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公正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0-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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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公正

位一

位一[1](西南民族大学四川成都610041)

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A

摘要:本文首先通过对社会公正的含义及其基本内容的概述,阐述了衡量当前社会公正的标准,并详细分析中国当前存在的不公正现状。由此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的社会公正的必要性与现实意义,总结性地概括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的社会公正的基本原则。

关键词:平等和谐社会公正原则

一、社会公正的含义及内容

(一)什么是社会公正

公正,即正义。正义,是一个古老的话题。早上2400多年前,苏格拉底已经在雅典的大街上、广场中、剧场里,与他所碰到的人讨论正义问题。此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奥古斯丁,托马斯,霍布斯,洛克,休谟,斯密,卢梭,康德,黑格尔,叔本华,边沁,密尔等人类思想史上一流的思想家们也都把自己的目光投向了正义问题,留下了关于正义问题的大量宝贵的思想材料。

在人类思想史上,正义或公正这个范畴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人类在自己的生活中深切地体验到:“有一种东西,对于人类的福利要比任何其他东西都更重要,那就是正义”[2],可见正义是人类最大的也是最重要的权利,自从人类社会产生以后,公平正义一直就成为了人类社会最重要的话题。然而,对于什么是公正或正义,思想家们的答案却不尽相同。苏格拉底认为,正义是知道如何行动是最好的,也就是将正义视为指导人类行动的价值尺度,这个尺度可以衡量人类活动的好坏,但苏格拉底并没有指出正义的标准即什么是公正的,通过什么标准来衡量人类的行为。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指出:“正义能给予那些属于国家法制的其他的美德—节制、勇敢、智慧—以及那些被统摄在这一普遍的观点之下的德性以存在和继续存在的力量”[3],柏拉图将正义看作一种人类美德的道德原则,能为优秀道德的存在提供支撑和合理性确证,体现为是社会各阶层各司其职、各守其序、各得其所,柏拉图所说的正义实际上,城邦正义也即制度正义,通过制度正义,社会人就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位置,实现自己的价值。亚里士多德说:“所谓公正,一切人都认为是一种由之而做出公正的事情来的品质,由于这种品质,人们行为公正和想要做公正的事情,不公正的意思也是这样。”[4]。亚里士多德指出,在各种德性中,“公正是最主要的,它比星辰更加光辉”,[5]“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6]“公正集一切德性之大成”[7]。他认为,在各种德性中,惟有公正是关心他人的善,为他人好处着想,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由此看出,公正是所有德性之精华,是人类整个德性总结。可见在一个社会中,公平正义已经被认为了社会的最高的道德原则和价值追求。生活于奴隶城邦之下的亚里士多德还指出:“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正义衍生的礼法,可凭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折,正义恰正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8]。公正原则之所以倍受重视,是由于它关涉城邦的幸福生活,人一旦离开公正,将是一切动物中最凶恶的。可见公正是人类社会存在的首要原则,人类对幸福生活的追求,必须建立在一个公正的基础上,否则社会就是一种缺乏道德约束的无序状态即“公正就是给予和维护幸福,或者是政治共同体福利的组成部分”[9]。一个社会要达到和谐幸福,就必须施行公正的政策和衡量标准,就必须更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消除社会不和谐因素。特别是设计程序公正和机会平等的原则调节社会各阶层的合理流动。伊壁鸠鲁认为,正义是为了彼此快乐的社会契约,他将正义或公正的定义上升为为一种社会契约,而且这种社会契约是社会全体一起同意并且乐于付诸实施的,可见公正对人类和个人是非常重要的。公正就是避免彼此冲突,协调各自利益,达到社会成员的快乐和幸福。西塞罗可以为我们提供佐证,他说正义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人类精神取向”[10]。唯有社会公正,才能保证实现个人的幸福生活。乌尔庇安认为,“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11]。奥古斯丁认为,上帝的正义是一切存在事物善恶的标准与基础。霍布斯认为,正义就是守约,其目的是结束“人对人是狼”的自然状态。斯宾诺莎认为,正义是思想自由、行动守法。休漠认为,正义是一种人为之德。卢梭认为,正义就是人民主权、社会契约,是一种公意。康德认为,正义就是善良意志。西季维克认为,正义是同样的事情应该同样对待。尼采认为,正义是强者的意志。杜威认为,正义是处理道德情境的工具。凯尔逊认为,正义是基于“主观情绪因素所作的价值判断”。庞德认为:“正义即直道”[12],也即走正道,行正义之事。

康德说:“如果公正和正义沉沦,那么人类就再也不值得在这个世界上生活了。罗尔斯说:“假如正义荡然无存,人类在这世界生存,又有什么价值?”

