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献血后不合格检测项目的告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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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献血后不合格检测项目的告知服务

王运民

王运民

(济宁市中心血站山东济宁272041)

【中图分类号】R1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085(2014)20-0294-01

《血站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血站采集血液应当遵循自愿和知情同意的原则,并对献血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告知要求渗透到采前、中、后的全过程,尤其是献血后的告知,它包括献血后的注意事项、血液结果的查询等,这一点很容易被忽视,给人以献血时热情服务,献血后“人走茶凉”之感,从而造成许多负面的影响。为了规避这些不良影响,笔者就我站献血后检测信息不合格告知服务谈以下几点体会:

1.献血前的告知

从献血源头抓起,血站要求招募体检及采血护理工作人员必须指导献血者准确、完整地填写献血登记表,尤其要求采血护理人员对献血者的资料如姓名、身份证号、详细的通信地址、准确的电话号码等要进行确认,不得错填或漏填。同时还要告知血站只是为临床提供血液的专门机构,不具备诊断疾病的资格。献血信息的告知必须依靠这些献血者原始资料,才能使献血信息的反馈得以顺利进行。所以献血前的告知服务必须给献血后告知服务打好基础。

2.建立规范的献血信息反馈程序

《血站管理办法》未规定法定的告知程序,也没有明确规定告知范围和内容、告知方式和告知时限等,我站基于保护献血者隐私与知情权,确保血液安全来考虑,据工作实际需要建立了《献血者回告受理、保密性弃血及献血后报告工作程序》,规定了程序的适用范围,界定了相关科室人员的职责,制定了工作程序流程图。血站由医教科培训相关人员负责不合格献血者的信息反馈工作,体现了血站对献血者极大的人文关怀,为保留献血者以及对无偿献血事业的持续发展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

2.1确定告知范围对于ALT升高、HBsAg、抗-HCV和抗-TP结果阳性者,血站要告知献血者本人。

对于抗-HIV血站检测结果阳性者,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应先报告当地疾控中心,确认为阳性者则由当地疾控中心通知献血者本人,血站不承担告知义务;血站应对其信息作屏蔽处理并作好解释工作。

2.2确定告知时限和告知内容体系文件要明确规定告知时限,尽早通知献血者本人。为了不延误献血者诊治疾病,血站应根据献血者的实际情况及不合格项目选择主动谨慎告知。告知内容应包涵对献血者表示感谢、说明本次检测不合格项目及其意义、明确下次是否可再次献血等。不同的项目在告知解答对方提问时要讲究一定的技巧。

2.3确定告知方式,因为在我国信件存在着保密性不强(尤其是公信)或人们居住的地址易更换特点,我站目前告知的方式主要是主动发短信形式和被动接听电话咨询的形式,偶尔也有来血站直接咨询的,结束了以往通过邮局寄信的方式。但前提必须是确定献血者本人亲自留下的手机号码才能告知(这在填写献血征询表时已告知重要性),如有献血者得知后对血站检测结果不信任,甚至到当地大医院进行检测出现结果不一致时,一定要作好解释工作,告知血站所用试剂灵敏度高,对血液的标准要求高,在检测结果上易出现假阳性,且结果只对献出的血液负责,不具备诊断疾病的资格,一定要讲究说话的技巧消除献血者的疑惑不安,这样告知才算成功。特别针对咨询抗-TP、抗-HIV等项目筛查不合格的献血者。工作人员接待此类献血者咨询时,应确保献血咨询者和解释者周围没有其他人在场,确保献血者隐私,

3.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血站工作人员在任何情况、任何岗位都应保守献血者的机密,防止未授权人员的接触和对外泄露献血者的不合格情况。

4.加强宣传

血站应该有针对性开展血液检测意义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提高献血者的认知度,同时延伸献血后的服务工作,比如说献血后的跟踪回访,对不合格献血者的心理指导和健康咨询等,此项工作的完善能提高献血者对血站的信任,为保留和招募更多的无偿献血者从而使一般献血者成为固定献血者起到积极地推动作用。

总之,随着广大无偿献血者的文化素质的不断提升,在新时期的血站工作当中,献血者信息的准确及时反馈显得尤其重要,一定要引起血站的高度重视。特别是不合格信息反馈的这一日常工作,各地血站工作方法做法不甚一致,现在人们流动性大,流动范围广,往往出现一个人在多地参加无偿献血,这就给献血信息的反馈提出了统一性的要求,因为反馈信息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血站的健康发展。所以血站应该在不合格信息告知服务方面进行交流和总结,更好地体现血站对献血者的人文关怀,同时也促进无偿献血工作持续健康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济宁市中心血站质量管理体系文件》201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