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方向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7-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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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方向

刘苗

河北省烟草公司廊坊市公司

摘要:现行的个人所得分类税制已不顺应现今经济的发展,造成国家财政的大批流失,国际流行综合所得税制因其独特优点成为众多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发展的方向。但根据我国的国情不适宜全面发展综合税制,应建立以综合税制为主,分类税制为辅的混合所得税制。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

一、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现状

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分类所得税制,将现有的个人所得分成11类应纳税项。个人所得税广泛采用源泉扣除的课税方式,纳税人各项所得应纳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实行代扣代缴,能有效防止税收流失,但增加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纳税义务确定上引入"居民”和"非居民”概念,住所标准是户籍、家庭和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居住时间的标准是无住所在中国住满1年的个人是我国居民纳税人(这一规定比世界其他地方都长)。这两条件是并列的,符合任一标准即被认定是我国居民纳税人。

费用扣除标准统一固定,没有考虑纳税人个人承担能力和生活成本。现行个人所得税在费用扣除上采用定额扣除、定率扣除两方法,定额扣除标准为3500元,定率扣除为20%。费用扣除标准没有考虑纳税人取得收入时发生的成本,也没有考虑纳税人维持家庭生计成本、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成本等生活成本。这种扣除方式简单、便于计算,不过有失公平。

个人所得税的减征免征优惠有很多,像省级政府一些奖金、干部的退休工资等都免于征税;外籍人员的一些补贴、费用也予以免征税金,在基本扣除中对外籍人员已经多扣除了2800元,费用扣除不应在给予优惠了,这很不利于纳税人的税负公平性。而且,所得税减免优惠很多很容易造成纳税人偷、逃税款,不利于征纳的管理。

二、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弊端

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分三种: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分类所得所制将所得按性质和来源分为许多类,对不同类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税制是综合加总求和纳税人全年不同来源所得,再按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混合所得税制又称二元制,实行分项课税与综合计税。综合所得税制度根据纳税人的承受能力来确定税负水平,以更好地反映其税负公平税负的原则,但需要精准掌握国民个人收入状况。以我国目前的社会情况很难把握具体纳税个人的详细收入,但分类所得税制又不再适应现今经济的发展,所以我认为应当在充分考虑我国具体国情的条件下,实行综合、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并逐渐向综合所得税制发展。我认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存在以下问题:

(一)现行分类税制缺乏公平性

分类税制存在同收入同地区却不同税的横向、纵向的纳税不公平,容易导致纳税人偷逃税款甚至不纳税行为。另外,不同类型的个人收入对征收时间有不同的规定,或根据时间或根据次数计算出的税率不能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和税收任意性。容易使纳税人产生抵触心理,想办法偷逃税款,减轻税负,或不纳税。

(二)现行分类税制容易产生制度性漏洞

现行税制中收入分配的分类,导致高收入者的税负比较轻,而侧重于低收入者所得税负担较重,也容易使纳税人将各种收入来源的不确定性分散开来,达到避税的目的。

(三)现行分类税制不利于公民纳税意识的提高

现行分类税制无法将公民收入与应缴税额紧密结合,长期执行会造成公民纳税意识淡薄。分类所得税制主要是将个人收入分类分项进行扣缴,由税务部门上门征收,纳税人不主动纳税,导致纳税人想办法偷逃税款,减轻税负。同时,税法规定,应以扣缴义务来源为主,不扣除来源,不能自行申报,不利于纳税人纳税意识的培养。

(四)分类税制对经济的变化缺乏弹性

分类税制在经济变化中缺乏灵活性,难以及时调整通货膨胀。综合所得税制可以根据RPI(零售物价)指数调整扣除额与级距,保持税负水平稳定,分类税制税负固定,不会变化,但在我国市场经济运行中,零售商品价格起伏不定,所以我们应该结合我国国情逐步发展为综合税制,以满足中国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改革方向

(一)纳税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居民、非居民。我国加入WTO以后,遵循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在个人所得税上对居民和非居民同等对待。因此,税制改革应当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取得所得征税时应取消地域差别和国籍差别。此外,现行税制判断居民身份采用一年期标准,国际上一般用90天标准和183天标准,建议新税制采用183天标准,与国际接轨。

