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媒体曝光的十大冤案(二) 论文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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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李强 年月日 刑警 判决 被告人 无罪 律师 赔偿 法院

6、 贵州天字号弑母冤案9年平反

今年6月28日下午,贵州省六盘水市的杨显芬夫妇,在自家的小餐馆里迎来了两个便衣警察,警察向他们宣读了一份《撤销案件决定书》。

“这是真的吗?”他们甚至不敢相信眼前的一切是真的。因为,这意味着由于一场历时9年的弑母案,自己一家6口被拘,3人被判刑的遭遇,原来竟是一个荒唐的错误。

9年前,杨显芬奶奶的尸体在一个化粪池里被发现,而她的父母因与奶奶打过官司,被怀疑是弑母凶手,全家6口人也因此被关进看守所,父亲被判无期徒刑。此后,一条漫长的上诉之路横在了家人的眼前--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有罪判决,在省、市、区三级法院来回重审,但父亲等还是逃不脱这场牢狱之灾。直到2006年4月17日省高院作出再审裁定:撤销原裁定,本案发回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

2007年6月28日,此案才以“该案证据不足”被撤销。

9年来,这个家庭的成员们因为这起案件的错判,一一被改变了命运;9年来,一个目击现场的知情人,沉默7年,背负道德的压力,却终于提供线索揭开了真相;9年来,各级司法机关为了这起案件周而复始却一错再错……这些,究竟是为了什么?

粪池女尸牵出弑母”惨案

9年前一个飘雪的寒冬,贵州省六盘水市爆出一起石破天惊的弑母惨案:水城工务段退休职工杨宗发伙同妻子李明英、长女杨显芬、女婿谢华、儿子杨显强、杨显华,合谋杀害了83岁的老母亲张华秀,并抛尸化粪池。公安机关二十几个小时神速破案。

消息一出,六盘水市沸腾了。“忤逆子,法不容……”等等言论像雪花一样四处翻飞,法律的惩处和道义的谴责,一个家庭渐渐沉沦……(详细阅读:粪池女尸牵出“弑母”惨案)


9年奇冤昭雪拄拐祭母遗骨

7月20日《都市时报》报道,昨天(7月17日)的贵州省六盘水市,天空中飘着霏霏细雨。

六盘水市殡仪馆里传出了凄惨的哭声:“妈,我们来看你了,我们家的案子翻了,你的儿女们终于洗清了冤屈,如果你在天有灵,请告诉我们,谁是真正的凶手,我们一定要把他揪出来,给你一个交代……”

昨天(7月17日)下午2点30分左右,杨宗发在家人的搀扶下,与妻子李明英、女儿杨显芬、女婿谢华一起,来到六盘水市殡仪馆,他们要把冤案昭雪的好消息,亲口告诉死去的母亲。

据了解,这是案发至今杨宗发和李明英第一次来殡仪馆看望母亲的遗骨。杨显芬还记得,最后一次见到母亲是1997年12月28日二弟杨显强搬家时,全家人都去庆贺,杨显芬去找奶奶(当时已独自居住)回来吃饭,“我看见奶奶坐在门口的台阶上,身体没有以前在家时好了,看上去有点虚弱。奶奶一直患有轻微的哮喘病,活动一大就会剧烈咳嗽,我让奶奶去二哥家吃饭,但当时她正和一帮教友在一起聊天,只是对我说不去了。”那是杨家亲人见到张华秀老人的最后一眼,就连张华秀被火化时,作为其唯一的儿子杨宗发,也没能亲眼见到母亲最后一眼,坐牢、申诉,时间一晃,9年半就过去了。

昨天(7月17日),来到母亲的灵台前,李明英双膝一软,猛地跪了下去,“妈,我们一家人都被无罪释放了,我们的冤屈终于洗净了。你知道的,害你的人不是我们,到底是谁陷害了你,害我们一家,你在天有灵,请告诉我吧,妈……”看着母亲的骨灰盒被抱出来,杨宗发拖着残疾的身子挣扎着要扑向前,谢华一时搀扶不动,老人没有站稳差点蹲了下去,被杨显芬及时上前一把紧紧扶住了。他被女儿女婿扶坐在一旁的花台上,不停地低着头抽泣,听着妻子伤心欲绝的哭喊,他的身子剧烈地颤动起来。

等李明英终于平静下来后,杨宗发在谢华的搀扶下,慢慢挪到了母亲的灵位前,他突然把手中的双拐一抛,扑通一声就跪在了地上:“妈,你的儿子是清白的,你死得好惨啊!……”

李明英说:“这么多年的牢狱生涯我们都熬过来了,现在最大的希望就是能找到真凶,如果凶手被绳之以法,我们受再多的苦,也觉得值了。”杨显芬语气坚决地说:“近10年的奔走求助,我们一家人遭遇了太多的磨难,现在最大的愿望就是要求公安机关重新立案,早日抓到凶手,一定要给奶奶一个交代!”

