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用电检查工作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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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用电检查工作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吴磊余万荣郭建平潘祖华韦玉祥万玉玉

(安顺供电局贵州安顺561000)

摘要:确保用电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电力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是供电企业的首要任务。但是,随着用户用电模式多元化的发展,不同用户之间的差异性也日益显著,供电企业用电检查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障碍。本文将结合供电企业的实际情况,从用电检查工作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入手,重点分析用电检查的法律风险,并提出防范建议,以期为维护供电企业自身合法权益、规避法律风险提供借鉴。

关键词:用电检查;法律风险;防控措施

Abstract:Itistheprimarytaskforpowersupplyenterprisestoensurethesmoothoperationofelectricityinspectionworkandimprovethestabilityandsafetyofpowersystem.However,withthepersificationofuserpowermode,thedifferenceamongdifferentusersisbecomingmoreandmoreobvious.Powersupplyenterprisesarefacingnewchallengesandobstaclesinelectricityinspectionwork.Inthispaper,wecombinetheactualsituationofpowersupplyenterprises,startingfromthecausesofelectricityinspectionworkoflegalrisk,legalriskanalysisforpowerthefocusofinspection,andputforwardsomesuggestionstoimprovelegalriskmanagement.

KEYWORDS:electricityinspectionwork;legalrisk;countermeasures

1.用电检查工作概述

用电检查主要是指供电企业为了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保障供用电安全,以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电力行业标准为准则,安排用电检查人员对用电客户的安全用电、合法用电,实施专业性检查的全过程。

用电检查的一般内容包括:

(1)客户需要按照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规,按照一定政策标准和规章制度使用电力;

(2)客户受电装置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查;

(3)客户用电设备的运行是否安全;

(4)用电具体情况的检查;

(5)电源的保护措施检查;

(6)客户进网作业电工的资格、进网作业的安全状况以及作业安全保障措施;

(7)客户执行计划用电,节约用电情况掌握;

(8)电力计量装置检查;

(9)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调度通信等安全运行状况;

(10)违章用电及窃电行为的检查等。

2.用电检查的工作产生法律风险的原因

电力法律法规滞后及《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废止所导致的法律风险。1995年12月28日通过,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了《电力法》;随后国务院相继颁布了《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初步构建了电力法律法规体系。但近年来,随着电力体制改革,与电网经营企业有关的其他法律法规也大量出台,但与《电力法》配套的法规却没有进行及时进行修订,导致以《电力法》为核心的电力法律法规体系,在对电力企业、客户设定的权利、义务时不能完全与当前的法律责任相匹配全匹配,凸显出越来越多的缺陷,这直接导致了供电企业承担较大的法律风险。

加之,2016年1月1日,国家发改委正式发文废止30件规章和1032件规范性文件,其中包括《用电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虽然废止了,但用电检查工作仍有现实的需要。虽然《电力法》等法律规定对电网企业用电检查职责仍予以确认。但是,《办法》废止后使得用电检查的内容、范围、程序等处于不确定状态,这必将导致电网企业进行用电检查时面临许多法律风险:第一,用电客户可能以《办法》废止为由拒绝配合检查,导致窃电或违章用电行为未能能及时发现,损害电网企业的合法权益;第二,检查范围、内容和程序不明确容易导致电网企业和用户对检查结果发生争议,引发法律纠纷,甚至可能直接导致电网企业在案件审理中败诉;第三,电网企业内部有关用电检查的管理制度何去何从,可能面临一定的困境。

3.用电检查工作中的具体法律风险

3.1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

在计划经济时代,受原电力部的影响,供电企业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是企业,另一方面代表国家行使电力管理职能。而在当前市场经济背景下,电力企业只是单纯的企业,其一切面貌和表现形式,都只能以企业的形式表现出来,否则可能会引发严重的法律问题。但是从目前来看,《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虽然具备极高的法律效力,但是缺乏可操作性,加上《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的废止,使得电力企业在用电纠纷的处理上比较被动。

3.2缺乏合法规范的检查程序

在用电检查工作中,相关人员对于违规用电和窃电行为的判定相当准确。但是却往往会忽视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在用电纠纷司法处理中,将自身置于不利位置,甚至可能会由于企业的严重违规,最终导致败诉。在调查中发现,有些工作人员没有相关证件,这样在检查中很多安全隐患无法及时告知用户,或者开具书面整改通知单得不到用户的认可,导致检查效果不佳。

