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邮政附加费初探(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3-01-11
/ 1
七、南充地区。根据南充地区物价局南地物(1992)非价字第104号文件规定,自1992年6月5日起,在全地区范围内征收邮电建设附加费,给据邮件(挂号、快件、包裹)每件收0.50元,汇款按金额的0.5%收取。1994年8月27日,四川省物价局、邮电管理局下发川价字非(1994)166号《关于对南充市经清理整顿后收取地方邮电建设费的批复》,只同意继续保留电信部分的邮电建设费,时间执行至1996年12月31日,而对邮政部分则予取消。由于该地区曾实行双重收费,故有些市、县自印附加费收据多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