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检察职能构建和谐林区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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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检察职能构建和谐林区

陈克方

陈克方(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人民检察院,黑龙江尚志150600)

摘要:林业企业是我国的重点国有行业企业之一,是我国经济发展不可缺失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生态环境建设的国际化,使生态利益成为人类的最高利益。天然林资源是我国森林资源的主体,其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建设的改善,更关系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为此,如何运用检察职能为林业改革和发展服务,为“天保工程”和生态环境建设保驾护行,是林区专门检察机关一直在思考的重要课题,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林区检察机关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政治任务。

关键词:林业企业;和谐林区;检察职能

1立足职能,提高服务大局的自觉性

和谐社会是崇尚法治的社会,推动我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离不开法治的规范和保障。检察机关要立足职能定位,充分认识维护社会稳定、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加强执法监督,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平安林区有机组成部分,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平安林区的有力保障,任何工作均要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一切执法活动必须围绕实现这个第一要务展开。检察机关也要随之不断的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积极探索在新形势下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为大局服务、为第一要务服务的新途径、新方法,保障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不同所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实现平安和谐。自厂长、经理负责制以来,国家对企业指导、监督少了很多,造成企业制度不健全,企业政策不得利,各自为政,行政一把手专权、集权严重,缺乏必要的民主监督,导致权利滥用。同时,企业转制过程中问题严惩资产盘查不到位,评估暗箱操作,资产转移没有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违规操作,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债权随着转制而消失,债务上缴。在处理职工下岗分流问题上与国家政策,甚至与国家法律直接发生冲突,职工生活保障、劳动保障丧失。与此同时,一些企业领导者,见利忘义,权利私有化,不正确履行甚至不履行党和人民赋予他们的职责,肆意贪污受贿,造成班子不团结,工作不得力,人心涣散,广大职工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加之企业内部行政管理法规不规范,不统一,不完整,缺乏科学性、整体性、严谨性和可操作性。来自上级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奖惩制度、工资分配制度一直以来没有科学规范和定位,企业内部自主权的随意性过大、过宽,以至各种矛盾复杂多变。要清醒的认识到林区中职务犯罪是造成不和谐的重要根源。

(1)职务犯罪行为增大了林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保稳定工作是林区发展的前提条件。由于职务犯罪行为带来的不稳定最突出的就是信访问题。特别是进京、越级访和群体访的现象,不仅给林区造成了严重的政治影响,而且也造成了沉重的经济负担。有位领导在工作报告关于信访问题中提到:现在确实存在有理不给解决的问题,有理不解决民心就不顺,社会就不稳定。这里所说的“有理”就有相当一部分是由职务犯罪所造成的后果。(2)职务犯罪为创建平安林区设置阻力。近年来,职务犯罪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和一些犯罪集团勾结日益紧密,社会危害更为严重。一方面,黑社会性质组织用金钱美色等卑鄙手段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渗透、获取政治上的庇护,而腐败官员则为其撑起保护伞,另一方面,腐败分子借助黑恶势力大肆进行职务犯罪,巧取豪夺。具有林业特点的以木谋私、以地谋私、毁林开垦,侵占林地等职务犯罪行为与其他犯罪交织在一起,与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相互吸引造成恶性刑事犯罪。严重扰乱“平安林区”的建设进程。(3)职务犯罪行为严重破坏林区的民主政治和法治基础。林业职工是林区的主人,参与管理林区各方面的重大事务是实现林区民主政治的具体表现,但是职务犯罪活动违背了职工的意志,把权力当作牟取私利的工具和资本或者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义务,滥用职权,必然给林区民主化进程带来障碍。

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主体,是法律法规的实施者。如果法律实施者的行为破坏法律的尊严、统一正确实施,将会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产生误导作用。怀疑法律的严肃性,动摇法律在公众心目中的地位,造成法律公平性和权威性下降,进而会导致林区社会法治基础的丧失。

2增强责任意识,不断探索为林业改革和发展服务的新途径、新方法、新举措

保护林业企业改革和各项发展一直是林区检察机关面临的重大课题,林区检察机关和全体干警要充分认识为林业改革和发展服务的重大意义,结合林检工作实际,不断探索、不断创新、增强检察工作为林业改革和发展服务的切实性和有效性,保障林业改革和发展顺利进行。

(1)维护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近几年,各林区乱砍滥伐乱垦现象非常严重,造成森林生态失衡,林地植被缩水,水土严重流失,林业正面临资源枯竭,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正面临着严峻的考验。所以,不断加大对涉林刑事犯罪和涉林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是林区专门检察机关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更是不可缺失的重要职能。要通过强化对涉林刑事犯罪案件的诉讼监督和对涉林职务犯罪的侦查职能,加强对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等重点林业工程建设的保护,减少或消灭侵害森林资源的“蛀虫”,提高林业生态环境建设质量,推进林业和谐建设步伐,为林业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2)紧紧依靠企业,取得理解和支持,共建林业特色的预防机制。要做好林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林区专门检察机关要积极主动与林业纪委、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加强联系,沟通情况。要结合林业特点,侧重在森林资源管护、木材销售、天保资金使用、财务管理四大环节上,努力探索出具有针对性、创造性、预警性、遏制性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建立一套工作措施有效、操作程序顺畅、企业认可的监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确保林业企业健康有序发展,实现林业向着和谐社会发展。(3)积极主动参与林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发展,化解矛盾,为林业排忧解难服务。当前,林业企业在产权制度改革和改造过程中,经常涉及法律问题而处理不当,深感困惑,在资产评估转移债权债务归属、职工分流和生活保障问题上,国家、企业、职工各方利益冲突日益增多,不可避免地产生各种矛盾,也容易产生职务犯罪。如何把握当前林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的矛盾,对林区检察机关为林业改革和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坚持打防并举,严格区分违法犯罪与改革探索中出现失误的界限;要加强与林业的联系,建章健制,堵塞漏洞;要广泛调查研究,倾听企业呼声,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宣传法律,适时提出检察建议,从而找准检察机关林业改革和发展服务的结合点和切入点,推动林业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

3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执法能力,是林区检察机关为国企改革和发展服务的迫切要求

检察机关为国企改革和发展服务能否到位,能否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关键取决于检察干警自身素质、政策水平、业务能力,能否跟上林业改革和发展步伐。所以,要有一支“政治合格,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高素质检察队伍。

(1)要以公平求和谐。检察机关要通过依法履行职能,使有罪的人受到惩罚,使无罪的人不受追究,使人权得到尊重,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全力实现公平,以公平构建社会和谐。(2)要以效率求和谐。从法学理论上讲,公正是司法的最终和最高目标,效率是通过司法实现公正的最佳状态。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效率是司法的内在追求之一。如果不讲效率,久拖不决,群众的生活处于长期的不稳定状态之中,就可能导致天平失衡,导致公正难以实现。因此,检察机关在尊崇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要研究司法规律,创新检察机制,使案件在检察环节加快进度,加快周转,满足人们对效率的追求,以效率体现公正,以效率推动社会和谐。(3)要以监督求和谐。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要通过打击犯罪、惩治腐败、保护人权、促进每个公民,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要通过预防职务犯罪,反腐倡廉,监督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创建良性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和谐。

要围绕构建和谐社会、打造平安林区使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检察机关既是和谐社会的建设者,又是和谐社会的受益者。如何通过发挥自身职能,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检察机关必须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统领检察工作,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改革创新,全面发展,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在上级院和党委的领导下,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下,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强化诉讼监督工作,加大预防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力度,为打造和谐平安林区服好务。

作者简介:陈克方,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