3.3受自身法定义务的约束

在现行的电力法中,对于供电企业设定了一系列的法定义务,其中最为关键的两条,就是缔约强制和连续供电。所谓缔约强制,就是一旦用电申请人符合相应的法定条件,则供电企业必须与其订立相应的供用电关系;所谓连续供电,指非特殊情况外,供电企业不得私自中止供电。在这种情况下,供电企业就无法通过停电的方式对违章用电和窃电用户进行处理,否则就可能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

3.4取证难度较大

与一般商品不同,电力不可长期大量储存,用户在窃电的同时就完成了电能的消费,因此不可能如一般商品一样实现“人赃并获”,对于窃电行为的认定比较困难。另外,窃电行为主体也日趋多元化,一些个体户、私营企业、承包或租赁经营的企业等,把窃电作为一种降低成本、牟取暴利的手段,因而千方百计、不择手段地窃电,形成了由过去个人窃电发展到现在单位窃电的现象。电能商品的无形性,以及窃电主体的多元化给证据收集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无法通过强有力的取证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窃电方拒不承认,即使取得了证据,其法律效力也很难得到保证。

4法律风险防范应对策略

4.1加大宣传力度

不仅需要对用电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行大力宣传,还应该对窃电的危害进行宣传,一方面,应该加强用电检查队伍建设,确保用电检查工作的有效性,及时发现和处理电力系统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另一方面,应该与新闻媒体等联手,结合“五进”活动等进行正面的宣传教育,使得社会群众能够明白打击窃电行为,维护国家利益,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激发其反窃电热情,对自身行为进行规范,对他人行为进行监视,尽可能减少窃电行为的产生。另外,也可以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在信息传播方面的优势,对一些大案要案进行报道,警醒部分窃电者,形成相应的威慑力,从而确保用电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使得反窃电工作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2规范检查人员的用电检查行为

在很多情况下,由于检查人员操作不当,进而出现了安全问题,。在执行用电检查工作的时候,一定要按照法律的要求行使用电检查权,在到现场进行检查的时候,要求检查人员在2人以上,在检查工作中,要求检查人员要主动向用户提供《用电检查证》。,供电企业还应加强对内部员工的培训工作。培训有相关的法律知识,用电检查流程,以及和用户交流的技巧等。除此之外,还应该制定操作性强的用电检查标准作业指导书,方便其检查工作,起到指导的作用,将故障率和出错率降到最低。

4.3请求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用电检查不仅包括电网企业对电力用户的检查,还包括电力管理部门对供电企业或电力用户的检查。《办法》废止后,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仍然存在。在发现用户有违章用电、窃电等行为时,电网企业可以请求当地的工信委、公安等部门共同开展检查,或与银行进行合作,以保障用电检查的顺利进行,如贵州电网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合作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从今年9月开始凡是拖欠电费、窃电、违章用电等不良信息将纳入征信系统。同时,政府部门参与检查有利于固定证据、对检查结果进行认定,一旦发生因用电检查引发的纠纷案件也有利于案件的胜诉。

4.4推动出台用电检查地方性法规、规章

针对用电检查工作,尤其是用电检查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难点问题,不仅供电企业应该充分重视,还应该争取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为顺应国家电力体制改革潮流,在推动用电检查地方性立法时,应消除电网企业开展用电检查的行政色彩,突出用电检查服务客户、保障安全的职能;另一方面,应强化用户安全用电的义务,明确违反安全义务的相关法律责任。此外,电网企业还应及时修订内部用电检查管理制度。内部的管理制度应删除引用已废除的《办法》等条款。

5结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国家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化,供电企业在用电检查工作中会面临着更多新的法律风险。这就要求电力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要加强对法律风险的重视,加强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并加强经营中法律风险的策略方法。联合社会各界从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共同参与,确保用电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供用电秩序进行规范,对窃电行为进行依法打击,推动电力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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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吴磊(1988)男,研究生,助理工程师,从事配电网运行维护工作、用电检查工作。

余万荣(1965)男,本科,高级工程师,高级技师,二级助理技能专家,长期从事配电网施工管理、运行维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