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促进我国建筑安全管理发展的构想与建议李天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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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促进我国建筑安全管理发展的构想与建议李天赐

李天赐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天津300380

摘要:建筑安全是安全生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都得到了高度重视。由于建筑业具有建筑产品固定、体量大、工期长、技术含量低、劳动密集等特点,建筑业的事故发生率远远高于其他行业。文章主要分析了我国建筑安全管理的对策。

关键词:建筑;安全管理;监督

1我国建筑安全管理现状

“安全”是一个建筑工程的灵魂,只有保证了安全才能够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但目前我国建筑的安全管理还存在许多问题,有许多地方还需要完善。本文就建筑安全管理过程中存有的不足以及加强措施进行探讨。近年来,我们开展了大量的工作,研究和探索建筑安全管理,积累了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一些标准规范逐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得到加强,安全管理水平大幅提高。但是,当前建筑安全管理工作仍然存在着许多不足,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1企业对安全重视不够,安全投入不足

按照《建筑法》第45条:“施工现场的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企业法人代表是公司安全施工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施工第一责任人。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质量和成本成为企业负责人关注的第一要素,也成为衡量一个企业成功与否的关键。因此,有些建筑企业没有摆正安全生产的位置,对待安全生产得过且过,存在着侥幸心理,完全将安全生产形式化,没有将安全生产作为主要问题来抓。

在安全上少投入成为企业利润挖潜的一种变相手段,安全自查、自控工作形式化。分配的安全管理人员数量不足,从某市的实际情况看,企业质安科少的仅几个人或有的连安全科长都身兼数职,现场项目部安全员一般都只有一人或是挂名的。

1.2政府执法不力,监管责任不落实

目前,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仅对建筑业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实施监督管理,而对全国各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监管工作未完全到位,也未全面有效地履行对建筑业和各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有关交通、铁道、水利、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对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职责不清,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主体责任还未完全落实;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综合监管职责不明确,也缺乏有效手段,其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难度大;由于政府机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有些建设工程(如化工、冶金及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建设项目)政府行业安全管理职责不明,行政监管主体缺失,建筑施工安全处于失控状态,存在管理盲区。如2006年5月19日,大连开发区沈阳音乐学院分院建筑工地发生模板坍塌事故,造成24名作业人员被埋,其中6人死亡,18人受伤。这起事故暴露出施工企业违法违规分包、转包,建设项目未经施工许可开工建设,施工人员未经安全培训上岗作业等严重问题,而有关部门也未及时纠正。

1.3从业人员素质低,安全培训不到位

目前,建筑业从业人员达4000万人,80%为农民工,占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三分之一。这些农民工文化素质偏低,自我保护意识差,法律意识淡薄,违章作业严重。比如,天热时就不戴安全帽,出现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不少农民工未经培训教育就上岗作业,有的虽然进行了培训,但培训过程中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往往流于形式,难以满足施工安全的需要。另外,对于特种作业人员、岗位技能工种培训效果不明显。这严重影响着建筑安全生产。

1.4工伤保险相关法律不健全,保险费率制度不完善

2004年起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工伤保险基金的来源、工伤认定的标准工伤争议的处理等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缺少一些与之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工伤保险差别费率制定得不够科学,浮动费率机制没有完全形成,工伤保险差别费率档次划分较少,没有按不同行业的特点和事故发生的概率确定费率,甚至挫伤了部分企业参保的积极性,未能充分利用好工伤保险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机制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

2关于我国建筑安全管理事业的建议

2.1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监督机制

在认真执行现有建筑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规章制度的基础上,从法规上合理划分建设各方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重大伤亡事故,强调建筑施工单位按事故鉴定结果承担相应责任的同时,业主应对安全事故承担相应的间接责任,监理单位承担安全事故的监督失察责任,使得建筑施工安全人人关心,建立起一套良性的安全运行制约机制。此外,大力发展安全中介技术咨询机构,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政府监督部门提供专业性的安全咨询服务。

2.2完善建筑安全事故的记录、检查、申报制度

我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安全事故的记录申报制度,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往往不能很好的贯彻和落实.建筑安全事故瞒报、漏报,甚至不报现象普遍存在。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从管理制度上堵塞漏洞,建立施工企业安全事故纪录的公告制度,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其次加大对安全责任事故中的受害人赔偿额度,根除“私了”现象;第一:严厉惩处在安全事故中违法乱纪的人员。从而真正建立起套权威和透明的、受群众监督的施工企业建筑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记录资料的档案制度。

2.3完善安全卫生中介服务体系

这里我们将行业组织以外的安全中介统称安全中介服务组织,包括咨询服务机构和监督鉴证机构,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筑安全管理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的建筑安全管理经验中,我们可以看出一个发达的、规范的安全中介服务市场对于建筑安全的重要性。目前我国的安全评价行业发展比较快,而且正在逐步走向正规,而其他的中介机构发展相对缓慢。在目前安全意识尚没有完全深入企业的情况下,政府需要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发展包括安全评价、安全咨询、管理支持、安全卫生检验检测、职业安全与卫生体系咨询和认证、职业安全卫生研究、安全卫生培训等在内的一个完整的、多样化的建筑安全中介服务体系。

2.4大力弘扬和培育建筑企业安全文化

我国建筑安全事故中,有相当部分的伤亡事故是由于项目管理者不重视安全生产、当事人存在侥幸心理造成的。有些企业领导把正常的安全投入认为是额外支出,漠视牛产工人合法的劳动保障权益,该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不配备.肆意延长工人的工作时问,工人长期处于超负荷、高强度的J_作状态(根据笔者调查很多工地工人工作时间均达卜小时以上);另外,工人(绝大多数为农民工)由于就业压力和自身素质较低等因素不能通过台法的途径主张自的权益.往往成为安全事故中的受害者。要彻底扭转这种状况,不仅需要依靠法律的威严震慑和市场经济的有效调节,还需要常抓不懈的安全生产的思想教育。大力弘扬和培育企业建筑安全文化,使得“安全为天”.“生命为大”,“珍惜生命”,“人命关天”,“生命重于一切”,“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杜绝违章作业”等思想成为企业』:普遍认同的基本准则,切实提高企业各级领导和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生产的意识,在我国现阶段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3结语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基础设施建设规模日益扩大,建筑业从业人员也越来越多,因此,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既要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的建筑安全管理经验,又要深化我国建筑安全管理的改革,以确保实现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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