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平等保护产权若干问题的思考顾文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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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平等保护产权若干问题的思考顾文

顾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摘要:产权平等保护包括对不同权利主体的产权平等保护和对不同权利类型的平等保护。检察环节研究产权司法保护政策应以防控风险、服务发展为指导理念,以法律为依据综合发挥检察职能,以最小干预实现刑事司法目的,以机制建设作为推进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保障。

关键词:检察机关;产权;平等保护

平等保护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不同权利主体的产权权利、机会、规则平等,和不同规模主体的权利、机会、规则平等;二是不同权利类型的平等保护,平等保护传统产权、无形财产权和新类型的产权如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1]我们应立足于实践中存在的典型问题,探讨如何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从现实层面实现产权的平等保护。

一、对不同权利主体的平等保护

(一)对不同性质主体的平等保护

以上海为例,2016年民营科技企业数占全市科技企业的比重达94%,有近50%的专利授权由民营企业获得。长期以来非公有制企业在刑法定罪量刑、刑事诉讼措施中未能获得与国企平等的法律地位。《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强调,加强各种所有制经济的产权保护,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共同履行社会责任。

(二)对不同规模主体的平等保护

近年来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资本多数原则下,中小股东由于资产总量和所占股权比例较少,因此在公司经营决策中缺乏话语权,且表决权相当分散,导致自身权益被侵害。此外,股利分配法定条件的模糊性、公司管理层在收购过程中的操作隐秘性和大股东能够直接迅速获取企业信息具备的经营决策权等,使得对中小股东的影响越发严重。2014年12月证监会为了维护中小股东权益,专门成立从事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公益性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开展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2]对此,《产权保护意见》强调,支持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员工持股,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时推动金融创新,鼓励创造更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使民众分享增值收益的金融产品,增加民众投资渠道。

二、对不同权利形态的平等保护

(一)有形产权与无形产权——经济新常态下知识产权的保护

检察实践中,知识产权犯罪浓厚的跨专业特征使得检察官难以应对自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又因为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刑事法律知识欠缺,无法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多是“以罚代刑”草草了事,抑或因为对受理的案件是否构成犯罪没有把握而未移送公安机关。对此,《产权保护意见》强调,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审判“三审合一”,完善涉外知识产权执法机制等。

(二)传统业态产权保护与新类型业态产权保护——金融改革背景下对金融参与者财产权益的平等保护

中国人民银行2016年12月印发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首次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中引入消费者保护理念,试图改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但是,互联网金融的普惠性、网络性及信息分布的不均衡性,加上消费者的互联网技术和金融知识双重的不足,面临着较传统金融领域中更多的技术风险以及由此引发的金融风险。对此,《产权保护意见》强调,深化金融改革,推动金融创新,鼓励创造更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使民众分享增值收益的金融产品。

三、检察环节研究产权司法保护政策应把握的原则

具体到产权保护的司法政策,在具体研究中应把握以下四个原则:

(一)以防控风险、服务发展为指导理念

检察机关要切实把防控风险、服务发展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做好犯罪预防和法治宣传,主动适应加强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的司法需求,确立检察机关在产权保护上的权威和公信力。加强与企业联系,注重从非公有制经济界人士、工商联及商会工作人员中选聘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因地制宜设立产权司法保护检察室等方式广泛了解企业法律服务的需求,构建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二)以法律为依据综合发挥检察职能

检察机关要根据高检院的要求,依法履行刑事检察职能,加大惩治侵犯产权犯罪力度;加强与监察委员会的衔接,依法惩治侵犯产权职务犯罪;强化刑事诉讼监督,保障涉案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形成多元化产权保护格局;加强诉讼监督检察工作,依法化解产权纠纷引发的社会矛盾;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等。

(三)以最小干预实现刑事司法目的

检察机关在作出不捕、不诉等终局性处理决定前,主动听取相关部门意见,逮捕、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发布涉及创业创新企业案件新闻信息等均须慎重。全面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工作,对轻微案件简化诉讼程序,加快诉讼进程,切实维护产权人合法权益。

(四)以机制建设作为推进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保障

一是常态化沟通联络机制。对重大问题、事项、案件及时向党委、人大、政府、政法委报告;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定期通报情况的工作机制,就产权司法保护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难点共同开展调研分析。二是风险预警防范机制。对办案中发现的容易引发犯罪的法律风险点进行分析评估,为政府、行业监管部门提供刑事风险防范建议、职务犯罪预警预测。三是快速处理反馈机制。建立产权案件专案特办、有效衔接、工作协同的内部专项工作机制,注重对产权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和羁押必要性审查。以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产权领域为重点,积极运用诉前程序和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维护被民事、行政违法行为侵害的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四是权利救济保护机制,为当事人寻求法律咨询、权利救济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方式,对不属于检察机关主管或管辖的案件,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参考文献:

[1]见《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等。

[2]其职能主要包括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建立投资者权利代理机制”,以股东身份参与上市公司治理;通过调解、和解、仲裁、补偿、诉讼等方式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等损害投资者利益行为进行约束;行使股东权利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