负担着保证农民再生产的经济职能。历代封建地主政权,无不实行重农政策,除了抑制兼并.均平赋役以外,在生产上的主要措施有:保证劳动力与生产资料(尤其是土地)的结合,如安辑流亡,奖励垦荒,承认垦荒者对土的地权利,以至由国家分配部分农民以土地(如实行均田制),在封建王朝初建时尤其注意于此;奖励和督课农民生产,推广先进农具和技术,修撰和颁行农书等;组织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如治河患.修水利.兴屯垦等;在农民缺乏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再生产难以为继时,给予接济,如减免赋税,赋予或假予口粮种牛以至土地;利用国农掌握的粮食和物资,贵籴贱粜,平抑物价,稳定市场,使农民少受商人.高利贷者的中间盘剥。以上数项,尤其是一四五项,反映了地主制下农民再生产的特点。已有一些学者从封建国家经济职能的角度研究封建国家的农业政策。例如林甘强调封建国家组织管理农业生产经济职能,并对秦汉有关农业政策作了剖析。[57]徐建青《从仓储看中国封建社会的积累及其对社会再生产的作用》一文指出:仓储是封建小农经济形式下社会实物积累的一种形式,“建立国家积累是小农经济的特殊要求,是国家的经济职能在这种生产方式下的具体体现之一。”[72b]李向军博士论文《清代荒政研究》对清代荒政作了深入系统的论述;救荒也是封建政府的重要经济职能之一。萧国亮从另一个角度论述国家与农业的关系。他认为专制国家实质上是精耕农业的平衡机制,国家是劳动力和土地资源配置的调节器,并有治水.救荒等方面的功能。[83]总的来看,这方面的研究成果虽已逐步增多,但研究仍然比较薄弱,尚待垦辟的领域仍然十分广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