两位哲学大师对正义之必要性和至上性的呼唤,表达了人类对正义理想的共同期盼和永恒追求。

在一般意义上,公正与公平,公道同义,它是指符合一定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行为。而社会公正是什么?我认为社会公正就是建立在个人与社会,集体关系之上,个人的劳动活动创造的社会效益与社会提供给个人的物质精神回报的平衡合理。

(二)社会公正所包含的内容

第一,每个人的社会地位与社会财富获得,应尽可能与其实际功过相称,并由此进一步引申为机会均等。个人能力和社会职位相当等要求。这意味着否定种种特权等级制,建立一个人人有机会发挥自己潜能的开放性社会。在这个意义上,它主要标识的是自由。第二,社会福利的公平分配。在这个意义上,它标识的是平等。对社会公正的探索包含了对社会制度,秩序及其稳定的探索。近代以来,社会公正和制度公正一直是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的中心论题,一般认为,自由,平等为其核心,实质的与形式的两个方面为其焦点。在实质方面,强调社会成员平等的自由权利的实际享有和维护,在形式方面,则强调制度本身的合法性、或正当性,及规则本身的统一性、权威性、严肃性。

二、衡量当前社会公正的标准

第一,是否有利于增进大多数人的生活质量;第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否相对更加平等了。这两个标准表明,不存在绝对的公平或平等,真正的公平总是具体的,其内涵并不是绝对的平等,而是某一历史时期大多数人的相对权益的增进;为了达到这一点,真正的社会公平应当适应于一国的社会发展阶段,适合于一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因此,真正社会公平的具体检验标准还包括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包括当时人们的普遍心理感受。根据这样的公平标准,真正的公平必然是与效率协调一致的,是与效率相统一的公平。

三、中国不容乐观的社会公正现状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社会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但是,一个明显的事实是,中国的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之间出现了不协调的情形,换言之,同经济发展相比,社会发展明显滞后。这突出地表现为,尽管现代意义上的公正理念与准则开始初步生成,但是,社会公正的具体状况就总体而言不容乐观。

(一)贫富差距的拉升幅度过大

“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曾是这个民族对两极社会最深刻的历史记忆,不幸的是,21世纪的中国真的在开始演绎这种历史记忆的现代版本。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统计数字,中国目前的基尼系数为0.45;占总人口20%的最贫困人口占收入或消费的份额只有4.7%,而占总人口20%的最富裕人口占收入或消费的份额高达50.0%;最富裕的20%人口与最贫困的20%人口所占收入成消费的份额之比为10.7%.的确,当人们发现中国的官僚们动辄用下岗工人一年的工资轻松的打发一顿饭局,同一个小区中的人们收入可以相差数十倍甚至上百倍,为数众多的不幸“落伍者”在生存底线上下沉浮的时候,我们相当确信,中国现实中贫富悬殊已经极具爆炸性,它远远不是冷静客观的基尼系数可以描述,它正在展开的,是一场规模宏大的历史活剧。

(二)社会再分配的力度较弱

社会再分配是指立足于社会的整体利益,对于初次分配之后的社会利益格局进行一些必要的调整,以缩小社会的贫富差距,使社会成员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中国目前在基本民生方面的公共投入比例很小。社会保障和福利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只有3%,公共教育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只有2.9%,卫生保健的公共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仅为2.0%.同一些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主要国家相比,中国现阶段在基本民生方面公共投入的这三项主要指标是最低的。

(三)社会成员基本权利保障的总体状况偏弱

在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成员进入社会生活时应当有一个基本的平等起点,亦即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当具有平等的基本权利,包括平等的生存权利、平等的工作权利、平等的受教育权利以及平等的性别权利等。一个社会对于社会成员基本权利予以有效的保护,是社会公正的底线要求。2000年中国城镇的实际失业率已达8.3%,中国城镇的失业问题比较严重,如果再将农村中庞大的富余劳动力数量等因素适当地考虑进去,那么失业问题已经成为中国社会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