(二)综合与分类项目的划分

在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应纳税所得额分为11类,其中工资收入、工资收入和劳动报酬应与劳动收入相同,应合并为劳动所得项目;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企事业承包经营所得可合并为经营所得项目,按照4级累进税率进行征收。同时,对于临时性的、偶然所得等归为一类按2级累进税率进行征收所得税。将11项分类所得课税对象减少为6类,甚至更少,再根据一定的累进税率进行征税。

(三)税率

1.劳动所得项目的改革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中,3%--45%的工资薪金所得超额累进税率级次多且差距小。据一项数据调查显示,我国全部职工中,月薪3800元的职工比例约为97.975%,5800元以下的比率约99.975%,所以20%以上的几档的税率形同虚设,税负承担主要为工薪阶层低收入者,不符合税制要求,建议减少20%税率前的级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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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费用扣除方式

我国加入WTO后,应遵循国民待遇原则,对外籍人员及在外工作的人员费用扣除应当一样,应同等对待。现行税法则对他们是超国民待遇。对本国居民不公平,应予取缔。

1.应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额。费用扣除额应当在最低工资标准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每人每月扣除标准应为4000—50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当地情况,在一定范围内确定扣除额。此外,只要有逐项扣除,就有纳税人将收入分成若干不同的应税项目,并且多次享受减税以避免纳税。因此,应减少分类项目的费用扣除。

2.费用扣除应遵循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相同所得人应该承受相同税收,不同人应承担不同税收,即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考虑到我国具体情况建议引入家庭费用扣除、医疗费用扣除和教育费用扣除。家庭费用中应考虑对18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抚养费和65岁以上老人的赡养费,这对我国的道德建设也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个人医疗支出,个税应给予部分医疗费用的扣除,这不仅是对公平原则的考虑,也是对公共卫生保健和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教育费用的扣除是个人和他们的家属正式教育费用的扣除,这相当于个别国家对教育的补贴,减少个人教育成本,促进个体接受教育的主动性,也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五)税收优惠

根据世界各地个人所得税征管经验显示,优惠项目越少,征税越方便管理,而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却很多,管理成本高,容易偷税漏税,许多优惠项目应当取消:

1.奖励所得。我国规定,对省、部、军级以上部门及外国机构、国际组织颁发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世界各国对于奖励所得都会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优秀行为的奖励应当一视同仁,不应该划分级别。此项规定显失公平,应予以取消。

2.外籍人员的免税规定。我国对外籍人员取得股息红利免税以及取得补贴、津贴免税。这一规定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是对外籍个人的超国民待遇,与WTO的平等原则相背离,应予以取消。

3.国债和国务院发行金融债券利息免税。我国规定,对国债和国务院发行金融债券利息免税,却对个人取得的非政府发行证券利息征收20%个人所得税,很明显,这一制度有失公平,影响税制的统一性和公正性,应予以取消。

4.捐赠额有限税前扣除。我国规定公益、救济性事业的捐赠有条件的部分扣除,超出30%部分不予以扣除。从我国的政策意图出发,允许税前扣除的目的是尽可能鼓励个人、慈善捐款,建议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捐款的这一部分。

(六)税源的监控管理

1.建立个人财产实名登记制度。实行个人财产实名登记,对个人存款、金融资产、房地产和汽车等大宗资产进行实名登记,使个人收入明晰化、财产性收入优势化,不仅要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还要从中受益。

2.加强对征纳双方的法律监控管理。现行的税法法律级次低,法律效力不高,而且对纳税的义务、征税人权力规定偏多,应规定更多得对纳税人纳税后的权力以及得到的优惠以促进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同时,建立具体的可操作的奖罚制度,保护和奖励依法纳税人,严惩偷、逃税的纳税人及违法的征税单位及个人。

总之,个人所得税1980开始征收。经过多次修正、改革,现在,个人所得税已成为继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之后的第四大税种。改革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已成为一种必然趋势,税制的发展应适应经济的发展,符合当前国情。我国目前的状况要求我们要实行综合、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制,并逐渐向综合所得税税制发展。

参考文献:

陈辉,张卫华,“关于高收入行业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思考”《经济研究导刊》2010年第32期18-19

赵文伟,“个税中有关职工取得收入问题的分析”《消费导刊》2010年第7期17杨琴,钱晟,《中国税制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