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规下对水保设施规范验收的探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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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规下对水保设施规范验收的探讨

李官宝王之云

山东君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临沂276000

摘要:本文粗略的介绍了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时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第三方机构需要注意和做到的几个方面,以期在以后的工作中能够认真对待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尽职尽责,工作规范。

关键词:水保设施;规范验收;探讨

2017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其中包括取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行政审批,转变为项目法人进行自主验收,这是对20多年来传统做法的重大改革。

此次改革,对我们水利人的工作方面提出了新的工作思路。因为这牵涉到取消行政验收后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如何监管,怎样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止责任,新的工作方式下如何更好的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等各方面的问题。

笔者从以上几个方面的问题,结合从业以来的经历进行以下阐述:

一、行政审批的改革要求

(一)国务院相关要求:

(1)取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行政审批后,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和完善水土保持的有关标准和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按标准进行自主验收。(2)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水土流失监测,在项目投产使用前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将自主验收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3)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设施情况的跟踪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二)水利部相关要求:

水利部于2017年11月印发了《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自主验收程序、验收标准和条件,提出了取消生产建设项目行政验收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任务和要求,同时制定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示范文本、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式样。

二、现实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国务院及水利部文件的规定和要求,都是前所未有的改革,20多年来的传统做法发生了重大改变,参与验收工作的相关各方职责和角色发生了很大变化,对相关各方都提出了严峻考验。

1、生产建设单位对验收工作不熟悉

生产建设单位要担当自主验收的主题责任,但这些单位大多不太了解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更不懂得国家的水土保持系列标准,以往没有主持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对验收程序、验收中存在问题的处理、印发验收鉴定书、公开验收结果与资料接受社会监督、上报验收报备材料等不掌握、不熟悉,客观上使自主验收形成了较大难度。

2、第三方机构对自己的定位把握不准

多数机构仅从经济合同的角度,认为其职责只是让该项目通过水土保持验收,因而难以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他们对验收报告编制过程中的查阅资料、现场复核、数据核查等工作掌握得不全面、不规范,加之以往编制过自主验收报告,要达到水利部相关示范文本的要求和深度,还存在较大难度。

3、部分水行政主管部门尚未转换定位

水行政主管部门由主动验收变为事后核查,许多单位定位和思路还没有转换,如何组织核查、核查的重点有哪些、核查后的问题如何处置、自主验收后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承担哪些责任等,都不够明晰。

4、验收过程操作不规范

由于自主验收是一项新的改革做法,大家都没有经验,容易出现以下问题:

a.第三方机构的选择不规范,应回避的相关方却承担了第三方机构的工作;

b.有的项目法人选择第三方机构时没有考虑水利部规定的具有相应水土保持技术条件,承担单位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偏低;

c.第三方编制的验收报告不规范,缺乏真实、可靠的验收资料;

d.项目法人自主验收中以专家组名义通过验收,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专家身份甚至以代表身份参加了验收;

e.报备材料不完善,重要附件缺失;

f.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核查尚未全面展开等。

三、验收标准与条件

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作出的规定有:

a.生产建设活动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应当进行剥离、保存和利用;要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减少地表扰动范围;对废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存放地,应当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措施;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取土场、开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应当及时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对闭库的尾矿库进行复垦。

b.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c.水土保持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与维护,落实管护责任,保障其功能正常发挥。

2、技术标准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等国家标准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作出了技术规定。

首先是宏观总体目标,即项目建设区的原有水土流失得到基本治理,新增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生态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环境得到明显改善,水土保持设施安全有效。

其次是具体定量指标,即扰动土地整治率、水土流失总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拦渣率、林草植被恢复率等6项指标达到规定标准。

3、规范性文件

验收报告编制单位、项目法人、水行政主管部门均应严格遵守水利部制订的验收标准,并明确要求根据关于自主验收的通知进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以下9种情形不得通过验收:

a.未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及重大变更的编报审批程序的;

b.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

c.废弃土石渣未堆放在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的;

d.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等级和标准未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的;

e.水土流失防治指标未达到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的;

f.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g.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材料弄虚作假或存在重大技术问题的;

h.未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若存在上述情形之一通过验收的,均视为验收不合格,将责令重新组织验收。

四、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自主验收的核查

(一)核查重点

根据新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强化跟踪检查,对自主验收进行核查。

核查的组织形式可以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核查,也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专业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辅助性核查。

(二)核查结果及其处置

1、根据有关规定和文件,生产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取得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证明的,视同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

2、对核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不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验收的,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

3、对弃渣场存在重大水土流失危害隐患或风险的项目,坚决不能同意通过验收,必须坚决纠正。

4、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生产建设单位,并责令其依法依规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达到验收标准和条件后重新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5、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且生产建设单位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要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三)建立联合惩戒机制

1、根据国务院和水利部文件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建立完善生产建设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制度,将监督检查发现、查处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并报送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记入诚信档案,实行联合惩戒。

2、可以采取向社会发布通报,对违反规定的项目法人、第三方机构进行通报批评,向社会自律组织提出要求,取消第三方机构资质或是降低其等级。

通过以上从法律法规、技术要求、规范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等方面的阐述,粗略的介绍了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时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第三方机构需要注意和做到的几个方面,以期在以后的工作中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认真对待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尽职尽责,工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