三问天字号弑母冤案

一纸《撤销案件决定书》讨回了清白。“我们马上会提起国家赔偿要求。”7月16日,杨宗发一家已经正式委托云南德和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名跨,为其代理国家赔偿相关事宜。与此同时,围绕着赔偿问题而引出的真凶、审案程序、刑讯逼供等问题成为焦点。(详细阅读:三问天字号弑母冤案)

受害人申请105万国家赔偿

7月19日,据杨宗发一家特别授权的杨名跨律师初步估算,根据不同情况,将分别向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公安部门提出合计187万余元的赔偿。下周一,将由律师把《国家赔偿申请书》提交到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详细阅读:受害人申请105万国家赔偿)

7、妻子遭刑讯逼供谎称杀夫两年后被裁定无罪

5月13日《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江西铅山县的费琴在与丈夫发生口角后的第3天回家时,发现丈夫被人杀害,费琴及其哥哥随即被列为犯罪嫌疑人,一审法院判其无期徒刑。然而江西省高院几番发回重审后,判其无罪。为何会如此呢?

  □陈修琪 刘德禄 发自南昌

  2007年4月26日下午,“杀人嫌犯”费志标从江西上饶县看守所被释放回到家中,他已经被关押了两年多;当天,同样作为杀害丈夫“嫌犯”的妹妹费琴也被解除取保候审。至此,一起长达两年之久的“兄妹杀人案”终以判决费琴兄妹无罪而尘埃落定。

  费琴兄妹自然感到欣慰无比,他们兄妹在走出看守所时与家人一起为一段生活的结束拍照纪念。他们为何会遭受两年的牢狱之灾呢?

  妻子承认杀害了丈夫

  据费琴介绍,丈夫徐连生是她大哥的同学,她18岁时就与其同居,父母不同意他们的婚事,但她一直执著地爱他,跟着他一起去广东打工。在外打工一年后,两人又回到家乡开了一家发廊。徐连生嗜赌成性,不仅把家里的钱输得精光,还经常在外借钱赌博。家里经常有债主上门要钱,两人为此经常发生口角。

  2004年9月2日,徐连生在家中与邻居玩牌,与费琴再次发生口角,并打了她一巴掌,她一气之下离家出走。

  9月5日下午,费琴回家时,发现丈夫已被害,她当即吓得六神无主。随后打电话告诉父母,亲人和邻居们赶到后,向铅山县公安局报案。

  经法医鉴定,徐连生是9月2日在自己家中被害的,即费琴与丈夫发生口角的当天。费琴当即就被警方列为杀人嫌犯。

  9月5日下午3时许,她被刑警带到了铅山县公安局讯问,在羁押的8天里,警察每天分四班轮番审讯她。此时,她已怀孕两个月,妊娠反应非常强烈,因不堪忍受轮番审讯,她做了“有罪供述”:承认与哥哥费志标一起杀害了丈夫徐连生。费琴兄妹遂被分别关押在上饶县看守所和铅山县看守所等待法庭的审判。

  铅山县公安局将费琴的口供和侦查资料移交检察机关公诉。上饶市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1月13日提起公诉,指控费琴、费志标犯故意杀人罪。

  “因爱生恨……假如时光能够倒流,我不会选择走这条路……”这是费琴羁押在铅山县看守所时写给其辩护律师信中的几句话。当时这封信被铅山县公安局办案刑警截获,成了公诉机关补充侦查的新证据,也成了费琴“杀夫”的“铁证”。

  2006年4月26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此认定费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办案刑警有逼供行为

  2005年3月16日,费琴产下一男婴,因其在哺乳期,法院变更了强制措施,对其取保候审,她一直住在娘家。

  背负“杀夫”罪名的费琴,无论在律师面前,还是在检察院重新侦查及法院的庭审中,均将以前在铅山县公安局的“有罪供述”全部推翻,并再三称她的“杀夫”供述以及那封“因爱生恨”的信,都是在刑警的刑讯逼供、威胁利诱下招认的,她向一审法院递交了一份书面“申冤”报告,同时不断向有关部门寄发投诉信。

