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法制宣传效果,普撒法治的阳光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7-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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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法制宣传效果,普撒法治的阳光

卞修元韩虎成

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北京102211;四川绵阳中学四川绵阳621000

摘要:本文阐述了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意义和功能作用。作为一种法律服务,法制宣传教育在节约法治资源、提升法治效益方面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法制教育能够培养人们的法治意识,让人们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掌握法律知识,用以维护权益,同时也避免因“不懂法”而违法。作为法律宣传工作者,在筹划制作宣传教育材料时,就要注重选材,用好典型案例,处理好案例完整性、合理性与时代性的关系,在制作方式上,综合运用案例通报、现身说法、现场参观等五种方式,并简要分析了每种方式的优点与不足,取长补短,提升教育效果,发挥法治宣传在培树法治信仰、建设法治国家中的功能

关键词:法制宣传;典型案例;法治信仰

“每当想到年近80岁高龄的老母亲,满头白霜,颤颤巍巍的提着手提袋来监狱探视我的时候,再多的泪水也洗涮不了我内心的悔恨,再多的叹息也拂不去深深的自责,再多的抱歉也是苍白无力,抹不去给亲人造成的巨大伤痛。因为我的狂妄与自大,对法律的无知与蔑视,给母亲带来了深深的伤害与打击。我最大的愿望就是当我释放回家的那一天,我还有妈妈……”这是一名罪犯服刑期间,面对铁窗电网深深忏悔时说的一段话。不学法、不知法成为很多犯罪人员的共性。有史以来,犯罪给人类带来的灾难,已经远远超过所有战争灾难的总和,如何有效阻止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早已成为人类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随着当前依法治国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成为人们普遍认可的共识,法治社会深入人心。之前,在维护权利过程中,曾有很多“一元钱官司”被炒地沸沸扬扬,这固然表明人们的维权意识增强了,但是试想,如果大家都为一元钱诉诸法庭,那我们的法治资源不是显得捉襟见肘吗?法律的效率得不到维护,法律的公正价值又怎能发挥作用?节约法治资源,提高法治效益,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开展法制教育是树立全民法治意识的第一步。

“故礼之教化也微,其止邪也于未行”。笔者在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时,接待的参观教育人员中,不乏赶热闹、看稀奇的,有的是来时随意、走时随心,对法制教育功能作用不了解,警示教训不在乎,法律知识不关注,使教育作用打了大折扣。培养全社会的法治信仰,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如何增强法制教育功效,降低法治成本也是法律工作者应该关注的问题之一。胡适先生曾说过“我不怕真理无穷,进一寸有一寸的欢喜。”对于国家的法治进步来说,于依法治国的宏图伟略而言,一次法制宣传的功效虽然甚微,但至少能让有限的教育对象感受到那种“进一寸”的欢喜。开展法制教育,不仅在于宣传遵纪守法的重要意义,了解法律的正当程序,理解法律下的自由,更重要的在于深刻认识到:法律不仅是对自制行为的约束,更是捍卫尊严、维护权利的有力武器。它向人们传达出这样一个信息:法律就在身边,我们学习、生活的学校、家庭、社会有一个强大的法律保护网,时时刻刻规范着我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调整着各种社会关系,只有自觉遵纪守法,才能健康顺利的成长,才能得到良性发展。同时,当我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它也让我们掌握可用以捍卫权利的公力救济、自力救济的具体方式。

自1986年全国普法开始以来,通过广泛的法制宣传教育,人们的现代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都有了很大的提高,权利意识进一步增强。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依法治国按下了“快进键”、进入了“快车道”,法治建设快速推进,同时也进一步推动形成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既是一个普法的过程,也是一种法律服务。平时我们经常看到的法制教育基地、法制宣传活动等,多是引人向善的遵纪守法型、警示教育类的法制宣传,通过展示违法犯罪的沉重代价,引起人们对法律的敬畏,进而使人们认识到日常生活中的陷阱,如何识别、自救、求助等。这是法制宣传的第一种功能,即警示教育功能。

法制宣传的第二种功能,在于宣传法律知识,以使人们更好维护自身权益。在罪犯忏悔时或是发生侵权时,我们经常能听到的是有人说“不懂法”,但很少能听到“不懂权”。为什么呢?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里,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掌握了法律就是掌握了生杀予夺的权力,“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只是一种美丽的说辞。无论是早期战国时的《法经》,还是最后一个封建王朝的《大清律例》,统治阶级关注的重点是如何用法律治理国家、管理子民,而鲜少关注子民有哪些权利,普通百姓更难以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以致今日从国家机关到一般公民,应该说我们整体的权利意识都很淡薄、法治素养不是很高,如执法过程中少数人员违规执法、暴力执法、不按程序执法、暴力抗法现象,刑事、民事案件中很多受害人经常选择忍气吞声问题。这都说明在我们大多数人的观念中,往往只知道法律是规范人们的行为,苛以人们义务,却不清楚法律还设定了诸如平等权、人格权、受教育权等权利,设立了申诉复议等救济制度。如果权利受到侵害应当采取何种方法、手段才能得到有效救助,而不至于再付出更大的代价。开展法制教育,就要使人们明白:在法治社会,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公民被“允许”的行为;当个人权益受到侵害时,就要用好法律这个有效武器。

一次高质量的法制教育,只有让教育对象从内心深处感受强烈震撼,才能自觉感到需求法律、敬畏法律,也才能进一步培树法治意识、树立法治信仰,达到“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自觉。

