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控制中的索赔与反索赔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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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控制中的索赔与反索赔分析

陆荣磊

广州南沙明珠湾区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广州511455

摘要:在此阶段,项目建设过程极易受到环境、价格变化和建设项目变更等因素的影响,导致索赔和反索赔,以控制项目成本。在工程建设方面,监控工程成本,注重合同的科学合理管理,有助于提高工程的经济效益,确保工程的正确完成。建筑结构。因此,在控制工程费用和反索赔的背景下研究和分析索赔具有重大的实际意义。

关键词:工程造价;索赔;反索赔;分析

1.导致工程出现索赔与反索赔的原因

(1)一方违约:换言之,违约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就主承包商而言,最常见的违规行为是不遵守合同条款、延误或付款不足。就承包商而言,不符合合同规范的质量工程经常出现故障,延误或其他违规行为会给承包商造成经济损失。

(2)外界因素的干扰:主要的外界因素干扰可以分为两大类:

①不可抗力因素是社会因素和自然因素造成的,前者主要涉及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战争、罢工等社会事件,后者主要涉及无法避免或克服的自然灾害。②指承包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某些自然物质条件的干扰,如地形、地貌和水文条件等因素的影响。

(3)合同缺陷:所谓合同缺陷,是指合同某些条款和协议中的不准确、矛盾甚至错误等问题,导致承包人与雇主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误解,增加工程造价成本。

(4)合同变更: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地质、水文等自然条件的影响,很容易引起工程施工实际情况与施工图纸的偏差。必须对项目进行设计更改或施工技术,这会导致承包商的实际施工工作量与合同合同之间出现偏差,并要求对合同成本进行必要的更改。

(5)监理人的指令:在受监理指示影响的工程部分施工过程中,工程也会导致索赔和反诉。例如,监理要求承包商加快施工期,更换部分施工材料。

2.工程造价管理中工程索赔与反索赔管理分析

2.1工程造价管理中工程索赔分析

(1)完善索赔管理机构

开展各种索赔管理工作工程项目实施阶段,如果索赔管理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会严重损坏企业的经济效益,甚至会阻碍企业的发展。工程量的逐渐增多,索赔费用也会持续增加,管理机构的重要性也显露出来,必须要积极落实索赔管理政策,严格按照管理标准要求来实施索赔管理,保障该工作的效果达到要求。

(2)规范索赔程序

工程项目在出现索赔之后,承包单位应该立即根据变更情况出具书面文件,同时应该经过业主同意之后才能开始落实。在实际操作中应该根据如下的要求来完成:首先,索赔工作需要及时实施。在发生索赔的事件之后,承包单位应该结合索赔事件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索赔,严格执行合同条件,尤其是工期延误的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业主。其次,索赔资料必须要完整和准确。索赔提出的前提条件就是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损失额,索赔申请文件需要提供完善证据资料,管理人员要加大力度进行技术资料管理,合理、准确计算损失,确保索赔的公平性与公正性。

(3)强化合同管理

对于提升管理效果是非常重要的。合同是索赔工作进行的基础条件,一旦合同签订,就要严格执行,确保合同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承包商提交索赔申请时,要以合同为基础,准确记录索赔事件发生的原因与造成的损失问题,有相应的数据作为支持,明确标准损坏的经济效益。工程项目通常周期比较长,影响因素也比较多,工程造价存在动态变化的情况。合同管理和造价管理存在直接的联系,要加强合同管理,不能存在违反法律条款的情况,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防止在后续施工中发生经济纠纷问题。

2.2工程造价管理中工程反索赔管理分析

(1)认真核定索赔款额主要审查:

索赔费计算的范围(仅限于发包方责任和发包方应承担的风险部分);索赔委员会的估价水平(根据合同条款和合同报价,而不是实际损失)计算索赔费用有三种主要方法:详细方法、总费用方法和订正总费用方法。通常使用详细方法。施工期的索赔值不一定是给定过程的实际延误时间。由于直接影响项目时间栏的是关键生产线工作,因此,当非关键线路上工序延误的时间超过了自由时差。如果承包商的施工组织不当,工作效率不高,设备和材料供应不及时,将不予赔偿。

(2)审计重点基础设施管理

部门必须建立和严格实施计划管理、投标管理、合同管理、监督管理、预算管理和结算管理等一系列管理制度。这是控制左翼风险的基本方法。工程变更是施工中常见的现象,也是影响工程造价的重要环节,变更越晚损失越大。一方面,要考虑雇主是否确认对设计的修改,修改程序和数据是否完备,修改成本计算是否合理。另一方面,应重新审查设计中修改零件的比例以及修改造成的损失程度,以进一步改善修改后的设计的管理。如果承包商未能按时完成工程或者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则不存在明确反索赔义务。

3.案例分析

2008年3月26日,信阳市B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经过招投标与河南A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承建A公司开发的维也纳春天住宅小区12#、13#、14#楼工程,合同价款12369万元,并对工期、具体付款时间、结算方式等做出了具体约定,对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约定详见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2008年7月30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书,约下浮后的合同价款为12025769.24元(暂不含社会保险费)、隐蔽工程待竣工后据实结算等条款。合同签订后,B公司即组织人员进行施工,三栋楼陆续竣工并投入使用。

2012年6月11日,A公司委托河南顺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三栋楼的工程造价进行了决算,A公司对该决算结果予以认可,B公司除认为该决算中按合同内优惠8%或8.7%没有依据、不予认可外,对其他项目亦予以认可。但A公司未能按双方合同约定及时给付工程款,双方产生纠纷,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在一审审理期间,经双方确认,对A公司已付工程款10004606.22元双方均无异议;对12#褛调整造价85754.73元,13#楼调整造价37809.62元,14#楼调整造价105038.75元双方亦无异议。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B公司与A公司经过充分协商,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并经过招投标备案,应属有效合同。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给B公司工程款4509838.15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B公司答辩称双方经招投标签订的中标备案合同价格为1236.9万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B公司被迫与A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将工程总价款调整为12,025,769.24元,由于补充协议的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备案合同不一致,一审法院依据中标备案合同作为认定本案工程价款的依据正确,原审认定的工程款数额亦无错误。

二审法院认为,经过招投标程序,双方于2008年3月26日签订的中标备案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1236.9万元,后双方又于2008年7月30日签订补充协议,将工程价款数额调整为12025769.24元。一审法院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认为在工程内容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双方在补充协议中对工程价款数额的调整,构成对中标的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改变,并据此认定应当依据中标的备案合同作为结算双方工程价款的依据,符合法律规定。

结语

工程项目的主要特点就是建设周期长且工程量巨大,在整个实施阶段容易受到很多外部因素的影响而导致工程变更问题的存在,损坏各方的经济利益,这就需要加强各个环节的管理,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索赔,积极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做好合同管理,为索赔以及反索赔工作提供基础条件,从而可以实现综合效益的提升。

参考文献

[1]林孟洁.浅谈施工项目管理中的索赔与反索赔[J].企业技术开发,2009,28(3):129~131.

[2]陈李莉.浅谈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方法[J].低碳世界,2014(10):176~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