  2005年5月18日,江西省公安厅督察总队收阅费琴的投诉书后,认为案情重大,立即向省公安厅领导汇报。

  2005年6月7日下午,上饶市公安局督察支队督察以及铅山县公安局督察大队,分别找到了当时审讯费琴的刑警了解情况。

  费琴申诉的一个关键点是:自己的有罪供述是在办案民警“施以拳脚”的刑讯逼供下供述的。

  负责此案的铅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长坚决否认了对费琴“施以拳脚”的说法,但承认对费琴上手铐和脚镣的事实。至于轮番审讯,该大队长说,既然要审讯,肯定要安排几个班次陪着她,万一她出什么事怎么办?

  其他几名具体办案的刑警后来均承认分四班轮番审讯费琴的事实。费琴的辩护律师也搜集到了铅山县公安局刑警审讯费琴的情况。

  那么,费琴羁押在铅山县看守所时写给其辩护律师信中的“因爱生恨……假如时光能够倒流,我不会选择走这条路……”是怎么回事?费琴说,在她被押送至看守所后,刑警多次威胁她。后来其律师来会见她时,是在刑警陪同下进行的,她不敢当面和律师讲话,就给其律师写了一封信,其中信里写过这样的一些话语:“因爱生恨……假如时光可以倒流的话,我就不会选择走这条路……”当时这样写,是觉得自己很委屈,命很苦,有冤不敢讲。可是,当她要将这封信交给律师时,办案民警将其“截获”了,这也就是后来成为检察院指控她杀死丈夫的“最新证据”。

  铅山县看守所的一位民警介绍说,当时刑警队的两个刑警来提审费琴,费琴就把在看守所写好的信给他们,刑警拿到看守所收押室,问他是否可以把信带走。他大概看了一下信的内容,是写费琴和她爱人在一起的生活经历。他认为跟她的案子关系不大,就答应刑警把信拿走了。

  终审裁定被告人无罪

  江西省高院在接到费琴上诉状后,组成合议庭阅卷,讯问费琴、费志标兄妹,认真听取了辩护人万建雄律师的意见,认为被告人费琴、费志标杀人证据不足,可以不开庭审理终结此案,依法作出了裁定:撤销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重审。但一审法院还是坚持分别判处费琴、费志标有期徒刑15年和10年,两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省高院审理后,再次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2006年8月22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认为费琴兄妹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宣判两被告人无罪。

  该案宣判后,上饶市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9月27日向省高院提出抗诉,省高院受理后,于今年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省高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费琴、费志标犯故意杀人罪,在证据上有诸多疑点和矛盾:被告人费琴的口供前后不一,且与尸检报告反映的部分情况不符;被告人费琴与费志标的供述有矛盾;两被告人供述与现场勘查笔录部分不吻合;检察机关当庭提交的物证单刃断头尖刀没有鉴定结果;凶器铁锤查无下落;现场提取的胸罩等物,无法对其进行汗液鉴定;检察机关出示的所有证人证言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两被告人当晚杀死徐连生的事实等。

  2007年4月10日,江西省高院对此案下达了终审裁定书,认为被告人费琴、费志标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存在疑问和矛盾,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足以认定两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检察机关未提供新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费琴、费志标故意杀人,故检察机关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抗诉理由,省高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费琴、费志标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判决宣告两被告人无罪。

8、男子被嫁祸杀人遭羁押1072天 获赔8.9万元

8月19日《新京报》报道,本报讯 (记者 钱昊平)6年前发生的福州警匪勾结杀人案,曾引起公安部长批示、公安部督办。被嫁祸的陈信滔受到了1072天的冤枉羁押,8月17日,他拿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他89683,52元。这与陈信滔申请赔偿的3815846,49元相去甚远,他和律师昨日表示将进一步向福建省高院申请赔偿。

  警匪杀人后伪造现场

  2000年10月8日,陈信滔与徐承平(已被判处死刑)合作投资福州安详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及旧车交易业务。陈信华找到卞礼忠出面调解与徐承平的矛盾。2001年2月20日,徐承平同原福州市晋安分局岳峰刑警中队中队长郑军、原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警大队大队长刘雄等人向卞礼忠发射子弹150发,致使卞礼忠身中数十弹,随后又伪造卞持枪抢劫被警方击毙的现场。

  当晚,徐承平以公安机关办案的名义,指使林某(另案处理)等人,抢走陈信滔停放在安详车场内的26辆汽车以及过户资料,后徐将大部分车辆变卖。经估价,被抢的26辆车价值人民币324万余元。