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的社会公正的必要性与现实意义

(一)社会不公等问题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

贫富差距过大、劳动关系失衡、农民工与城市人的利益冲突以及城乡差距、地区差距等问题的持续恶化,已经危及整个国家的健康持续发展。在经济社会大转型时期,需要解决好诸多现实挑战,解决好民生问题,

(二)强调公平不是劫富济贫

对收入分配的调整或者改革,存在着两种心态,有的人认为强调公平与财富共享是劫富济贫,这是一部分既得利益者的声音;有的人确实有仇富心理,这是贫富差距过大造成的心理落差。正因为这样,我们尤其要强调发展成果的合理分享。

如没有发展,哪里有先富起来的群体,贫富差距也不会扩大;没有农民工的自由择业哪有农民工与城市人的直接利益冲突;没有东部地区的快速发展哪里有中国的现实国力。因此,看待中国的现实问题必须尊重历史事实,它是中国发展进步中的问题,同时也是中国发展进步的标志,对这些问题也必须通过再改革来解决。中国现在面临的实际上是双重改革任务,一方面要继续改革计划经济体制下遗留的问题。另一方面是纠正以往改革中的不足及其后遗症,这个阻力较大,因为改革发展中已经形成了新的利益格局,既得利益者为维护自身利益可能成为进一步改革的阻碍因素。

(三)分配公平也是生产力

分配公平是长盛不衰的生产力;增加穷人收入最利于拉动内需;分配公平对所有社会成员都是福音。我们都知道,不劳而获、少劳多获,只能增长人的惰性、“机会心理”和特权意识,而多劳少获则不利于调动人的创造积极性和自觉的责任意识,不利于社会总财富的增加;一个人的收入决定了他的生存质量和人格尊严,当一个人感到比他贡献小的人却过着比他更优雅、更体面的生活时,他的心里就会滋生出一种怨愤,这种怨愤则会危害社会的和谐和经济的健康运行。

因分配不公而产生的巨富们也存在消费水平低于收入水平的情况,于是他们将更多的钱做商业投资,可这只能使产品更加过剩;因分配倾斜而收入过高的行政垄断企业员工和公务员一族,因为手里的金钱存在着灰色的嫌疑,所以在日常消费中也不敢公开地大手大脚,于是某些官员将大量现金藏在家里、转到国外或存入银行。这也不利于刺激消费。

由此可见,社会分配如果向普通百姓倾斜,那是最利于拉动消费需求的举措,因为收入低的百姓天天考虑的都是如何凑钱把急需使用的物品买回家,钱到了他们手里,马上就会变成商业的繁荣、工厂自动生产线的满负荷运转和就业的大量增加。

(四)推行社会公正的现实意义

为了顺利地推进改革,为了中国社会经济持续、有效和健康的发展,就必须适应新的历史条件,顺应民意、顺应现代社会的基本趋势,把社会公正放到一个突出的位置。

第一,从社会经济发展基本价值取向的角度来看,社会公正是社会发展的基本价值取向。社会发展的成果对于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来说应当具有共享的性质。恩格斯指出,应当“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情况;”使“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使社会全体成员的才能得到全面的发展。”

第二,从改革发展具体进程的角度来看,中国的改革已经结束了初创的阶段,而进入到一个依靠社会公正的规则进行制度创新和制度建设的新阶段。在一个社会当中,最为重要的规则体系就是制度。就制度创新和制度建设而言,需要有基本的价值理念和规则作为其依据。在现代社会,制度设计和安排的基本价值理念依据和规则只能来自社会公正。所以,现代社会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制度设计与安排,必须以社会公正的基本理念为依据。中国现阶段的初次分配领域和再分配领域之所以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其主要原因便是在这些领域中缺乏必需的社会公正规则。有鉴于此,在改革的现阶段,必须将社会公正放到一个突出的位置。

第三,从经济发展可持续、健康的动力角度来看,社会公正状况直接影响着经济的主要拉动力。就一般情况而言,经济的拉动力包括出口拉动力、投资拉动力和内需拉动力,其中,内需拉动力的作用要远远高于前两者。中国目前的内需拉动力之所以无法得到有效的提升,其关键原因就在于社会阶层结构的不合理、不公正,即:低收入群体以及中低收入群体成员数量过大,其比重高达80%多;而中等收入人群成员的比例只有10-15%。这样的一种社会阶层结构,无法持续、有效地提供内需拉动。破解这一困局的关键在于高度重视社会公正问题。

