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发展与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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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发展与研究

王宇

天津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在职研究生

摘要:存款保险制度对于稳定金融市场、保障存款人权益、维护人民大众信心、安定社会秩序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首先回顾该制度从提出到定都完善化的整个历史发展脉络,其次提出了该制度在不断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最后深入分析该制度的优缺点并提出建议,展望未来发展前景。

关键词:存款保险金融制度改革建设

背景: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国家发改委制定了“针对利率市场化改革,逐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方针,与此同时,中国人民银行也明确指出,在“十二五”期间中国将不断健全存款保险制度、加快其立法进程、出台先关条例、明确其功能和运行模式。伴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将会进入白热化阶段,因此与之相匹配的存款保险制度也必须加速建立。

一、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

(一)中国国民储蓄

世界银行公布的资料显示,中国的储蓄率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世界范围内名列前茅。据近期数据显示,中国居民储蓄已达18万亿元,排名世界第一。如果要保障巨额的储蓄量,就必须保护好储户的利益和金融大环境的健康‘安全和稳定,因此,急需一个合理的措施来将风险降至低水平。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高风险性

银行业作为高负债运行企业,负债率高是其普遍特征,资产负债期限结构不匹配是这一行业的普遍特征。《巴塞尔协议》规定了最低资本应占8%,但是中国很多商业银行都低于这一要求,进一步增加了银行业发生破产的可能性。

(三)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缺陷

中国目前尚未出台正式的存款保险制度,政府保障一直是银行业的隐形保险制度。政府在金融业出现危机的时候,适当介入从而承担其造成的损失。另外,这种保险制度弱化了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从而让其肆无忌惮的从事高风险行业,从而极其容易诱发道德风险问题。

因此,这种政府兜底的存款保险制度在这一金融体系改革时期,银镜无法适应金融发展的客观要求,如果继续实行必将给金融改革造成阻碍。综上所述,中国在当下必须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为金融改革的快速健康发展铺平畅通的道路。

二、国内外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一)世界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在19世纪末,美国国会逐渐开始讨论存款保险的话题,美国有14个州在1829年到1917年间就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20世纪30年代,美国为了挽救在经济危机的冲击下已濒临崩溃的银行体系,其国会在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作为一家为银行存款保险的政府机构于1933年成立并于1934年开始实行存款保险,以避免挤兑,保障银行体系的稳定,开启了世界上存款保险制度的先河和真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运作历史最长、影响最大的是1934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制度。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形势和金融制度、金融创新等的不断变化和发展,美国存款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尤其是在金融监管检查和金融风险控制和预警方面,FDIC作了大量成效显著的探索,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从而确立了FDIC在美国金融监管中的“三巨头”之一的地位,存款保险制度成为美国金融体系及金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货币主义的领袖人物弗里德曼对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给予了高度评价:“对银行存款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制度是1933年以来美国货币领域最重要的一件大事。”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金融业日益自由化、国际化的发展,金融风险明显上升,绝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相继在本国金融体系中引入存款保险制度,台湾、印度、哥伦比亚等部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进行了这方面的有益尝试。2000年,全球已经有67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2004年全球共有74个经济体建立了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20世纪80年代以来显性存款保险快速发展

20世纪80年代以来,鉴于FDIC对稳定美国金融体系和保护存款人利益等方面的明显成效,世界上相继发生了一系列银行危机与货币危机,促使许多国家政府在借鉴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实际,着手建立或改善已有的存款保险制度。显性的存款保险在全球获得了快速发展。截至2003年,全球共有78个经济体建立了各种形式的存款保险制度,在法律上或者监管中对存款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的已有74个经济体(即建立了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1974年到2003年,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数量增长了6倍多,其已成为专家们给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提出的金融结构改革建议的一个主要特点,而且国家层面上的强制性保险已成为一种主流。几乎所有的国家从一开始就建立了国家层面上的存款保险,而且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强制要求所有存款机构全部加入保险体系的越来越多并成为主流形式。

(二)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2012年1月初的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和央行行长周小川在之后均提出,要抓紧研究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方案,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2012年7月16日,人民银行在其发布的《2012年金融稳定报告》中称,中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同月,一份题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刻不容缓》的报告提交至决策层。2013年,央行发布《2013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各方面条件已经具备,内部已达成共识,可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2014年1月,央行在人民银行工作会议上表示,存款保险制度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中国已全面展开的金融改革的重要环节,在2014年择机推出可能性很大。3月11日,央行行长周小川表示,存款利率很可能在2014年或2015年放开;张茉楠认为,其一个重要前提是建立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的金融防护网的存款保险制度。

三、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由政府负责兜底的存款保险模式,被称为“隐性存保制度”。在当下,中国正处于加快资本市场建设、推进利率市场化的背景下,该制度已经称为了金融业公平竞争机制和市场机制的绊脚石。

(一)“政府兜底”机制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机制

隐形的存款保险制度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这种国家信用保护的制度,使得商业银行之间缺乏竞争、缺乏风险意识,极其容易引发道德风险,使得行业内忽视风险管理,运行效率低,资产质量逐渐缩水。

(二)影响中国利率市场化进程

“国家兜底”的担保不仅使得财政负担过重,而且增加了金融体系的风险系数,随着金融行业的不断增长和发展,体系内种类和部门日益增加,一旦引起负面效应,就会牵连整个金融行业进入危机状态。同时,这种制度还会带来巨大的道德风险,使得商业银行间进一步缺乏竞争,进入恶性循环状态。

(三)透支国家信用

该制度使得银行业利率受到限制,在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中,所有机构都希望把风险加在金融机构上,从而最大限度的透支国家信用,却忽视了社会利益的保护。

四、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前景规划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在制度在规划上,应当立足于我国现实国情,充分汲取了国际经验,同时符合国际存款保险的最佳实践,体现了国际金融改革发展趋势。在深刻理解制度的核心要素六个方面的基础上,做出规划。

其中这六个方面包括:

(一)实行强制保险。为保证存款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存款保险将覆盖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

(二)实行限额偿付。偿付限额为50万元,约为2013年我国人均GDP的12倍(国际上一般是在2-5倍),能够为99.63%的存款人(包括各类企业)提供全额保护。

(三)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初期以基准费率起步,逐步会过渡到差别费率,以促进公平竞争,促使银行稳健经营。费率水平远低于绝大多数国家。

(四)存款保险基金“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基金主要由存款类金融机构交纳的保费组成,存款人不需要交纳。基金管理和运用以安全性为首要原则,初期主要限于存放人民银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及其他高等级债券。

(五)充分发挥存款保险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作用。赋予存款保险信息收集和核查、早期纠正及风险处置等必要职责。

(六)是以基金方式起步,以减少行政成本,提高效率;有利于增强公众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信心,确保制度平稳推出和运行。

参考文献:

[1]隋平。构建和完善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光明日报,2014.2.19

[2]冉勇,钟子明。对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有效性的研究。经济科学,2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