  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案后对外宣布:这是一起“持枪敲诈、抢劫案”,而陈信滔兄弟是卞礼忠敲诈勒索的幕后指使人。陈信滔、陈信华后被错判3年有期徒刑,关押1072天。

  申请赔偿一波三折

  在此案经过8次退回侦查、9次开庭,两次被一审法院判刑,又两次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之后,2004年3月4日,陈信滔被无罪释放。

  2004年3月25日,陈信滔兄弟就向福州市晋安区检察院申请国家刑事赔偿3815846,49元。

  今年6月20日,福建省高院终审判决徐承平等人罪名成立,判处徐承平死刑。8月1日,福州市中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认为晋安区检察院和法院应共同对错误逮捕和错误判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但精神损失赔偿于法无据,旧车市场损失360万也不在本案范围。

  赔偿决定书指出,陈信滔根据社会服务业平均职工工资三倍提出的115846,49元不符合赔偿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2007)2号公告,2006年全国城镇单位平均在职职工日工资为83.66元,最终决定陈信滔的国家赔偿是89683.52元。

9、蒙冤大学生坐牢628天后被判无罪

《法制周报》报道,获得无罪判决,吴风的代价是628天失去自由。知情人说,警方之前已作为“铁案”处理,如果翻案,检察院和公安局都“极没面子”。

核心提示
从7年有期徒刑到无罪判决,四川大学生吴风(化名)的代价是628天失去自由;从二审维持原判到再审宣告无罪,成都市中级法院的自我纠错,为“疑罪从无”制度作了最好的注脚。
法制周报记者 文 峰 文/图
2007年7月6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法院决定,给予此前因被错判有罪而错误关押628天的大学生吴风(化名)国家赔偿52538元。
此前的2006年8月29日,成都中院已经作出再审判决:以证据不足,改判曾因被控故意伤害罪的吴风无罪。那次宣判后,吴风被当庭释放。
从同学间的争执引发死亡事端,到一、二审,到再审,再到获国家赔偿,对于吴风来说,那是将近3年的难熬人生;对于中国的法治来说,却是一个鲜活的司法案例。

升级的校园风波
2004年12月8日晚上,为庆祝同学找到了工作,四川某高校学生吴风与李强(化名)等30多名同学到校外一家餐馆聚会。心情愉快的吴风与李强都喝了点酒。
晚上9时许,吴风与小余、小彭等同学一起回学生公寓,在乘电梯过程中,吴风与李强因琐事发生口角,出电梯后,双方在楼道里继续争吵,小余和小彭见状,分别将两人拉开。此后,吴风挣脱开小余,一拳挥向李强,却将挡在前面的小彭的眼镜打落在地。
就在此时,李强突然发愣并倒地昏迷,在被送往医院抢救三天后,不治身亡。


