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劳动监察案件中止办案时限可行性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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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劳动监察案件中止办案时限可行性

吴振挺

(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65100)

摘要:现阶段,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法律对案件处理结果只有两种形式:既案件已整改后的结案和符合撤案条件的撤销立案,既不能对当今复杂的劳动关系处理很好的适应,也不能将全部案件可能的状态涵盖其中。基于此,本文对案件处理过程中增加中止案件办理时限的意义和可行性进行了重点探讨,并提出需要案件中止的几种情形。

关键词:劳动监察;案件处理;时限;中止

新形势下,因为行政不作为,而不断增加了各种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导致劳动监察案件处理面临着诸多挑战。在此类案件中,劳动监察需要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进行证明。而这里的合理性主要是指在调查取证时所采用的合理的行政手段,以及针对自由裁量行为,还有是否使用了贴切的措辞来答复投诉人。而上述信息都是重要的证据材料,能辅助劳动行政部门的自证行政作为。在特殊情形下的案件处理,对于提升政府形象,将行政不作为之诉降低,对官民矛盾进行缓解,意义非常重大。

一、劳动监察处理案件在时效上遇到的困境

1、法律规定的局限性

一是法律对于举报案件立案时限没有明确规定。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规定,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符合条件的投诉件,但对于案件应当在多少天内立案却没有明确规定。二是对于结案时限没有明确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法规仅仅对调查取证的时限和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和撤案的时限进行了规定,但没有规定当事人整改或未整改后能何时结案的时限。因为实体上投诉人没有得到预期的结果,而法律上又不能将案件长期处于取证或办案阶段,因此案件最终的形式,只能是撤案或者结案。这样的结果会使投诉人不满政府的办事效率,认为政府没有对自身的职责很好的履行,由此才会引发相当部分的行政不作为案件。

2、因被调查人不配合导致的取证困难

一是被调查人不提供材料,并拒不改正的。对于这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劳动监察只能实施行政处罚。但由于调查人拒不提供材料,对于投诉人或举报人反映的内容无法进一步查实,所以对于劳动者的自身权益不能切实维护。

二是被调查人隐瞒事实真相提供伪证。从表面上分析,被调查人对于劳动监察予以配合,但实际上提供的却是伪证。如修改考勤表,仅仅将劳动者工资收入的一部分向劳动监察部门提供。若是在被调查人在监察过程中隐瞒了事实或者提供了伪证,则会阻碍继续开展事实部分的处理工作。

由于处理时限的原因,上述两种情况均无法处理劳动者的实体权利,只能处罚提供伪证的不诚信行为和单位不配合行为。

二、案件中止引入的意义

以上海市为例,案件中止的适用仅仅针对一种情况,即案件进入强制执行后,法院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文书出具,则终止案件。

1、规范执法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一种非常重要的形式,就是中止。对于中止,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由于采取了其他的方式和理由,去对一些原本应该中止的案件进行结案,会严重困扰监察员具体案件的办理,也会导致行政诉讼。所以,将案件中止引入,能对目前的执法现状进一步规范。

2、减少诉累

对案件中止进行规定后,为了有效规避发现有证据后再从头走一次程序的弊端,可不必结案处理原来暂时无法做下去的案件,而只需要监察部门重新启封案件就可以了。即对于处在其他部门处理过程中的案件,可将调查案件工作终止,等待证据取得后,在对处理程序进行启动。对于不配合调查的案件或者提供伪证的案件,在对单位的行为进行处理的过程中,应将实体问题的处理工作终止。待整改和处罚单位的行为之后,在继续对实体问题进行处理。

三、案件中止引入的可行性

由于案件处理的不确定性和多样性,目前,上海市适用中止的单一情形,对于劳动监察的执法的多样化类型已经不能提供满足。其中因为单位地址搬迁导致的暂时无法找到该单位的情况最为突出。同时,还包括需要依据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来确定法律事实,尚未审结相关案件的;需要其他部门配合来履行某些法律义务,而根据该其他部门的规定,还缺乏成立的条件来履行法律义务等等。

为了避免由于时限原因导致的行政不作为之诉,引入案件中止,主要是为了对劳动监察在办案时限上的中断、中止问题进行很好的解决,以提供更多的选择路径,方便劳动监察部门执法。旨在将执法水平和效能进一步提高,并且将劳动者来回多次投诉之累有效减少。

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需要增加的案件中止:一是无法联系投诉人的。若是调查过程中需要联系投诉人对证据材料进一步核实,或者是取得投诉人的配合,但却无法联系上的,可考虑中止案件。二是由于搬迁,找不到被投诉单位或被举报单位地址的。因为单位是劳动监察的主要监察对象,因此若是遇到单位已搬迁,而新的办公场所又无法找到的,可考虑将案件中止,劳动监察的实施,可在找到单位新的办公地址后进行。三是执法必须依据司法机关、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部门的结论,在相关部门、劳动仲裁机构或者司法机关尚没有将结论给出期间,可考虑中止案件;四是当事人在拟作出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后,需要听证的,在听证期间可将计算办案时效中止。

结论:

本文对案件处理过程中增加中止办案时限的可行性进行了重点探讨,作为一种行政执法行为,必须依据相关的法律条文来执行劳动监察的一切程序,不能创设,否则就可能是滥用职权或者无法可循。由此可见,引入中止案件办案时限(简称案件中止)势在必行,它能解决特殊情况下的案件处理。目前国务院在议事日程种,已经列入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修订工作,希望在修订时能充分考虑案件中止的规定,为顺利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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