开展法制教育,在内容选择上要扣住教育对象的内心渴望与需求。组织一次法制教育宣传或展览,制作完成后,主题内容基本确定,很难再做大的更改,这就要求在制作准备过程中,力求细致,或者根据宣传主题选内容,或者根据受众需求选内容。无论哪种,都需要有充分的调查研究,了解大多数教育对象对内容的需求,做到才能放矢。比如,少年儿童群体与大学生群体需求就不一样,工程技术人员与商业服务贸易人员需求也是不同;再者,参观人员有的比较关注民事维权,有的比较关注行政维权,有的非常关注网络安全维权,有的更关注司法公正维权,等等,需求不一样,关注的侧重点也就各不相同。所以,法制宣传人员在丰富知识储备上必须做足功课,精确选择内容,把握受众的心理需求和渴望,以丰富鲜活的内容突出宣传教育的主题。

案例是关系法制教育效果成功与否的关键,所以案例的选取要有典型性。每个案例都是鲜活的生活教材,典型案例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其中能够反映出法理与情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以及不同方面的法律关系等,能够满足教育对象心理上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好奇心。选择典型案例是通过剖析典型案例中错误的行为方式和价值取向,给教育对象带来行为和生活的教益,增强法治观念和守法意识。实现这一教育目的,首要的一点是选择与教育目的相适宜的典型案例。对此,需处理好三个细节:一是展现案情完整性。典型案例教育具有更强说服力和吸引力的优势,增强教育对象辨别是非和抵御不良思想侵害的能力。案例教育中应尽可能将行为方式、危害后果及违法犯罪人员所受惩处情况完整地展现给教育对象,让其尽可能有一个整体认知,进而反思因果,增强效果。二是取舍要点合理性。我们经常发现有些初次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多是模仿影视剧中的“作案方法”,因为在利益驱使或环境迫使下,主观上会产生一种模仿的冲动。类似,案例教育也是一样,案例要件选择不当,会导致教育目的达不到预期效果,甚至起相反作用。因此,在前期选材过程中,需把握好案件要点的取舍,既要突出重点,同时也须对负面影响加以控制,选择符合教育目标的典型内容,剔除其它不适合的部分。同时所选案例中使用的法律法规必须与现实中的法律规定相一致,以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可信度。三是表现内容时代性。英国著名的大法官、法学家丹宁勋爵说过“如果律师们死抱住判例不放,忘记他们应该奉行的基本原则是坚持真理和主持公正,那么他们就会发现整个自由的大厦将会倒在他们的脚下。”法律是社会治理的一种重要规则制度,社会是发展变化的,开展法制教育也不能一成不变,尤其是在案例内容选择上。法制教育内容应紧跟社会热点,体现时代性、针对性和真实性。只有真实的东西才能触动人,只有选择与教育对象有着相同时代背景和相近生活状态的典型案例才能对教育对象产生情感上的冲击,达到预期效果。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表现方法要有新颖性。要密切结合教育场地、实施条件等实际,选取恰当的表达方式,因地制宜,探索并采用教育对象易于接受、乐于参加、触及心灵、规范言行的丰富多彩的教育形式。除了通常采用的授课讲座的方式外,一般还可采取五种表现方式。一种为情况通报。这种方式机关单位采用的比较多,通过通报违法行为的来龙去脉和前因后果,综合分析原因教训及危害,以达到引以为戒、宣传知识、接受教育的目的。其特点上方便灵活,经常使用,不过通报的传达范围相对有限。第二种为现身说法。让教育对象面对面听取犯罪人员讲述走向违法犯罪的过程,以及被查处后的个人和家庭的凄惨遭遇、本人发自内心的悔悟与告诫等。其特点是使违法犯罪人员与教育对象处于同一情境之中,面对面的接受教育,使教育对象真正感受到违法成本,感受到违法犯罪并不是离自己很遥远的事,如果不注意学法用法,就有可能滑进犯罪的深渊,受到达摩克利斯之剑的惩处。这一方式无论是在规范行为方面,还是典型案例教育影响力方面,对教育对象的警示作用效果都是非常明显的。不足的是需要违法犯罪行为人与教育对象面对面的交流,教育面相对较小,有时还要受到现身说法的违法人员反思程度、表达能力、现场氛围、组织人员的引导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在实施过程中同时还要注意对违法犯罪人员合法权益的维护、现场秩序的管控。第三种为现场参观。如观看庭审、实地参观违法犯罪人员的改造场所等。这种教育方式能让教育对象切身感受铁窗电网的压抑、失去自由的痛苦,真实体验违法的代价、犯罪的成本,现场的环境也更能引起教育对象的深刻反思。其不足是参加人员、人数有一定限制,管控秩序和突发情况的处置需预先做出准备。第四种为传媒或模拟演示。如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每日播放的普法栏目剧,即通过录像、录音、影视等传播媒介或表演、沙画等方式,再现案例过程。这种方式比较直观形象,易于认知,不过其制作成本也相对较高,同时也受传媒本身规范性的限制。第五种是展示实物。即采取展示图片、罪犯忏悔、判决书、法律文本等资料,展示案例教训危害和打击犯罪严厉举措,宣传法律知识,增强法治观念。它的特点是图文并茂,内容简明。不足是对案例的内容删减大,对教育意义的发掘、引人思考、吸取教训等方面都有所欠缺。每种表现方式各有优点和局限性。因此,在开展法制教育时,宣传人员要结合教育资源和具体条件,选择恰当的教育方式,取长补短,综合运用,提升教育效果,充分发挥法治宣传在培树法治信仰、建设法治国家中的功能。

作者简介

卞修元,男(1983-)安徽寿县人,工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

韩虎成,男(1985-),四川绵阳,工学学士,四川绵阳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