法医鉴定认为,李强死于脑基底部血管畸形破裂出血、并发支气管肺炎及心肌炎,吴李之间的纠纷是死亡诱发因素。
尽管吴风坚称自己没有打到李强,事发第二天,吴风还是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30天后被逮捕。
不欢而散的“交易”
面对看守所内的高墙、铁门和持枪守卫的武警战士,自认为对李强的死没有责任的吴风每天头脑一片空白,他感到压抑和无奈,却又不能向家人倾诉。
刚开始,吴风还幻想着:“反正我没有打人,过不了多久就可以放出去。”但后来发生的事情,却让他开始变得绝望,甚至徘徊在崩溃的边缘。
吴风告诉记者,在侦查过程中,曾经有某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其“认罪”,那样可以轻判,他不仅拒绝了这个提议,甚至怒骂了对方,双方不欢而散。
2005年5月31日,吴风被控故意伤害罪一案在成都成华区法院开庭。看到旁听席上坐满了老师和同学,吴风只好低着头迅速走过。
“我怕看到同学的脸而控制不住情绪。” 吴风回忆当时进法庭的尴尬情形说,与同学们相望一眼后,他径直走向了被告席,其后两米处是旁听席,中间的过道对小吴意味着罪与非罪的分界线。
警方向检察院提供的起诉意见书上写着:“犯罪嫌疑人吴风与同学发生纠纷后,挥拳击中其面部,致使其脑基底部血管畸形破裂出血,并发支气管炎及心肌炎死亡。”据此,成华区检察院的起诉书也写道:吴风用拳头击中被害人头部,致使被害人倒地昏迷。
有罪还是无罪?
审判过程中,证人黄华(化名)的证言对吴风的罪与无罪起着关键作用。
事发时,除当事人双方和小余、小彭两位同学外,还有一名远远的路过者黄华。虽然离争执双方最近的小余和小彭都声称“未见到吴风打到李强”,但远在20米开外并站在李强背后的黄华声称“见到吴风打到了”李强,不过,他先是说“打到了李强脸部”,后又说是“打到了头部”。
对于这种前后不一的证词,吴风一开始还认为,“我想证人前后矛盾,又没其他直接证据,法院应该不会认定我有罪的。”
期间,吴风的母亲专程从北京赶到成都,她在查阅了所有的证人证言后也发现,由于灯光昏暗,现场的证人都声称没看清楚争斗过程,而远在20米外的黄华不仅称自己看到了打人过程,还听到了打斗的巨大声响。吴母即请律师调查取证,但事后看来,律师的意见在一、二审阶段并没有引起司法机关的足够注意。
2005年8月8日,成华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根据目击证人黄华等人的证词,当时吴风那一拳打在了李强的头部,诱发李强死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吴风有期徒刑7年。
不服判决的吴风向成都市中院提起上诉,三个月之后的11月11日,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随后,吴风被送到监狱服刑。
“那时候什么都不想了,真有死的念头。” 吴风对《法制周报》记者回忆说,当时自己内心彻底绝望了,但一想到满头银发的父母还在外面为其奔走着,如果自己放弃的话就太对不起父母。于是,他咬紧牙关等待命运的转机。
柳暗花明
吴风一直声称自己并没有打到李强,他开始申诉。
在二审维持原判后,吴风父母认识了另一位法律学识渊博、责任感强的律师,并委托他担任吴风申诉的代理律师。
吴风的父母告诉记者,最初,律师与成都警方“沟通得并不顺畅”,调查取证等工作开展得比较艰难。
“当时压力确实比较大,各方面的力量都在左右此案件。”一名知情人介绍说,当时,警方已经把此案件作为“铁案”处理,如果翻案,当地检察院和公安局都会“极没面子”。
这种压力甚至从律师的谨慎态度也可见一斑。就在案件最终改判无罪后,当记者提出采访要求时,吴风的律师依然表示“压力很大”,不愿接受采访。
在吴的家人和律师的多方奔走下,2006年3月,一份有关此案的新的法医鉴定让吴风的命运出现了奇迹。四川华西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病理学补充鉴定书》明确写道:
对死者李强尸检时,未发现头面部存在损伤。若案情调查李强面部曾受拳击,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范畴。死者死亡之前饮酒会诱发脑基底部血管畸形,破裂出血。根据尸解发现,李强死亡主要原因为自身脑基底部血管畸形破裂出血。
根据新出现的情况和当事人的申请,成都中院决定对此案再审。审理过程中,法官根据目击证人证词和公安机关的侦查实验认定,案发时,目击证人站在李强背后20多米远处,现场光线昏暗,证人能否真正看清当时的情况值得怀疑。
法院认为,既然证人证言存在疑问,并且没有其他证据可以印证这一证言,因此,该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经过充分研究后,成都中院根据刑法中“疑罪从无”的原则,于2006年8月29日作出再审判决——因证据不足,改判吴风无罪。
疑罪从无
对于这一再审判决,吴风的父母持高度赞扬态度。吴母说:“成都市中院这是依法办事,他们坚持了疑罪从无的原则。”
吴母所说的“疑罪从无”,是现代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理念。它的基本意思是,对于一个被指控有罪的被告人,如果证据不足,或者证据链存在疑问,不足以明确证实被指控者有罪,司法机关就应当秉着“存疑判无罪”的原则,宣告被告人无罪。
“疑罪从无”是相对于过去的“有罪推定”或“疑罪从有”的观点而言的。在过去,为了强调打击犯罪,实行有罪推定原则,即首先推定一个被告人有罪,除非有足够证据证明他无罪,否则就会被判刑。


