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张家港市打击非法行医现状及长效管理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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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张家港市打击非法行医现状及长效管理

李凯

李凯(张家港市卫生监督所215600)

【摘要】笔者通过对近年张家港市打击非法行医所得出的一些数据分析及亲身参与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的体会,对存在的无证非法行医行为和所开展的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进行阐述,提出相应整治对策和长效管理机制,供研究者参考,同时对近期不断新生的火疗、刮痧等行为是否能定性为无证非法行医提出疑问。

【关键词】非法行医分析对策长效管理机制

2011年我市两个镇区都已创建成为“江苏省非法行医监测示范哨点”,为我市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提供了有利的契机,应该说本市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一直走在全省前列,也积累了大量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经验和数据。

一、我市打击无证非法行医的现状

近年来,我市卫生、公安等部门不断加强联动,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开展联合整治行动、制定工作考核制度等,深化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进程,提高打击力度,仅2012年侦破无证非法行医案件82户(次)、移送公安部门案件6件、追究刑事责任1人,有力打击了存在于我市非法行医分子的嚣张气焰。

卫生、公安等部门严厉打击,但非法行医者仍铤而走险,非法行医行为屡禁不止,不仅扰乱了正常医疗市场秩序,极大危害群众健康,也给社会安全带来隐患,因非法行医造成患者死亡等现象屡见不鲜。同时非法行医行为日趋隐蔽,主要体现在形式更多样、地点更隐蔽、流动性更强,呈现隐而难打、打而不死现象,有的甚至打一枪换个地点,只留下电话联系患者就诊,使侦破非法行医案件难上加难。

二、对案例的共性进行分析

随着近年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医疗保障体系不断健全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使得城乡结合部形成了非本地户籍务工人员聚集地。这些务工人员已成为非法行医者的主要客源,因为看病方便、便宜是他们的现实需求,这使得非法行医有了一个相对比较稳定的市场。从2012年侦破的82户(次)无证非法行医案件数据来看,可以分析出一些共同点,也能得出一些结果。

1.关于无证非法行医的主体认定

非法行医的违法性主要体现在主体资格的不合法上。无论个人是否取得医师资格,有固定场所的(游医除外),只要行医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都作为非法行医立案查处。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一些例子,比如退休医生个人取得了医师执业证,但擅自在家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也能成为非法行医案件的主体。针对游医,在我市按无证行医依据《执业医师法》查处的较多,也比较适用。

2.无证非法行医行为及存在形式

所谓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实际查处过程中,有些案件是有现行的,就是取证充分,现场有非法行医者正在为患者治疗的情况;但有时根据掌握的情况,当执法人员进入非法行医场所时,未查见治疗现行,但现场可以搜出药品器械的,一般也是可以认定为非法行医行为。因为医疗业务不以不间断为条件,只要反复实施医疗行为,即使行为之间存在间断,也是医疗业务。同样医疗业务也不要求行为人将行医作为唯一职业,行为人在具有其他职业同时,将行医作为副业、兼职的也属非法行医。

目前存在于我市的主要非法行医形式有中医、性病、内科、人流、B超等诊所和各种游医杂乱无章,有的甚至伪装在一般药店内。当然笔者只对存在本市的一些非法行医行为作了阐述,一些如推拿、刮痧、拔罐等行为是否属于医疗活动,关键看开展这些活动是否“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在疾病诊断的基础上”进行,尤其确定是否是“在疾病诊断的基础上”进行。

3.非法行医行为存在地区

目前非法行医普遍存在于城郊结合部,这是由城郊结合部的特点决定的,尤其是镇、村级辖区范围内,作者在上文中也已经指出,由于这些区域内人口复杂、执法力量相对薄弱,存在由外地人形成的一个利益团体,这个团体的成员不仅包括非法行医者,还有他们的老乡等普通群众,在相关部门开展取缔行动时,这些人相互进行通风报信,从而逃避法律的制裁,这些都使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困难重重。

4.药品器械来源

值得一提的是在查处非法行医案件现场取缔的时候,总能在非法行医者居住地、行医场所或租赁场所内搜出大量药品及器械,经调查发现提供这些药品器械的大多都是邻近城市药品批发商,而并非本地正规药商的行为,非法行医者与这些药商联系后,他们可直接送货上门,行医者甚至走不出户就可以轻松购得急需药品,这也成为从源头控制非法行医的又一个难点。

三、相关整治对策及长效管理机制

1.进一步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联动,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打击无证非法行医行为。近年来,随着我市卫生、公安等部门不断加强配合,在工作上建立起一个合理的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考核机制,进一步提高了联合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成效。我们将卫生行政处罚两次的非法行医者信息抄送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案件的司法解释》(法释〔2008〕5号)第二条第(四)项“……(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直接立案查处。

2.开展打击非法行医现场会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方式,震慑非法行医者。通过非法行医者当事人现身说法、走进民工子弟学校宣教等方式,让更多群众了解非法行医的社会危害,形成良好社会氛围,使非法行医者“失道寡助”逐渐丧失藏身之处。

3.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的监控。卫生部门执法力量较薄弱的地区应密切联系公安等部门,利用公安的力量侦破非法行医案件;同时针对本市非法行医的共同特征,结合创建“江苏省非法行医监测示范哨点”的先进经验,依靠基层卫生服务站点及群众的力量对非法行医行为进行监控,以便更及时的发现并予以取缔。

4.开拓新的方式及长效管理机制。打击非法行医是一项艰巨、长期的任务。在不姑息、手软、狠抓大案要案工作的同时,我们更应该重视预防,不应等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伤害以后再予以重判。

另外,通过探索多种方式解决低收入人群的基本医疗服务保障,铲除无证行医存在的土壤。各级政府通过政策、经费支持切实做好城市社区卫生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规范化建设,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合理布局基层医疗机构,逐步化解“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