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决策法治化的几点见解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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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决策法治化的几点见解

陈峻锋

关键词:城市规划;决策法治化;问题策略

引言

对于城市法治化建设与发展过程来说,城市规划是最基本的,城市决策法治化是最关键的,这不仅保障了城市经济、政治、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也决定着城市的将来。随着规划决策法治化的发展,我们要给予足够的重视,使城市决策法治化与城市规划相协调,紧追时代步伐,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决策法治化。

1.城市规划决策法治化的必要性

城市规划是一种技术管理手段,它是以非农业产业非农业人口为基础,进行的综合性、全局性工作,也是城乡一体化的管理方法之一。虽然城市规划决策已经有一定的机制,但城市规划决策法治化仍需要不断巩固与完善,只有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决策促进社会公平,使城市资源得到有效、可持续发展。就广西来说,应该坚持本地城市发展特色,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四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法治化建设,营造“三大生态”、加快实现“两个建成”,奋力谱写新时代广西良好的法治环境。

对于城市规划决策法治化来说,城市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起了决定性作用。法治化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其根本是体现大多数人的意志,追求的是人类治理的根本价值,决策法治化可以保障公共政治属性满足市民公共利益免受侵犯。城市建设是一个持久延续性的过程,这决定了我们必须不断完善的走决策法治化道路,例如,广西地带经过二十多年才有了如今的发展现状,这个过程经历了多次的检讨、修改、完善。这足以展示城市规划决策法治化的重要作用,没有法治化规范的管理与保障,广西的发展不会这么快。

2.城市规划决策法治化中存在的问题

2.1缺乏完善的规划决策法治化制度

在当今城市建设不断发展的背景下,虽然规划决策相关法律已有一定程度的建设,并在规划管理、行政审批等方面有成功进展,但对于城市规划决策方面,还没有明确的制度规范,使得城市规划决策实际建设缺乏有效指标。城市的规划建设包含道路规划、城市设计、专项规划等多个方面,不完善的法规体系使得城市在规划决策过程中没有指导性依据,增加了规划决策的失误率,更加不严谨。

2.2没有形成制约机制与处罚机制

在城市规划决策法治化过程中,一定的法治约束力也是保证法治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决策权力应该由法律科学的支配。但就目前城市规划制度现状来看,其缺乏有力的制约性机制,在实际的城市规划决策中会经常的发生权力滥用、违法乱纪问题,其所做的决策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可见制约机制对于城市规划决策乃至城市未来建设发展具有关键性作用。有了制约机制还应完善强化惩罚机制力度,使拥有权力者不敢、不想滥用权力,从根本上杜绝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

3.完善城市规划决策法治化的有效策略

3.1加强法治化宣传

完善城市规划决策法治化规范体系是城市规划建设的必经之路。科学有效的法治化体系可以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具有规范行为的作用,对城市规范的安全性与稳定性有着重要影响。城市规划法治化即行政法律化,要加大决策法治化的宣传,通过举办讲座、贴宣传语等做到培训与自学相结合,提高规划决策人员的法律意识。在加强其政治思想学习,确保施工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树立提高自身、认真负责的思想观念,并使其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及相关规定制度下开展工作,做到规划决策可控制、多参与、法治化,提高决策人员的综合素质。

3.2完善城市规划决策法治化行政制度体系

完善决策法治化制度体系,加强立法,做到有法可依。利用审议通过的人大常委会审议《广西扶贫开发条例(修订)》等5件地方性法规草案,《广西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等11件政府规章,《广西城市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政府规章开展立法后评估。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定并发布《广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开展“放管服”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涉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明确完善城市规划决策法律制度,为其法律化提供有效依据。决策法治化面临的问题还有自由裁量权与法治之间的关系处理,对体系的完善还应考虑到决策的不确定性与空间发展性,通过自由裁量权进行合理的规范,为决策法治化提供法规、技术的标准范围。

3.3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规划决策的进行需要制定完善的权责制度,以便追究责任和进行制约监督,为规划决策法治化建设奠定了基础。同时建立相应问责制度,其中行政首长责任制由各级政府实行,第一把手主要承担决策的责任,实行问责制度,对决策人员起到震慑作用,令其感受到法律的压力和力量得以严格遵守行为规范,履行相关义务,不去做违法的不恰当的行为。广州市前些年年实行的《广州市行政执行法责任追究法》进一步促使城市规划行政管理法治化,“权”与“责”是相应的,法治化建设会使城市决策更加合情合理。

建立和完善权责制度的同时,城市的规划决策法治化还需要有社会、法律的监督。《城市规划法》中规定了城市规划的详细规划需经过本级人大常委会的会审,这就是监督职能的表现之一,司法机构也会根据相关行政诉讼进行审查,行使司法监督权力。进行行政监督的是行政机关自身,例如,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复议权利,这不仅有利于公众进行行政监督,也大大增强了行政部门各层次之间的互相监督,促进了依法行政。监督机制的建立也可以增强公民的约束力,减少违法事件的发生,主要体现在了执法与守法的决策法治化建设中。因此,规划法治化的建设要注重合法性,同时还应保障决策的合法性,保证决策的实行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社会监督主要指公民通过各种形式进行的监督,这些基本方式可以充分实现人民对国家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有效合理监督。在城市规划决策建设过程中,应建立相应制度确保市民的知情权与发言权,保证公众的参与,让市民也投入到城市规划决策当中,为城市未来的发展做出贡献。

3.4进行城市规划决策法治化改革

积极推进各项改革工作,促进决策法治化建设。设立了城市管理综合机构。部分市县在农林水利规划、教育科技规划、文化旅游规划等领域加大机构和职能整合力度,有效统筹了行政管理资源。强化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和改革。一是要在全省实现行政执法公示全部覆盖。二是要实现城市规划决策法治化监督制约全部覆盖。自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意见》后,要明确制约行政权力,制定行政制约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为城市规划决策法治化建设提供依据。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城市规划决策法治化建设依然存在问题,要给与足够的重视与关注。完善法律制度,明确法规条文,建立和完善城市规划决策监督制约机制,为其发展奠定良好基础,最终使城市规划决策更加合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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