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之理——彭宇案的法理与道德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2-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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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之理——彭宇案的法理与道德

欧阳建胜

欧阳建胜

(黑龙江金昊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哈尔滨150000)

摘要:彭宇案曾引起多家媒体关注,在此,让我们分析一下该案中的法理与道德问题及其对社会的影响。

关键词:彭宇案;法理;道德

2006年11月20日,南京老太太徐寿兰在公交车站摔倒,彭宇上前搀扶、联系其家人并送其至医院诊治。随后,老太太咬定彭宇将其撞倒并向其索赔,双方对簿公堂。引起多家媒体关注。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彭宇给付老太太损失的40%。彭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双方在二审中达成和解,随后淡出公众视野。时至今日,彭宇案已满五周年,在此,让我们分析一下该案中的法理与道德问题及其对社会的影响。

1广为关注的案件结果却扑朔迷离

该案一开始并不为人所熟知,自一审第三次庭审时,该案开始进入公众视野,引起网民及社会各界人十的广泛关注,各大媒体密切关注案件进程。相关评论、质疑纷纷出现,引起了一场道德与法律的探讨。可以说,正是新闻媒体的监督促使本案的重大影响。

而彭宇案在沸沸扬扬的争议下,却以另一种方式宣告终结——二审期间当事双方达成和解撤诉,此后各方三缄其口,为公众留下一个扑朔迷离的结果。人们历来强调的是,真相不能和解,它冷落了公众期待。“五年了,彭宇案欠公众一份回答”。

2一审判决的法理分析

2.1一审判决违背了“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则。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20日上午,原告在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候83路车,大约9时30分左右有2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原告准备乘坐后面的83路公交车,在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被告第一个从公交车后门下车,原告摔倒致伤,被告发现后将原告扶至旁边,在原告的亲属到来后,被告便与原告亲属等人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原告后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并住院治疗,施行髋关节置换术,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显然,法院并未确认原、被告双方发生碰撞的事实,《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彭宇案系一般侵权纠纷,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显然,作为原告,对自己的主张并未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不利后果。在原告方未能提出有力证据的情况下,法官应该严格执行现行法条,但很遗憾,主审法官明显忽略了“谁主张谁举证”。运用“自由心证”的逻辑推理分析,大量使用“常理推定”来判定彭宇应承担责任,违背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司法准则。

2.2一审判决的常理推断突破了道德的底线。“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被告一审中没有及时提出抗辩的理由,这与常理不容。被告在本院庭审前及第一次庭审中均未提及其是见义勇为的情节,而是在二次庭审时方才陈述。如果真是见义勇为,在争议期间不可能不首先作为抗辩理由,陈述的时机不能令人信服”。“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被告素不认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在此情况下被告予以借款更不可能,以认定该款并非借款,而应为赔偿款”。

根据以上推理,不难得出以下结论:(1)要想见义勇为,“仅仅”救助伤者是不够的,还需要抓住致害方才“更符合实际”;(2)做好事不能一直做到底,在家人到达后,言明经过(做好事)后自行离开才“符合情理”;(3)见义勇为需要及时声明,否则“不能令人信服”;(4)素不相识的人不会贸然借款,给钱就是赔偿款。

一审判决完全建立在人本恶的基础上,颠覆基本道德观,突破了道德的底线。今年4月,最高法院一位副院长到山东大学演讲,山大校长、法学专家徐显明做了一段点评,让师生印象深刻:古时衙门断案,大堂上会挂一匾额提醒审案的官员“天理国法人情”。“天理,意思是顺应天理,指法的精神和原则;国法,指成文法的具体规定;人情,就是要考虑法的社会效果。”以现代法律解释,“人情”就是指法官不能挑战社会生活的基本底线。尽管法官作为个人,对社会底线的认识会有偏差,但在彭宇案件上,法官对彭宇的主观推断,显然挑战了这一基本底线。

3彭宇案的负面效应

扑朔迷离的二审结果,使得彭宇案中的法律问题并未明了。尽管有媒体评论说“彭宇案中只有法律问题,没有道德问题。或者说,在法律问题没有搞清楚的时候谈论道德问题是非常危险的。”但是该案的影响之大,负面效应却是有目共睹:

2010年12月16日,深圳市福田区益田村,78岁的市委组织部老干部肖雨生在小区里跌倒,保安和路人无一上前搀扶,老人面朝下溘然逝。2011年7月15日,广东省肇庆市青年阿华在扶起倒地的70多岁阿婆却遭诬陷,在警方提出要调监控录像后,老人和家属主动澄清,自己摔倒与阿华无关。2011年6月16日,天津市民许云鹤因搀扶违章爬马路护栏摔倒的王老太,最终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赔108606.34元,不少网友直呼这是翻版的“彭宇案”。2011年10月13日,2岁的小悦悦(本名王悦)在佛山南海黄岐广佛五金城相继被两车碾压,7分钟内,18名路人路过但都视而不见,漠然而去,最后一名拾荒阿姨陈贤妹上前施以援手。2011年10月21日零时32分,小悦悦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离世。

4彭宇案没有赢家

2011年,辽沈晚报驻沪记者陈志强曾对此案中相关人员进行过追踪:彭宇“人间蒸发”,不知去向。徐寿兰已经去世。在徐寿兰老人曾经住过的房屋门前,几位老街坊向陈志强讲述老人去年临终前的凄凉,“电话不时响起,拿起来就是一阵又一阵的谩骂”。一度,曾有大批记者聚集在楼下,让老人不得安生,最终只能搬走,将居住了几十年的房屋出租。甚至在徐寿兰去世后,还曾有人在网上发帖,称彭宇案中的老太太终于走了,“大快人心”。主审法官王浩已被调离法官队伍,这名法学硕士目前在南京市挹江门街道办事处下辖的司法所工作。就个案来说,这起调解结案的民事案件中没有赢家。从法律与道德来说,法律原则被突破,道德被践踏!同样没有赢家!

5结论

五年过去了,彭宇案“墓碑”式判决带来的道德伦丧现象已经显现。更为可怕的是,彭宇案甚至成为见死不救的借口与理由!笔者认为,我们的良知不能模糊,美德张扬下的社会充满人性的温暖,人类在这种具有人性温暖的世界里不断前行。从我做起,从举手之劳做起,释放爱心、播撒仁慈、彰显人文情怀。而这,最后惠及的,必然是我们每一个人。

注释

①网络“南京彭宇案”.

②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教授语.

③南京鼓楼区(2007)鼓民一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

④山东大学法学院教师张帆语.

⑤腾讯新闻评论.

⑥“天津版彭宇案”二审开庭双方各执一词[EB/OL].[2011-08-23].腾讯网.

⑦“佛山路人”绿衣男距离一米称未看到:看到我死给你看[EB/OL].[2011-10-18].凤凰网.

⑧彭宇案没有赢家[EB/OL].中国宁波网.http://www.cnnb.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