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调查制度在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中的完善运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3-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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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调查制度在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中的完善运用

陈延义陈文娟任艳艳

陈延义陈文娟任艳艳

(浙江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浙江323500)

摘要:社会调查制度和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新《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诉讼特别程序中增设的两项制度。本文通过一起在校高中生盗窃案的考量分析,指出当前社会调查制度在附条件不起诉中存在的问题,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提出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建议,以期指导实务。

关键词:社会调查制度;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前置程序

中图分类号:DF7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035(2013)09-0000-02

社会调查报告作为检察机关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启动、帮教个案选择和决定不起诉的重要参考依据,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是为了更好保护未成年犯罪赋予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特殊程序。社会调查制度已被广泛应用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经过实践检验,它对于实现刑罚个别化,教育、感化和矫正未成年罪犯,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立法中并没有明确两者的关系,因此有必要对两者法律性质宗旨、工作程序进行深入剖析,指引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中有效使用社会调查制度,促进未成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开展,更好的保护未成人犯罪的合法权益。

一、社会调查制度在附条件不起诉中运用现状分析

2013年1月景宁县发生一起在校高三学生何某盗窃案。何某入户盗窃,将在床上手提包内的625元现金盗走,得手准备逃离现场时被户主沈某发现,情急之下何某动手殴打沈某逃离现场。后发现手机掉在事主家中,又折返回去,后被沈某邻居陈某抓住。

案件受理后,检察机关根据与团委、教育局的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机制,聘请社会调查员进行社会调查。社会调查报告显示:犯罪嫌疑人何某父母离婚随父亲,其父常年生病。何某因生活费问题而盗窃,在校成绩优良。根据社会调查报告,检察机关认为:何某入户盗窃被户主发现后,用拳头殴打事主,暴力程度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主观恶性不大,并且取得了事主谅解,赔偿了相关费用,因此对何某不以转化型抢劫罪认定。但其入户盗窃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拟作附条件不起诉。但在确定监护人和帮教时,监护人父亲因生病没能力充当保证人,学校因何某误了高考报名,不愿接收,怕影响班级其他同学,社会调查员因工作性质不能作监护型帮教,最后只能作相对不起诉。

《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第452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开展社会调查,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和机构进行。”从该案中,我们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工作机制层次不高,横向纵向联系缺失。

社会调查制度没有归口的连线,没有报请上级机关备案指导,同时也没有政法部门的横向沟通。何某案发,检察干警曾经口头提醒公安办案人员,应关注在校高三学生的特殊身份,对其展开社会调查。但案件移送后,公安没有进行社会调查,且错失了何某高考报名,导致不能对成绩优良的何某以考上大学为主个案帮教的附条件不起诉。从中看出这是对新刑诉法内容对接尚不成熟,从会签的主体上看也是部门之间的工作机制,层次不高,工作力度不大。

(二)选任社会调查员缺乏程序性。

由于社会调查员工作机制层次不高,对于社会调查员往往主管单位推荐,对其各方面素质不了解。基层检察机关主要聘请乡镇团干为调查员,工作变动流动性强。社会调查报告是附条件不起诉的重要参考依据,社会调查有其一定的专业性,责任心要求高。何某案启动社会调查后,原来按户籍确定的调查员已经不在原来的岗位,安排另外的调查员,影响了后续工作的开展。

(三)社会调查员工作职能单一。

新刑诉法确立的附条件不起诉中的帮教,由于办案人员工作性质,不可能由检察机关单独完成,需社会的参与。何某案中,由于不具备帮教条件,失去帮教升入大学的绝好机会。纵观未成年人犯罪家庭大部分是问题家庭,帮教需全社会参与。由于工作机制未明确社会调查员的帮教职责,导致很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帮教无法开展,致使附条件不起诉不能启动。

(四)社会调查制度缺乏保障机制。

何某案件之所以只能相对不起诉,主要是社会调查员的社会责任没有发挥出来,以及教育部门没有承担相应的德育责任。一是没有监督机制,没有相应的部门对社会调查员和学校、居委等部门配合监督,就不能积极推动工作。二是缺少经费保障。社会调查员要去调查,除了工作对接相应的工作单位支持,还需要误工和差旅费补贴。没有专项资金投入,就不能持久开展工作。

二、社会调查作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前置程序必要性分析

社会调查制度与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目的、主体、效果等方面有着内在联系。第一,社会调查制度本身是针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设立的一种特殊制度,其适用的本身是对“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刑事政策的具体落实,它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目的上具有一致性。第二,附条件不起诉对不起诉人在考察期间要进行矫正教育,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的家庭结构成员,社会交往进行了解。第三,矫正教育从根本上讲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格进行教育,开展社会调查全面考察他们的人格特点,发现他们的人格缺陷,从而有针对性进行人格矫正。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社会调查应作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前置程序,它能够全面查清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背后的家庭、学校、社会和个体的原因,有利于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和帮教,更好的预防其再次犯罪。

三、完善社会调查在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中运用的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要解决以上问题,需要从立法、制度、物质等层面加以探究,立足保护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成长,坚持以教育、感化、挽救为原则,全力调动社会力量,实行社会综合治理。附条件不起诉是新的特殊程序,赋予检察机关更大的自由裁量权,检察机关应该开展社会调查。因此,在机制建立、调查员选任、调查内容、调查员报告书写、调查报告运用、保障机制等方面有应该有其自身的特色。

(一)加强社会调查制度工作程序建设。

在调研的基础上,省级检察院可以制定统一的社会调查制度工作条例,规范操作规程,提高工作效率。等条件成熟后,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社会调查制度,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经中央同意,上升到立法层面。由此才能引起全社会的重视,加强工作的横向纵向联系。

(二)完善调查员的选任程序和工作职能。

要继续完善调查员的选任程序和工作职能。笔者认为,由检察机关委托相对独立的有关社会团体作为社会调查主体更为合理。此法可以参照人民监督员制度,做好检察机关与社会的对接。

参照人民监督员制度,选任条件为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具备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工作作风严谨、认真,具有一定法律专业基础知识,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完成选聘工作向社会公示,各有关部门对支持和配合开展社会调查工作做出要求。检察机关组织对社会调查员开展培训,颁发工作证件社会调查员在启动附条件不起诉参与社会调查的基础上,应赋予社会调查员共同参与帮教、跟踪回访的工作职能。

(三)完善社会调查报告的参考依据和内容。

基于附条件不起诉中社会调查报告的运用特点,社会调查报告内容应加入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启动附条件不起诉后,考验期的表现内容是检察机关决定是否起诉的重要依据。

附条件不起诉中的社会调查应分阶段调查,启动前的调查和帮教考验期的调查。《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第452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

(四)建立保障机制。

检察机关应加强未成年人犯罪调研,向党委政府专门反映检察情况,争取党委政府支持,推动全社会参与机制的建立。另一方面,作为党委政府应建立有效的机制,可组建由政法委牵头,组织宣传、教育、民政、司法、法制、关工委、妇联、团委等单位召开联席会议机制。由政法委对社会调查员和责任单位考核,建立档案,作为提任干部和平安建设的依据。同时财政上应投入专项资金保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机制。

四、结语

未成年人的可塑性很强,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一贯表现和心理特征,从而得出其犯罪原因并帮助涉嫌犯罪轻微的未成年人认识自身错误是检察机关刑事司法职责外的社会责任。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引入全面调查制度,是对青少年个体化考察和帮教的重要举措。应该在实务中不断加以研究,从立法、制度、物质等方面加以完善,推动全社会共同治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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