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药品商品名过多引起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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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药品商品名过多引起的思考

李萍

李萍(新疆克拉玛依市第二人民医院药剂科新疆克拉玛依834009)

【中图分类号】R9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085(2011)14-0376-02

【关键词】药品商品名

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是人类预防和治疗疾病、强身健体的重要武器。由于药品的商品名时有变更,商品名过多的现象引起了一系列的问题。作为基层医院从药物管理角度出发,浅谈几点看法。

1国内外对药品商品名管理的现状

药品商品名是指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我研究发明的医疗药品。鉴于新药专利保护有期限而注册商品名是永久保护的,在新药上市前,原研发厂家除注册一个向市场推出的商品名外,为保持专利期满后的最大利益和同类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以及扩大该商品名的影响面,多会同时保护性地注册大量与新药商品名相关或类似的名称。国外严格规定,药品专利保护期满后,其他药厂仿制该药时仅能以通用名(全世界都通用的、不能作为药品商标使用的、不能注册的名称)进入市场。而国内的药品,尤其是西药,90%左右是仿制品,一个仿制品经国家药监局批准有多少家药品企业生产,就会有多少个商品名相应产生,也就会造成药品商品名的过度泛滥。

2造成药品商品名过多的原因

2.1保护原研制药品需要原研制厂家为了保护专利药品在保护期内和期后的最大效益和市场占有率,在注册一个上市商品名的同时保护性地注册大量与新药商品名相关或类似的名称。这种情况一般不会造成药品商品名过多,但是一旦原研制厂家为了商业的需要,在不同的剂型中使用不同的商品名时还是会形成药品商品名过多的状态。

2.2提高药品在同类产品中的竞争力药品仿制品生产厂家给自己的产品注册一个有特色的有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商品名,以便自我产品在品牌建立、药品营销(商业市场竞争)等方面形成自我体系,这是造成药品商品名过多较重要的原因之一。

2.3改头换面,获取暴利某些投机承销商为了追求最大的利润,买断某种市场销量大的、有合法通用名的药品的销售权,然后重新起一个商品名,经过运作大大提高其药价,从而赚取高额利润,这是造成药品商品名过多较重要的原因之一。

3药品商品名过多的危害

3.1药品商品名过多给药品流通和信息管理造成的障碍现在是信息时代,药剂科与临床科室、药房之间、各单位之间药品的发放、调用、核算越来越多地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特别是医保部门、财务部门、医师、患者、药品生产供应商、医疗保险公司之间必须进行药品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流。可是,药品商品名过多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有些药品甚至有几十个乃至上百个名称,比如我院现在正在使用的单硝酸异山梨酯就有商品名为丽珠欣乐、鲁南欣康、臣功再佳等。我们在录入药品信息时就会有同一种药很多条信息的情况出现。收费室在收费时也不知道该看哪一条信息。若同一药品各部门之间用不同的名称,就难以建立一对一的关系,就更不用说不同的剂型、包装、价格了。这就导致医保同一药品,商品名不同可能对一个病人使用的药品给予报销,而对另外一个病人就不报销的现象。从而产生矛盾,导致准确、快速的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障碍重重。

3.2药品商品名过多给临床医师带来的麻烦作为临床医师,过多的商品名实在让他们头疼。就我院目前情况而言,让每一位临床医师记住并弄清本专业范围内常用药物中60%的药物的各种名称已经是不可能做到的事,更别说非常用药及其他专业的药物。于是,药房就经常接到大量的询问电话和不合格处方,也导致患者在临床科室和药房之间往返奔波,以及在药房与收费室之间来回奔波,这样一来就不可避免地产生医患矛盾。

3.3药品商品名过多给患者的危害在药房发药过程中,药品商品名过多而又相似易造成差错,导致医疗纠纷。而最大的受害者是患者。临床医师开写的通用名,因此药房可随意发放药物的不同商品名的,即不同厂家的商品,既可以是国内产品又可以是进口产品,而不同的产品价格差别很大,对患者来说就是一个不小的“价格黑洞”。由于绝大多数患者以及部分临床医师不知道药物通用名和商品名之间的关系,患者不仅要承担不必要的经济负担,还可能遭受因药物的重复使用(通用名相同但商品名不同)、误用(患者对某种商品既往有不良反应史,因商品名的不同又再次使用)等所引起的身体损害。

4对改变药品商品名过多的建议

4.1提高药品包装申请的监管力度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所申请的药品包装进行科学化、规范化、合法化和合理化的监管。

4.2提高药品生产企业的法律意识要坚决执行《药品管理法》,依法进行药品生产。

4.3提高药品流通领域的监管力度药政管理和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广告的审查与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某些药商将老药冠以使人捉摸不定的“新名”,进行欺骗性宣传。

4.4加强药品法律、法规和道德观念的宣传力度通过宣传,提高药品经营、使用单位人员以及全民的法律知识和药品知识水平。

参考文献

[1]彭琪.浅谈药品商品名称的规范[J].科学信息,2001,14(9):590.

[2]傅其红.重视药物商品名的管理[J].现代实用医学,2001,13(8):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