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新形势下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体系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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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新形势下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体系

侯小力

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太原供电公司,山西太原030000

摘要:本文以电力工程质量监督面临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关键词:新形势下;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体系

引言

我国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过30多年的发展和变革,工作成效显著,保障了电力工程建设质量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蓬勃发展、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电力建设市场的快速壮大和“三集五大”体系的建设深化,依法治国的主导思想对质量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在新时代的新形势下,依法合规、改进完善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模式,已成为提升质量监督水平和成效的重要途径和重大课题。

1电力工程质量监督面临的问题

1.1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不完善

“十五”以来,全国电力建设工程发展迅速,从2000年到2017年之间,全国发电装机容量增加了4倍多,电力建设规模大大增加,但是目前工程质量管理的上位法依旧是2000年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无论从时间、内容、建设规模和管理体制上来说,都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急需根据当前工程质量管理工作需要尽快修订,从法律上解决当前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诸多问题。此外,安全监管和质量监管相混淆也造成了质量监督工作责任不清、职责不明的尴尬局面。两者所依据的上位法完全不同,工作方式、工作内容、专业要求和工作关注点也完全不同,现行《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等规章制度对质量监督工作的界定十分明确,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多机构和企业罔顾两者的本质区别,简单地认为质量监督就是安全监督。在实际工作中,又往往简单地用企业的安全质量管理替代了政府的质量监督。调研过程中,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湖北中心站负责人指出,工程质量监督应以本体质量为本,但是现在有些部门对质量监督工作的要求已经偏离质量为本的宗旨,比如工期的问题、绿色施工措施等,这些都属于施工过程控制和文明施工的内容,不是本体质量问题;而生产准备更与本体质量无关,而这些都写在质量监督的规定和要求里面,导致了质量监督责任不明、界限不清。

1.2组织机构不顺问题仍然突出

按照国家能源局最新文件规定,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站(在中电联,负责火电、核电和输变电工程)和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全国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可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调研组在云南、河南和湖北中心站的调研走访中,各中心站一致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已经不适应新时代的要求。其一,厂网分开已经十多年,各中心站仍挂靠在电网企业,发电专业技术人员已越来越少,无法得到补充。其二,各企业均视中心站为内部机构,对电源企业难以形成有效管辖,同时自电力部撤销之后,各中心站再没有得到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有效授权。其三,目前各中心站人员大多由电网公司基建部人员兼职,缺少专门人员编制,“同体”监督现象没法解决。其四,随着我国发电装机结构清洁化发展提速,非化石能源装机比重进一步提高,小型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等新建项目越来越多,项目规模小且建设地点分散,各中心站承担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频次增加、难度加大,势必导致中心站现有专业技术力量不足的矛盾会越来越突出。

3对策建议

当前,我国经济形态正从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型,电力发展正面临着提高质量和推进效率的变革,工程建设标准不断在提升,质量问题已成为政府和社会关注的焦点,对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唯有打破束缚,图新求变,才能适应工程建设高效创新和绿色发展的新时代要求。理顺电力质量监督管理体制。针对我国电力发展速度快、建设规模大、技术难度高和外部风险因素多等情况,建议进一步完善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体系和机制,重新发文明确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授权及其法律定位、工作职责和监管职能,做到监管不放任、管理不缺位、职能不重复、问题不扯皮和工作不越位,保障建设单位依法合规办理前期和确权手续。完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我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首先必须做好电力质监工作的顶层设计,完善三级管理体系;其次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等方面给予法律保障,真正实现由国家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独立履行质量监督职责的组织体系,确保在主管部门授权范围内有效开展质量监督活动,保证工程质量管理始终可控在控。一是将工程质量监督职能授权与电力行业协会,避免“同体监督”,即将各网省(地市)公司质监机构和人员从国网公司建设部独立出来实行定员定编设置到各省(地市)级电力行业协会,同时依据项目情况选聘电源企业专家借驻质监机构协助开展工作,解决专业人员不足问题。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发文将电力工程质量监督费计入项目企业的运营成本或者作为财政经费下拨专项补贴,确保工作经费有来源。规范电力质量监督程序行为。根据投资主体和工程重要性的不同,对工程项目分类管理、差异化监督,确保新能源在内的所有电力工程质量监督100%全覆盖。质监机构在完成质监各阶段工作后,应规范完成《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报告》并对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档案及相关资料实行动态信息化管理;工程投运移交生产后,建设单位须将投运移交生产签证书等文件报送质监机构备案。督促参建各方落实主体责任。电力质量监督工作要适应新形势和工程建设的需要,适当调整规章,简化内容、程序和环节,将五方责任主体推向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和验收等环节第一线来加强工程实体质量的过程管控,落实主体责任;在合同范围内明确履行社会责任,严格按照建设标准和规范开展各自管理职责,有效管控和降低工程质量安全风险,防止发生廉政风险。各级电力质量监督机构是依法行政依法监督的责任主体,要发挥专业优势履行好职能,将重点放在质量行为和保证体系上;要尊重五方责任主体权利并与各方建立良好的信息渠道,积极发挥工程监理的作用,充分借助现代视频监控等多种监管手段全面、动态掌握现场工程质量状况;要为五方责任主体单位确立科学的质量控制目标,培育和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提供引领服务,推动电力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和项目管理水平的提高提供保障,实现由“监督”向“培育”服务模式的转变。调整电力质量监督工作规则。工程质量,人命关天。质监机构要以大数据等信息化管理为手段,加大质监设备现代化的更新速度;要以问题和目标为导向,坚持底线思维,坚持问题整改“三不放过”,提高监督执法水平,促使质监工作上新台阶。首先,要更新检测手段和增强检测力度,提高工程实体质量随机抽样检查检测率,充分发挥第三方认证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作用,逐步实现监督检查的定量化,用科学的认证和检测数据来评判,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确保科学、权威和公正。其次,要合理使用监督资源,实行不同强度的监督,改变以往平均使用监督资源的做法;突出重点项目、资质审核、强条执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材料、竣工验收和质量行为等监督,抽查、巡查和飞检成为常态执法工作模式,使监督工作由被动变为主动。

结语

目前质量监督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发现问题时,只能下达暂停施工、限期整改等措施,而没有对其有震慑作用的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权,影响了执法权威性和严肃性,弱化了工程监督成效,给人情关系留下了腐败操作空间。

参考文献

[1]凌宇飞.电力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出现的问题剖析[J].山东工业技术,2017(08):196.

[2]曹爱明.浅析电力工程的质量监督[J].民营科技,2018(12):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