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乔艳平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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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乔艳平

乔艳平

乔艳平山西省吕梁经济管理学校033000

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政治纲领,第一次写入党的纲领性文件。这是我们党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完善和发展。加强对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关系、依法行政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如何加强依法行政等方面的研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管理和社会事务管理,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能依法进行,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行政,是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有效的管理活动。

二、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基本保证

1.行政权在国家政权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要依法行政。所谓行政权力,是国家行政机关管理内政、外交的权力,各级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法律和国家权力机关的授权行使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行政事务管理权力。

2.行政权与人民群众的密切关系决定了必须依法行政。由于行政权力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管理国家各项行政事务的公共权力,因此,行政权力的行使具有自己的特征。一是行政权力是由法律设定和权力机关的授权。为了保证国家各方面的有效管理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与稳定,促进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国家不得不授予行政机关很大的权力,如行政立法权、管理权、处罚权和强制权等。如果这些权力不受法律的约束,就有可能走向专横、滥用甚至腐败。同时,我国的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也是法律的执行机关,因此,必须执行国家法律的规定和权力机关的意志,行政权的运用必须对权力机关负责、对人民负责。因此,行政权力必须在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不能越权。二是行政权力属于国家公共权力,具有强制性和单方面性。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只能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作出各种行政行为,这些行政行为都是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意志表示,不需要与管理相对人协商。行政决定一旦作出,行政管理相对人就具有服从的义务,其他国家机关就具有协助的职责,而且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保证的。如果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行政决定,行政机关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或强制执行,强迫其履行。三是现代行政权力急剧膨胀,无处不有,无处不在。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政府管理任务的繁重,现代行政权力急剧膨胀,介入各个领域、各条战线,已经越来越多地介入国家刑事、民事问题。如有的国家出现了“行政刑罚”现象。在我国,像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由政府部门的劳动教养委员会批准劳动教养。行政司法、行政调解、行政仲裁、行政合同等都在急剧增加。可以说行政权力无处不有、无处不在。

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更要坚持依法行政

市场经济是一种自由、竞争的商品经济,也是一种法制经济。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下,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在提高经济效益、改善产品质量、增强企业效益、优化资源配置、奠定微观经济基础等方面起着积极的作用,能实现优胜劣汰,促进生产和需求的及时协调与发展。

1.干部的思想观念跟不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形势的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要求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思想观念。但在少数干部中,仍被一些“姓社”、“姓资”的抽象概念束缚着思想和手脚,认为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的特有东西,计划经济才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特征。这种思想反映在实践中,欲干怕犯错误,不干怕掉队,表现出瞻前顾后、左右观望。还有些干部对市场经济存在误解,认为市场经济是万能的,搞市场经济,政府什么都不要管了,一切都由市场机制来调节。反映在实际工作中就是“大撒手”,该管的不管,该检查的不检查,放纵了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

2.政府管理机构和管理手段不适应。现有的政府机构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形成和建立起来的,它适应的是当时的计划经济管理模式。现在国家确立和发展市场经济模式,那么,国家的管理职能、管理机构都必须转变,以适应新的市场经济规律。但目前的政府管理机构远远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具体表现为政府机构臃肿、层次重叠、人浮于事、办事拖拉、效率低下。

四、当前依法行政急需做好的几项工作

1.摒弃人治思想,树立法治观念。人治与法治,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一方面,“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规范是靠人来制定、靠人来推行的,在形式上很难分开。但二者又截然对立。法治,就是指法律至高无上,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必须遵守,一切管理都必须按照法律来进行,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

2.加强法制学习、宣传教育,强化法律意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强化法律意识,这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必备条件之一,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显得更为重要。只有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才能自觉遵守与执行法律;只有提高全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才能做到依法行政。因此,必须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对公民来说,要通过普法宣传教育,使他们知法、懂法、守法,增强法律意识。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来说,在全民都有较强法律意识的大环境中,会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加以批评、抵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纠正违法行政。

3.加强政府的行政监督检查职能。政府职能转变后,必须更新管理方式,各级政府由过去的微观管理转变为宏观管理。加强宏观管理的力度,就必须加强政府的监督检查职能,加强行政处罚职能。对市场主体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或者执行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履行法定义务,都要通过行政监督检查来查证处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主体会出于小集团或个人的利益考虑,有可能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出现偷税漏税、假冒伪劣、欺诈、垄断、暴利或者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这就必须加强政府的监督检查职能,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4.加强法制监督,建立完整的法律监督体系,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权力就必须有监督。要使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就必须把行政执法活动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我国目前已建立起一套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有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专门行政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和社会团体、人民群众、社会舆论的监督。这些监督从不同的渠道保证了行政机关对行政法律规范的正确实施,对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法律监督工作仍然不够有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相当严重,人民群众对此意见很大。

5.违法必纠,严肃政纪、法纪。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行使法律所赋予的行政职权,代表国家依法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方面实施管理,其职务行为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尊严,关系到国家的形象,关系到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实现。由于行政权的特点和执法人员的素质不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犯法等现象,甚至有个别人在执法中搞“权钱交易”、贪污受贿等,严重损害了国家行政机关的形象,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对这些违法行为或者是犯罪行为必须予以严惩,决不能姑息迁就。违法必纠,这是法律本身的要求,也是有效地制止违法行为发生的有效措施。为此,国家颁布了《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来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规定对违法行使职权,侵害人民群众的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工作人员必须进行追偿和追惩,既要追究经济责任,又要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通过追偿和追惩,一是教育他本人今后不再违法,二是教育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遵纪守法。这样,全国上下才能形成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局面。

参考文献

[1]刘长宇《依法治国》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15,2。

[2]孙进兵《法律教育》.人民出版社,20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