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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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陆旦华

(无锡市大为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江苏无锡214001)

摘要: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养老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完善和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养老保险作为国家的稳定器,对一个国家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正处于发展阶段,还存在各种不足,本文结合我国基金监管的实际现状,针对目前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管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能够实现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良性运转,保障养老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的关键。

关键词: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管;问题

前言

人社部发布的《2015年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表明,到2015年年末,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3.56万亿元,其中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3.18万亿元,约占总基金的90%。随着经济发展速度越来越快和人口老龄化问题越发严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压力也进一步加大,研究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管法律问题,有利于规范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行为,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良性运转。

一、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相关概念

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是指真正执掌养老保险基金的组织、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机构,将养老保险基金作为一定的投资资本,投资和买卖法律许可的金融产品和实际资产,进而获得适当收益利润的一种行为,具有长期性、限制性、优惠性、安全性的特点。从其本质上来看,养老保险基金可以说是一种投资资本,因为通过这种方式投资人可以获得相应的利益,也可以看成是我国国家在参与市场的一种调控方式,将养老保险基金投入市场,再利用合适的方法保证其不贬值乃至增值,可以避免或者降低人口老龄化带来的沉重压力。

二、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法律监管的意义

(一)促进基金保值

目前,中国老年人数量正在急剧增加,整体趋势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所以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也会随之大量增加,如果养老基金没有升值,甚至贬值了,不仅原先储存的养老基金不能满足之后的生活生存需求,还需要更多额外的金额进行补贴,那么中国养老压力将十分沉重。但当资金的拥有量和增长收益量都增加时,就算将来的养老保险基金需求数上涨,也有能够有足够的资金解决问题。但谁也不能保证养老保险基金会一定增值,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风险也因此产生,所以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法律层面监督管理,有利于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实现[1]。

(二)调控协调市场

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是涉及到个人切身利益的投资行为,所以要格外重视基金的金融安全,另外养老保险基金带有公益性质,所以完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法律监管,一方面是引入政府宏观的管理理念,另一方面是使政府部门可以利用养老保险基金在投资交易场所上的作用,来增强其对资本市场的调控能力。同时,养老保险基金和资本市场是良性互动的,养老保险基金利用投资交易来获得利润,也会让机构和组织收益。同时,大量养老保险基金进入市场后,会稳定资本供需,有利于建立更加平稳的资本市场,可以提高经营效率。

(三)提高缴保人的信心

对资金进行监督可以保证资金的稳定性和安全性,避免资金受到非法破坏。保险基金,在操作中是存在一定风险的,如果发生危机,会对社会保障对象造成影响,所以加强监督管理有利于减少危机的产生,进一步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的稳定性,有了足够的监督保障,能够起到降低风险、实现保值增值的作用,此时缴保人也会提高对养老制度的信心,最终促进社会稳定。

三、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专门性法律支撑

目前我国有关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监管还处在起步阶段,相关立法尚不完善,已有的规范性文件也是具有局限性和片面性,是为了解决眼前的困难和问题,不具备广泛性和长期性,对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也却大强有近的约束力,并不能作为普遍事件的参考依据。而且针对养老保险制度的专门法缺乏,尤其是针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管法律尚未制定全国统一的法条法规,只有一些部委和地方性法规,其约束力受到一定限制,降低了权威性。完备的法律制度能使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监管过程有法可依,所以应尽快建立全国性的统一的养老保险基本法律,保障养老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监管模式过于单一固化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管采取的是统监统管的政策。为了追求投资的效率,目前我国采用的方式是委托给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管理,也就是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涉及到的人员和组织较多,包括基金法人、管理人、投资人等多领域。需要强调的是,不少发达国家发展渐成熟,已逐渐采用分类管理、分类投资的方式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投资。对于需求不同的投资,我们也要注意在审慎、定量、严格监管等各方面出台相应的对策和办法,从而在确保投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亦能够将投资效益最大化。

(三)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限制过严

因为养老保险基金涉及范围广,发展迅速,规模在不断壮大,为了保障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定定,现阶段我国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严格管控的,通过限量监管来预防和减少危机的发生。我国法律限定了投资的范围,组合等内容,一方面会对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结构造成影响,另一方面然后随着基金发展规模的快速壮大,严格政策已经难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甚至对造成收益损失。

