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依法建设国防动员新发展胡露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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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依法建设国防动员新发展胡露

胡露

湖南省人民武装学校湖南长沙410125

摘要:在军队建设和改革的大局下,国防动员体系进行了重塑,国防动员工作开辟了新纪元。深入学习《国防动员法》,抓住改革的有利契机,建立与新要求相适应的国防动员机制,推动依法建设国防动员的新发展,是国防和军队建设实现新跨越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军队改革;国防动员;国防动员法;依法动员;创新

习主席对军队改革和创新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提出要以创新的思路、办法攻克艰难、险关。理论需求、技术需求、人才需求、管理需求及实践需求作为引领创新的源泉,习主席将理论需求放在了第一位,凸显了理论对技术、人才、管理与实践的指导价值。强化理论需求对国防动员的牵引作用直击当前国防动员系统推动工作的矛盾点,加强对《国防动员法》的学习,抓管思想,在厉行法治中科学指导,是适应改革潮流,依法建设国防动员的理论武器。

一、国防动员法是国家行使国防动员职能的法律保障

国防动员是将国防潜力转化为国防实力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国防建设、增强综合国力的重要内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我国各项事业的加速发展,国防动员所处的社会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传统的依靠行政手段开展国防动员工作的做法再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国防动员法》的出台,是从依靠行政手段向依靠法治手段的转变,也标志着我国的国防动员建设进入了规范化、法治化发展的新阶段。

国防动员法为监督职能机关履职提供了法律证明。《国防动员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国防动员领域的社会规范。任何社会规范都有赖于某种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但只有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其实施的。《国防动员法》一经颁布,就有了高度的权威性,也受到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阻碍和破坏国防动员的行为,各级机关在组织领导动员工作中的渎职、失职行为,都将受到相应地惩罚。

国防动员法为连接其他国防动员法律法规搭建了桥梁。国防动员法规由基本法规、专门法规、地方性法规组成,《国防动员法》属于国防动员基本法规。《国防动员法》颁布以前,我国的动员制度主要散见在《国防法》《兵役法》《预备役军官法》《人民防空法》等单行法律规范中,虽然条文规定中有不少与动员有关,但缺乏与动员衔接的核心法律。《国防动员法》的颁布实施,不仅将这些国防动员法规联系在一起,成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节点,而且为其他法律运用于国防动员领域提供了依据,使法律关系更加和谐。

二、推进依法建设国防动员新发展

我国国防动员建设的现状是:依法建设国防动员的观念不强、履行职能的责任意识不够,应急应战的功能发挥不明显等,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了我国国防动员建设的质量效益。在十八届六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以及军队改革的新时期,各级应以学习贯彻《国防动员法》为契机,转变思想观念,狠抓工作落实,努力推动依法建设国防动员的新发展。内化于心,外化成行,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加强普法宣传与教育,将法治内化为信仰。国防动员与国防动员立法存在一种互动机制。实现依法动员,不仅需要科学立法,更需要树立法治观念、强化法律意识,因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若受众不能从观念上认可它,再完善的法律制度也失去了它存在的价值。正如卢梭曾言:“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中。”因此,要将依法动员落到实处,首先要用观念武装头脑。普法是强化依法动员观念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普法的有效方式,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大众媒介,不断拓宽普法渠道,扩大普法辐射范围,在全社会形成普及国防动员法基本精神的良好氛围。在实际普法过程中,“以吏为师”,即以领导干部为重点,采取多种方式抓好学习,例如开展专题学习会,明确新形势下宣传思想工作的重点任务、基本遵循。无论是准备与实施国防动员的主体,还是因为动员被影响的对象,自上而下地学习《国防动员法》,将依法动员作为一种信仰,是实现依法动员、构建法治社会的路径和方向。

2.加快体制机制改革,构建一体化国防动员机制。“健全国防动员体制机制,完善平时征用和战时动员法规制度。”是十八届三中全会针对当前国防动员存在的矛盾,提出的体制机制改革思路。国防动员体制是国家为进行国防动员而建立的各种组织、制度的总称,国防动员机制则是国防动员组织机构和制度体系在各种因素制约下发生作用的机理和内在运用方式。作为国防动员活动的神经中枢,规划体制机制从一开始就影响着国防动员规划的形成和选择,并贯穿始终,主导国防动员战略规划的制定与实施。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武器装备的不断更新,对国防动员体制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加快动员体制机制的调整、改革与完善是必然趋势。进一步强化“高度集权”与“部门分工负责制”,推进国防动员机制与政府应急管理机制的有效衔接,建立以由党政军主要领导、军地职能部门和国动委办事机构组成、具有平战一体功能的联合指挥机构,明确国防动员参与政府应急管理的程序方法,完善军地互访协调、联席会议等制度。当然,国防动员体制机制方面存在的矛盾并非独立的,因此体制机制的改革与完善不仅有赖于自身组织机构、运行机制的构建,更有赖于外部制度环境的改善。

3.完善国防动员法规体系,以制度促科学化、规范化。国防动员不能随心所欲,必须依法进行,走法治化的道路,无论是动员的制定、论证与评估,还是监督检查、调整与修订,都需要专门的法规予以明确和规范。因此,制定配套的国防动员法规,完善国防动员法规体系,是准备与实施国防动员工作的准绳和依据。《国防动员法》的颁布实施,既着眼新形势新任务,又为建立健全国防动员法规制度奠定了基础,但就我国当前的国防动员法规体系而言,仍不够完善。例如,世界主要大国除在《国防法》《国防动员法》、《国家安全法》等中列有国防动员条款外,还制定专门领域的动员法规,对动员的权限、任务、职责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再如,随着我国国防动员体制的调整改革,原先制定的国防动员法规有很多已过时或废止。因此,适应新时代、新形势发展需要的国防动员法规体系有待完善。在完善法规的同时,还应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尤其是加强军事机关的监督,例如可以赋予省军区系统一定的国防动员执法监督权,省军区作为驻省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省委军事工作部,负责领导辖区内的国防动员工作,这种执法监督模式可以有效形成国防动员法规执行闭合回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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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邱型柏.认真贯彻落实《国防动员法》在新的起点上推进云南国防动员建设创新发展[N].云南日报,2010-07-0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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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徐宗君,果青.现代国防动员法规建设的精神内核[J].军事经济研,2005(4):73.

作者简介:

胡露,1990年,女,湖北咸宁,硕士研究生,法学、人民武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