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保全其人身,以便将来对其起诉和审判,因而有利于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但其实施以限制或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为代价,对公民人身自由与安全威胁甚大。基于“保障人身自由权才是保障一切人权的基础”这一共识,各国均对人身保全措施的采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司法审查原则的确立。这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侦控机关采用逮捕、羁押等强制性措施必须事前得到法院的审批,如逮捕需要获得法官签署的逮捕令、搜查需要事先持有法官签发的搜查令;另一方面被逮捕、羁押的被告人有听证权,即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法院通过言词审理的方式对逮捕、羁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逮捕、拘禁不合法的或者已经没有必要的,被告人有权立即获得释放,即实行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的双重审查机制,为公民提供保护和救济。
法国对人身保全措施的采用实行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的双重审查机制。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先行拘押,由预审法官经对席审理作出决定。这是关于事前审查机制的规定。同时,法国刑诉法还规定,任何案件,以及在案件侦查的任何阶段,拟对受审查人实行先行拘押的预审法官都要通知当事人有权得到由其本人选定或依职权指定的诉讼辅佐人的协助。预审法官还通知受审查人有权享有一定的期限,以准备辩护。当事人,可以对预审法官作出的实行拘押的裁定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这又为当事人提供了事后审查的救济机制。
德国刑诉法第114条第一款也规定:决定待审羁押时,需由法官签发书面逮捕令。这是要求法官进行事前审查。同法第115条规定:“(一)根据逮捕令逮捕被指控人后,应当不迟延地向管辖案件的法院解交。(二)解交后,法官应当不迟延地,至迟是在第二天对被指控人就指控事项予以讯问。(三)讯问时,法官应当向被指控人告知对他不利的情况,告诉他有权对指控做出陈诉或者对案件保持缄默。法官要给予被指控人消除嫌疑、逮捕理由以及提出对自己有利的事实的机会。”这就给予了被指控人要求法官听证、审查的权利,从而为被指控人提供接受事后审查的机会。同时,为保障被指控人的人权,对于被指控人未提出听证申请的,法官也要依职权主动对待审羁押的情况进行审查,同法第117条规定:在待审羁押期间,被指控人可以随时申请法院复查是否应当撤销逮捕令,或者依照第116条延期执行逮捕令。法官可以命令调查对以后裁判是否维持待审羁押是具有意义的一些情况,可以在实施这些调查进行新的复查。待审羁押已经执行了三个月,被指控人在这期间既未申请羁押复查也未对羁押提起抗告的,应当依职权进行羁押复查,但被指控人如果有辩护人时除外。第118条规定:羁押复查时,依被指控人申请或者根据法院依职权的裁量,可以经言词审理而裁判。对逮捕令提起了抗告时,在抗告程序中也可依被指控人申请或者依职权经言词审理而裁判。事后的复查必须保证被指控人听证、陈述的权利,因此,复查时被指控人应当在场。第118条a第二、三款规定:除非被指控人舍弃审理时在场,或者因路途遥远、被指控人患病或者因其它不可排除的障碍与此相抵触,应将被指控人带往法院审理。未带往法院时,在审理中必须由辩护人为被指控人伸张权利。在此情况中,对尚无辩护人的被指控人应当指定一名言词辩护人。言词审理时要对在场的参加人听取意见。复查的结果一旦表明待审羁押的前提条件不再成立,或者继续待审羁押与案件的重大程度和可能的刑罚或者矫正及保安处分不相称时,法院应当做出撤销逮捕令的决定。如果判决被指控人无罪,或者法院拒绝开始审判程序,或者并非暂时性地停止程序的,更应当撤销逮捕令。
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21979条规定,人身防范措施的适用、撤销以及执行方式的变更,应当由主持诉讼的法官作出决定。在提起刑事诉讼之前,有关决定由负责初步侦查的法官作出。同时为了保障被告人及时获得向法官陈情、聆讯的机会,该法第294条进一步规定,在初期侦查过程中,法官立即对处于预防性羁押状态的人进行讯问,在任何情况下应当在羁押开始执行时起的5日之内,除非执行遇到严重障碍。当法律规定的适用防范措施的条件消失时,法官应当立即撤销或强制措施或禁止性措施;当防范需要减弱或和所适用的措施不再同事实或可能科处的制裁相适应时,法官应当用其他较轻的措施实行更换,或者决定以不那么严厉的方式适用有关措施。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99、200条规定,检察官、检察事务官或者司法警察职员,在有相当的理由足以怀疑被疑人已经犯罪时,依据法官预先签发的逮捕证,可以逮捕被疑人。逮捕证应当记载被疑人的姓名及住居,罪名,被疑事实的要旨,应带到的官署或其他场所,有效期间及该期间经过后不得逮捕并应当将令状退回的意旨,以及签发的年月日和法院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由法官记名、盖章。这说明,在日本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法官的审查批准,对于显然没有逮捕必要时,法官可以不签发逮捕证。同时,第205条规定,检察官收到司法警察已送的被疑人时,应当给予辩解的机会,如果认为没有留置的必要时,应当立即释放;认为有留置必要时,应当在收到被疑人后的24小时以内请求法官羁押被疑人。这明确表明,羁押的采用也必须接受法官的司法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