第四,从现实状况的角度来看,日益严重的社会不公正现象,造成了大面积的负面效应,对于中国社会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开始构成明显的威胁。日益严重的社会不公正现象势必会造成社会各个群体之间的隔阂和抵触。当社会各个群体之间的隔阂和抵触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必定会进一步损害社会各个群体之间的团结与合作,引发或加重其他一系列的社会问题,造成社会的不安甚至是社会的动荡。中国社会目前出现了一些不利于社会安全运行的现象,究其主要原因,便是社会不公正现象的存在。所以,在改革与发展的关键时期,为了确保中国社会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就必须高度重视社会公正问题。

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的社会公正的基本原则

(一)和谐社会创造中的“平等原则”

公正在一定意义上可表述为“给每一个人他所应得的”这种话语方式,它表明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在一定意义上的可以说,社会平等永远是一个公正社会的最优先且最大的共同利益。一个实现了在政治权利面前、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才可能是公正的和谐的社会,在一个和谐公正的社会中,公民的平等权,首先落实在所有公民根据法律规定,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

(二)和谐社会发展中“付出与获得对等原则”

公正不是要求一切简单平等,公正首先要求的是符合比例的平等。你尽了一定的义务,就应具有一定的权利,付出了多少,就应得多少回报。和谐社会的公正原则并不是要人们一味地牺牲,贡献,一味地尽义务,而是强调行为动机的道德崇高性同时,也强调客观上要求对等原则。我们可以把它概括表达为:“得所当得”。

获得所应当得到的,这是“平等原则”的一个补充。付出获得对等原则的实施表明,社会公正允许差别的存大。社会平等原则绝不主张平均主义,社会公正理念主张,社会有责任使人的才能得到充分实现,有责任使不同地区将条件好的基础充分发挥。而且认为也只有使资质、条件较好的人和地区充分发展起来,才能带动全社会成员和地区共同发展进步。

从和谐社会需要的社会公正理念来看,付出与获得相对等,还意味着一个人如果做出了很多贡献(付出),那么即使他的动机中并不含有索取报酬的因素,但作为一种社会公正,应当使他得到相关的回报,否则就有失公正。和谐社会的公正理念必须使奉献者得其所得,使之在这种社会回报中客观上获得他的“得所当得”。事实上要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建立并完善相应的奉献和回报的社会机制,如此社会才可能形成善善相生的持久的良性和谐。

(三)和谐社会构建中的“补差原则”

补差原则的基本要求可以说是“以有余补不足”。一个公正合理的社会,要公正地对待全体成员,不仅要承认人们之间的利益分配差距,而且要承担缩小这种差距的理性责任。和谐社会的公正理念,出于共同富裕的根本目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它很可能要求必须把一块稍大些的蛋糕分给一个并没有相应付出的人。

和谐社会公正理念认为,一个社会或一个集体,有责任去关心帮助集体中处在最低等差中的那部分人或那部分地区、部门。如果一个社会、集体对其利益获得较差者漠不关心,不负责任,那它就不可能是一个和谐持久发展的社会。差补原则就是对那些因各种自然的、历史的、偶然的因素而造成的天赋资质或条件基础较差的社会成员,给予特殊的惠顾,以排除他们事实上所处的不平等的起点和障碍,创造出一种社会的平等与和谐。我们今天追求小康社会与和谐发展社会,这要求我们在注重市场效率、公平竞争的同时,一定要注重社会公正中的“补差原则”。要扶持落后地区、关爱弱势群体,要在市场经济机制完善和各项政策、制度安排中有意体现公正补差,全面实现和谐社会所要求的社会公正理念。

注释:

[1]位一,四川省成都市西南民族大学政治学院伦理学方向硕士点研究生

[2]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卷,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534页

[3]转引自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2卷,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第255页

[4][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尼各马科伦理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88页

[5][6][7]《亚里士多德选集》伦理学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3、104页.

[8][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政治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第9页.

[9][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尼各马科伦理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90页

[10][11][13]E·博登海歇:《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4、264、252页.

[12]参见汤玉奇等:《社会公正论》,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0年版.

参考文献:

[1]《伦理学概论》.余仕麟著.民族出版社;

[2]《正义论经纬》.沈晓阳著.人民出版社;

[3]《分配正义论》.何建华著.人民出版社;

[4]《罗尔斯读本》.万俊人编译.中央编译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