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方验收”在房屋建筑验收中的法律效力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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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方验收”在房屋建筑验收中的法律效力

栗胜华

安徽建筑大学安徽省合肥市230000

摘要:房屋建筑验收是在房屋实施管理前,房屋接收人与房屋移交人之间为满足房地产管理需要,确保房屋住用安全和正常使用功能,对房屋的产权、产籍、产业资料进行点交和确认,对房屋及相关配套设施进行的综合验收。合同约定的“五方验收”交房条件成为争议焦点。“五方验收”在房屋、建筑验收中的法律适用空间范围如何,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关键词:五方验收;房屋建筑;效力

房屋建筑验收工作是房地产管理过程中的首要环节,只有做好房屋建筑验收工作,房屋才能投人到实际使用中去,实现其价值。一个房屋建筑的建成,由施工准备工作开始到竣工交付使用,要经过若干个工序进行施工。所以,只有对每个施工工序的质量进行验收,才能确保房屋建筑的整体质量目前,房屋建筑质量问题成为热点。针对当前房屋质量监管存在的弊端,最有效的药方莫过于从法治角度,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质量相关法律及规范性文件。所以,相关建筑企业在房屋建筑交付使用前,必须对整个房屋建筑进行质量验收。

一、“五方验收”的法律渊源及其实践中的争议

由于商品房交付没有法定统一的交付条件规制,有人总结目前关于商品房的法定交付条件,归纳起来有四种观点:一是以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五方主体验收合格为准;二是以取得建设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备案为准;三是以竣工综合验收合格为准;四是以开发企业取得初始登记(大确权)的权属证明书为准。

“五方验收”源于2000年生效的国务院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6条,该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勘察、施工、工程监理五方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基于此,在商品房买卖中,有的开发商提供的合同中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符合下列第()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并符合房地产开发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3.由出卖人、设计方、施工方、工程监理方、勘察方五方验收合格”。这三个条件,第一个条件商品房经谁验收合格,没有规定清楚,很模糊。第二条件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而国务院在2004年5月19日发布了《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将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取消,这就意味着综合验收合格不再是房屋交付

使用的法定条件,“条件2”属于无效的条件。第三个条件“五方验收合格”看起来很保护买受人利益,经五个单位验收合格,房屋质量应该有保证。开发商把条件3作为交房条件,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买受人往往在缔约时认可“条件3”作为交房条件。而在此五方验收合格的交房条件的实践中,很多商品房根本不具备交房条件,房屋存在很多质量问题,一方强行公告交房,—方拒绝接受,纠纷由此不断。

二、法理分析

房屋与建筑从逻辑关系上看,属于属种关系,建筑是属的范畴,房屋是种范畴;房屋包含于建筑之中,是建筑中的一种。房地产法体系与建筑法体系也是属种逻辑关系,这种关系表现于法理上就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一般法和特别法规定不一致的,在特别法特定的法律范围内优先适用特别法。这是法律运用中解决法律冲突的基本方法之一,已成共识。因此在解决前面关于房地产法体系与建筑法体系关于对房屋建筑验收程序、验收合格条件规定不一致时,商品房的交房验收应该适用房地产法体系关于交房验收的规定,即必须由县级以上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主导组织进行验收,履行行政许可监督功能。而不能由建设单位自己主导组织验收,然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非商品房的房屋建筑则实行建筑法体系,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自己主导组织相关参入建设的单位分项验收,并由建设单位自行取得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然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主导审批验收。

三、“五方验收”不能单独成为商品房交房条件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经五方验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开发商)合格交付买受人使用”适用法律是错误的,违背了房地产法体系作为特别法优先适用的法律适用规则。另外,“五方验收”作为商品房交房条件也违背了《城乡规划法》第45条,该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即商品房要“经验收合格”的前提是要符合规划条件,要取得规划部门的认可文件。“五方验收”作为交房条件也违背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五方验收”作为交房条件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等规定商品房验收合格的条件之一必须是消防验收合格。上述规定都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五方验收”主要是针对建设工程质量而进行的检查,对于购房者来说,所购房屋除质量合格外,还要具备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的认可,房屋周围的公共设施、绿化、物业管理等都要满足居住使用的要求,仅质量验收合格不能说明商品房已具备了交付使用的条件。因此,“五方验收”合格便视为达到房屋交付条件的合同约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从合同法角度看,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开发商提供的格式条款,买房者在缔约时没有修改余地,合同约定房屋经五方验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开发商)合格即交付买受人使用,属于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应可认定无效。另外,在一些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如某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第8条有关交付条件中仅仅只有两项,并没有“五方验收”,即该商品房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大参建主体联合验收合格即可交房规定。显而易见,“五方验收”是由部分开发商自行添加上去的,利用买房人法律知识、相关信息欠缺和房地产法体系与建筑法体系关于竣工验收合格交付条件规定不一致而设置的,看上去很正义的陷阱,其目的就是为了规避我国有关商品房交付的强制性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基层法院认为合同中的“五方验收”交房条件是当事人真实意思一致的表示,予以认可,根本没有对法律进行仔细研读,没有对房地产法体系与建筑法体系立法的精微事理作区分,也没有深谙两套法律体系的立法目的求同存异的所在,流于合同的表面与形式就进行了裁判。

结束语

房屋建筑工程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房屋建筑的验收不仅是房屋进入使用阶段的基础工作,而且也是履行房地产管理职能必不可少的依据。近些年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难度明显地增加了。为了使房屋建筑更好的投入使用,必须从施工准备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实施有效的控制,并最终确保建筑物的工程质量,对房屋质量进行严格把关,最大程度上减少日后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和矛盾。

参考文献:

[1]樊振华.房屋建筑质量管理缺陷与强制保险制度应对[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1):34-36.

[2]徐登快,毛倩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改革的思考[J].山西建筑,2015(12):254-255.

[3]本报记者李克纯.房屋质量,消费者还有发言权吗?[N].中国房地产报,2015-03-16A11.

作者简介:

作者:栗胜华,性别:男,出生年月:1966年3月7日,籍贯:安徽省合肥市,学历:法律硕士,毕业院校:中国政法大学,职称:副教授,现就职于:安徽建筑大学,省市和邮编:安徽省合肥市230001,研究方向:建筑与房地产法、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