专家介绍说,“疑罪从无”原则的确可能因为取证困难等原因而放纵某些犯罪人,但这样的制度却能保护最大多数人免受无辜的处罚,这是现代人权观念的体现。
不过在中国,司法机关要真正做到“疑罪从无”还有很大困难。其中不仅有传统观念的影响,也有受害人的反对,还有司法制度的不良因素作用。
吴风的案子,一开始就被当地公安机关当作“铁案”来办,这就意味着如果最后判无罪,就是承认公安办错了。这种判决可能会受到来自办案机关的反对或压力。
事实上,无罪判决作出后,《法制周报》记者曾分别与本案的承办机关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和成华区公安分局联系,对方不是声称相关领导外出办事,就是声称不知道内情,记者感觉到,他们均对此案讳莫如深。
所幸的是,这份无罪判决在死者家属方面的反应比较理性。再审判决后,记者联系到死者李强的一位亲属,对方表示,他们“相信法律是客观公正的,决不会偏袒任何人”,如果当时吴风确实没有打到李强,他们也能原谅吴风的一时鲁莽。
更有专家指出,成都中级法院此次判决和国家赔偿,体现了司法机关越来越成熟、理性和公正的司法态度。“是错就是错,承认错误、纠正错误,不仅不是没面子的事情,反而是尊重法律、尊重人权的表现。”

10、辽宁开发商举报原市委书记遭逮捕被判无罪

《法制日报》沈阳7月15日电 记者霍仕明 记者今日获悉,在举报辽宁省抚顺市原市委书记周银校之后,而被通缉、逮捕、关押、审判的女开发商于瑾被判决无罪。这一无罪一审判决是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于今年6月21日作出的。

  从2004年起,于瑾就开始举报周银校腐败案件。在2004年8月6日她和上海一开发商贺云波联名的一封举报信中写道:抚顺市委书记周银校视招商为儿戏,公然与一无业女子沆瀣一气,诈骗巨额钱财。他们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也损害了党员干部形象和辽宁省的投资环境。鉴于此人的领导级别甚高,我们特向省纪检机关实名举报……于瑾的举报,引起了辽宁省纪委及有关部门的重视。2005年8月,辽宁省纪委和辽宁省检察院组成专案组,对周银校一案进行调查。2005年11月1日,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周银校实施逮捕。2006年8月4日,辽宁省本溪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周银校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其间,与周银校案相关的一些人员也被依法处理。

  在于瑾举报周银校期间的2005年5月8日,于瑾被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公安分局网上通缉了。在《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案件类别”一栏上写道: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涉黑。还在“在逃类型”一栏写道:刑拘在逃。这一通缉内容,让从没有涉黑,从没有被刑拘过的于瑾大惑不解,感觉事态严重。2005年10月6日,于瑾被顺城区公安分局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拘留了。

  2006年1月6日,抚顺市顺城区检察院向顺城区法院提起公诉,顺城区法院开庭审理后于2006年3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于瑾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瑾不服提出上诉,经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抚顺市望花区检察院于2006年9月11日向抚顺市望花区法院提起公诉。2006年10月20日,望花区法院组成了由审判长赵刚、审判员张焕格、于洪恩参加的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此案。2007年6月21日,望花区法院作出了于瑾无罪的判决。

  望花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瑾在担任辽宁海外广厦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期间,该公司与张绍骞等13户动迁户因回迁安置问题发生纠纷,顺城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判决辽宁海外广厦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拆迁地区内安置动迁户,逾期不安置予以经济补偿,但于瑾拒不履行判决。顺城区法院将于瑾的财产房产一套及轿车两台依法查封冻结。2002年10月28日,顺城区法院在执行该案件过程中,将被告人于瑾裁定追加为被执行人。被告人于瑾于2003年3月将其辽AR3068轿车转卖给他人,于同年12月将其辽AR2785轿车转卖给他人。

  望花区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于瑾转让的辽AR3068、辽AR2785轿车的查封期间为2001年11月29日至2002年10月29日。而追加于瑾为被执行人的时间为2002年10月29日。检察机关未向本院提供于瑾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继续查封车辆的手续,表明该两辆轿车无任何权利限制。且顺城区法院查封了于瑾个人的房产,尚未造成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严重后果,故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于瑾作为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证据不足。指控被告人于瑾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罪名不成立。被告人于瑾辩称转让车辆时不知道被查封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其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于瑾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应予采纳。

  在于瑾被捕的同时,与她一起生活的12岁儿子被顺城区法院执行撵出家门。在于瑾长达17个月的被羁押期间里,孩子无家可归,到处流浪。2006年7月3日,顺城区法院将于瑾及其儿子的全部生活必需品及住房全部拍卖。于瑾被抓时,还导致于瑾借用的案外人朱某名下的一台

奥迪高档轿车被扣押至今。

  于瑾担任董事长的辽宁海外广厦房地产开发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东注册资金出资到位,对公司的债务就不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顺城法院却将公司股东于瑾追加为被执行人,查封、冻结、扣押、拍卖于瑾的私人财产。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曾予以调查和纠正,但却没有阻止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