(四)养老保险基金投资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信息披露主要是指公共主体在公开的场所或网络平台公开披露主体相关信息的行为。信息披露是政府部门和企业进行交流沟通的桥梁,也是对政府监管的帮助和辅助。信息披露制度是维系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良好健康运行最重要的环节,但目前,我国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和制度尚未出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信息披露方面的框架还未搭建,评论机制更是不见进展,养老保险基金投资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一方面不利于政府对有关企业的监管,另一方面,也对企业本身而言,在一定程度上也妨碍了企业的发展。

四、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管的建议

(一)加快专门法的立法步伐

制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管的相关法律,是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管的基础和关键。一是制定并颁布专门发,比如《养老保险法》。养老保险涉及的群众、机构范围十分广泛,金额较大更大,收付投资程度较多所以制定一部专门法十分重要,出台养老保险方面的法令,明确其法律地位,进一步保证基金资金安全平稳运行,对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也有巨大作用。二是定制配套法,引导参与主体。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涉及方较多,包括基金监管方,基金投资方等等,要强化监督就要对涉及到的各个组成部门加强监管,完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因为我国现行法中缺乏对养老保险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准确描述和规定,所以很多犯罪当事人借此逃脱制裁,为保障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安全运营,必须强调的就是加强对管理主体的监管和规范,使得基金的投资和监管有法可依[2]。

(二)规范行政监管部门行为

我国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管实行的是行政监管体制为主,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为辅的形式,不可否认的是这个体制有一定的弊端,比如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社会监管的公平性和中立。所以当前阶段的首要任务就是对现有的行政管理为主的体制进行完善,整合并优化行政监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在政府部门中建立专门的独立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其相应的职能和职责,明确其地位和独立性,不能随意接受其他部门的指挥和授权,当然也要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工作不是行政监管部门一家之事,也要得到企业部门和社会结构的配合,所以也要强调与政府和其它机构之间协调配合[3]。

(三)完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从上海社保案到在之后被曝光的各大社保基金大要案,可以看出社会保障基金在日常生活中被非法行为事件仍然不在少数,都证明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法律责任制度在现今的发展中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只有建立严厉全面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形成严格的制约机制,对相关违法行为作出依法制裁,才能够建立起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权威性,杜绝养老基金资产的流失,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增值。在新颁布的《社会保险法》中,清楚界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的范围,对违反规定的做法有严厉惩处的依据,做到了有法可依,有错必罚,当然,仅凭这单一的规定还不完善,我们还应该明确相应的刑事责任。通过建立严格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来强化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权威性,加大违法成本,明确违法后果,是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有力举措。

(四)加大信息披露力度

由于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信息的不对称性,和监管的不完善性,目前参保人员并不能够及时获取到必要信息,从而影响了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正常秩序。所以应详细规定信息披露制度,加大信息披露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基金被侵占和挪用的现象,确保基金运行安全,使基金利益各方随时了解基金运作情况,防止投资管理人违法、违规操作。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能够推动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资本市场的不断发育,为我国从严格限量模式向审慎性监管模式过渡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对于防范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风险同样有重要意义。

(五)借助社会力量加强监督

在建立相关的内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还应注意社会力量。要始终坚信社会监督是保证国家行政监管顺利实施的坚强后盾,是社会主义监督体制的根本,是养老保险基金安全积累的强大支撑。因此,通过构建多层次的社会保险监督体系,注重基金投资的社会外部监管制度的建立。比如通过对参与主体、涉及组织等各行各业明确相应的行业规定和制度,引导行业自我克制,主动依法守法并揭发违法行为,这不单单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补充、完善,也是为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打造配套的社会环境,进一步促进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市场的发展。

结语

综上所述,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关系到社会稳定,是进一步保障老年生活的有效行为,在目前在操作中存在不少问题,比如缺乏专门性法律支撑,监管模式过于单一固化,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限制过严,养老保险基金投资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等,需要从加快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管的立法步伐,规范行政监管部门行为,完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借助社会力量加强监督等方面出发,对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进行专门的监督和管理,保障人们群众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程柏霖.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法律监管研究[D].长春理工大学,2016,12.

[2]刘蓓.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06,04.

[3]周焕.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D].吉林财经大学,2013,03.

作者简介:陆旦华(1988年12月—),男,汉,江苏人,学历本科,专利代理人,无锡市大为专利商标事务所,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