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现代化的国家往往通过取缔地方组织并清除民间社会的仪式传统来实行有效率的统治。毋庸赘言,这种统治方式在取得效率的同时也造成了一些社会问题。在近些年,国家与地方社会的关系在重建的过程中也出现了新的尝试。其中的一些例子具有治理模式的特征。贵州榕江县政府与摆垭山苗族群众通过"议榔"建立地方秩序的起因和后果是一个极好例证[10]。
榕江县摆垭山周围五个乡的13个村、30多个苗寨,共约3万人,于1989年举行隆重的"议榔"仪式订立民约。其主旨是制止红白喜事大操大办的风气,制止姑表亲和包办婚姻,使7个寨子重新通婚。1989年初,当地苗族的民间领袖17人反复协商,决定采取"议榔"仪式进行社会改革,得到了榕江县委的支持、协助。在一个政府同意也符合民间习俗的吉日,30多个苗寨的群众,穿着节日盛装,齐集摆垭山举行了"议榔"仪式:埋牛角,在上面竖立石碑,碑上撰刻苗、汉两种文字的榔规;由一名歌师按"榔规"条款编成的苗歌理词,朗诵一遍;表演斗牛、吹芦笙,表示欢庆议榔成功。当晚,凡参加议榔活动的各家各户,都分到一份牛肉。
《榔规》的"引言"说,"榕江县摆垭山一带12村30余寨语言、服饰、习俗相同的苗族和居住在这片地区的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的精神,为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决定对本地区不利于社会进步、生产发展和影响民族团结的不良习俗进行改革,经大家讨论议榔如下"。条款的内容主要是提倡婚姻自由,红白喜事不铺张浪费,民族团结等,违者罚款。
我们看到,仪式是民间的,但是民间的仪式在贯彻国家法律的精神。国家部门要达到对乡村的统治,但是国家没有派警察或工作队下乡,而是让民间的"议榔"组织自我表现的同时兼有国家机构的职能。
民间传统的权威形式在这里有法律依据,有政府的支持。国家法律、地方政府的功能有民间权威以自己的方式去落实。民间能够主动引述国家法律条文,那是因为人民有动力借此证明以传统的方式解决自己的社会问题的合法性;地方政府对民间恢复地方传统有一定的积极性,那是因为这一传统帮助维持了自己负有责任的地方秩序。这两种有可能对立的势力在这里互相取得了认可和合作,达到了一定程度的互惠。
诚如有的学者所论述的,有必要承认发展中国家的公私机构和自愿团体的互相依存,因为治理的概念是:它所要创造的结构或秩序不能由外部强加;它之发挥作用,是要依靠多种进行统治的以及互相发生影响的行为者的互动[11]。国家与民间的沟通要通过人或人的合作来实现。
当国家与地方传统的关系处于紧张阶段时,国家要强行统治地方,"国家的人"(单位人,如教师、干部)去农村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进行整风,鼓动破"四旧"。他们代表国家促进落后的地方达到国家规定的文明水准。在国家开始缓解这种紧张关系之后,国家要在统治之外建立受欢迎的治理却是不容易的。上述榕江县的那种官民合作毕竟只是比较少见的一种类型。[参考文献]
[1] 张静主编《国家与社会》,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
[2] Elias, Norbert, The Symbol Theory, London: Sage, 1991.
[3] Anderson, Benedict, Imagined Communities: Reflections on the Origin and Spread of Nationalism, London: Verso, 1983; Calhoun, Craig, "Indirect Relationships and Imagined Communities", in Social Theory for a Changing Society, edited by Pierre Bourdieu and James Coleman, Boulder: Westview Press, 1991.
[4] Arendt, Hannah, The Origins of Totalitarianism, New York: Harcourt Brace Jovanovich, 1951; Taylor, Jay, The Rise and Fall of Totalitarianism in the Twentieth Century, New York: Paragon House Publishers 1993, pp. 73-74.
[5] Taylor, Jay, The Rise and Fall of Totalitarianism in the Twentieth Century, New York: Paragon House Publishers 1993, pp. 143-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