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田宏杰(1971—),女,重庆市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讲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我国现行“反黑”刑事立法存在着以下不足:缺乏超前性、完备性和配套性;针对性不强;刑罚设置明显偏轻。有鉴于此,文章提出了完善我国现行“反黑”刑事立法的几点构想:其一,增设黑社会犯罪的有关新罪,同时对现有罪名进行补充修改,使刑法规定具有适度的超前性;其二,修改现行刑法典关于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刑罚规定,提高量刑幅度,增设财产刑;其三,采用特别证据制度。
「英文摘要」In this thesis,some defects in anti-criminal syndicate criminal legislation in Chin a are posed:lack of foresight,completeness and coordination;lack of concrete target;lack of seve rity in establishing punishment.Therefore,this t hesis poses some proposals on how to perfect an ticriminal syndicate criminal legislation in China:Firstly,erect new crimes concerning anti-cri minal synd icate crime,simultaneously supply and modify current crimes and make crimina l law ha ving moderate foresight.Secondly,modify the punishment of criminal s yndicate crime in current p enal code,increase extent for discretionary actio n of sentencing and add property punishment.Th irdly,adopt special evidence s ystem.「关 键 词」黑社会(性质)犯罪/刑事立法/完善/crimes committed by mafia-style criminal gang/crimina l legislation/perfection「正 文」
中图分类号:D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307(2001)05-0123-(07)
国内外“反黑”斗争的历史和现实表明,完善的“反黑”法律体系是有效遏制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良策。
为此,凡黑社会严重的国家和地区都十分重视建立和健全“反黑”法律法规。相比之下,我国的“反黑”法律工作相对较为落后,不够完备、系统。本文拟提出完善我国“反黑”刑事立法的几点构想,以求教于法学界同仁。
一、世界各国“反黑”刑事立法概览
黑社会(性质)犯罪不仅规模大、暴力性强、涉罪广泛、职业化程度高,甚至跨地区、跨国作案,而且成因复杂,一个国家或者地区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出现,往往是多种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是社会生活中各种矛盾和弊端交汇的产物。为此,世界各国和地区无不重视建立完善的“反黑”法律体系,以为司法实践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下面对意大利、美国、日本、中国香港和台湾地区的相关刑事立法予以简要介绍。
(一)意大利。除在意大利刑法典中订立了防治一般黑社会及黑手党之规定以外,1982年还制定了《黑手党犯罪斗争紧急处置法》、《黑手党型犯罪对策统一法律》。1992年,意大利又公布特别法令以彻底查缉黑手党,特别法令第306号法令规定,黑手党人一经判刑,若无法说明所获金钱、物品、资产之来源,或其对财产之支配,显与其个人合法收入不成比例的,应予以没收。[1]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为瓦解黑手党组织,1991年还颁布了《黑手党悔过法》,该法规定,脱离黑手党的悔过者及其家属可享受“终身”由国家供养的待遇,而且不管犯过什么罪都可以立即释放。[2]
(二)美国。早在1970年,美国联邦政府就通过了《有组织犯罪控制法》,其主要部分为《反犯罪组织侵蚀合法组织法》(The Racketeer Influenced and Corrupt Organizations Act,缩写为“RICO”)。
RICO被列为《美国联邦法典》第18篇第96章,条文包括定义、禁止行为、刑罚、民事补救措施、诉讼地与传票、诉讼中应急事项、作证以及民事调查令共8节(第1961节到1969节)。其中主要内容有:1.规定“有组织敲诈勒索行为”的定义,涵盖联邦和州刑法中非常广泛的数十种严重罪行。构成此类犯罪的行为模式要求至少有两次这类行为,其中一次发生在本法生效后(1970年10月15日),后一次发生在前一行为之后的10年内(除去监禁期)。2.规定了没收刑,一旦被告被判有罪,没收犯罪全部所得。在以前的司法案件中,美国极少适用没收刑(叛国罪除外),这表明该法强调消除此类犯罪的经济能力,是针对有组织犯罪的敛财目的而设定的有效制裁措施。该法规定监禁高达20年,特别情况可处终身监禁,并且可处数额惊人的罚金。3.允许受害人提出3倍于其损失的赔偿要求,包括诉讼费用。4.规定了经济保安措施,以防止同类犯罪重演。5.其他有关证据、调查等诉讼程序上的。RICO作为对付有组织犯罪的专门立法,20多年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3](P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