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解决途径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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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解决途径

陈贤峰

随着监理行业的飞速发展,在实施《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过程中所引起的合同纠纷案件呈逐年递增态势。为及时、公正审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监理市场秩序,促进监理行业健康发展,因而加强监理合同纠纷管理十分必要,合同纠纷管理显现出巨大的意义。本文对建筑工程监理合同纠纷的概念、特点、原因进行浅析,对合同纠纷的解决进行探讨,同时提出减少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对策的建议。

关键词: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纠纷;解决途径

一、《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一)《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不同版本

1995年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95-0202)。2000年对《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95-0202)进行修订,出台《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201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2002)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目前实施的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

(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纠纷产生的类别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纠纷产生主要有三方面原因:

一、因监理期限的确定引发争议。

二、因延期监理费用的计算引发诉讼。

三、因监理服务的优劣引发诉讼。

(三)引发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

引发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1.合同条款不全、约定不明确。

2.缺乏法律意识、合同意识。

3.3.当事人一方利用自身优势强迫对方接受一些较苛刻条件。

(四)监理企业合同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监理企业合同管理意识淡薄

2.建筑工程企业合同管理的水平不高

3.监理合同不严密,存在缺陷

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相关合同关键词解析

(一)《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合同关键词

1、建设工程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2、2014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工程延期与工程延误的概念。

(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合同关键词

1、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2、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3、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4、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5、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6、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7、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8、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9、支付酬金: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10、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11、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12、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13、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14.争议解决

14.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13.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14.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争议解决途径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第二部分通用条件7.争议解决办法有三:一是协商,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二是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三是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第三部分专用条件7.争议解决办法有二,一是调解,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某某机构进行调解。二是仲裁或诉讼,两者只能取其一,或向某某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某某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四、工程监理合同纠纷的防范及处理

1、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

政府部门要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加强合同法律法规的修订与完善,对建筑工程合同严格监督,建立完善的企业信息制度发挥政府部门应该的职责。

2、注意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合同法规定,监理合同双方都应具有法律规定的资格和履约能力,监理人要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如监理对应的专业及资质等级,不能超越资质等级或超资质范围承揽监理业务。

3、重视合同风险的分析

不计后果的签订监理合同是及其不妥的,直接影响项目成败,在签订合同时要有专门的经验丰富的专家全面审查项目的风险,分析自己的权责,以及自己完成不了的合同规定的责时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等。对对方提出的每一条合同条款都要逐一细致地进行利弊分析,并且在谈判结束签订合同前,再做一次全面的审查和分析。

4、对附加工作酬金及争议解决办法予以明确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对于附加工作及附加工作酬金分别作了解释,即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委托方对附加工作及附加工作酬金不同理解会引发监理合同的争议,监理的附加工作通常指合同范围以外的监理内容或合同监理服务期以外的监理服务时间。

5、发生合同纠纷时候要注意合同索赔的时效性

在施工过程中的要求要及时提出、及时处理、及时索赔,将索赔在过程中解决,不要最后大量累积而忽略或者超过有效期,也避免了集中索赔带来的矛盾。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2]许立山.浅论我国工程建设监理事业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措施.《建设监理》2016(12):46-47

[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

[4]高树鹏.《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读析.《建设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