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专家证人制度在我国医疗过失认定中的作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3-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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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专家证人制度在我国医疗过失认定中的作用

鄢静雯

鄢静雯

(毕节市人民医院551700)

【摘要】在目前的医疗过失认定中如何有效解决技术争议一直是审判者和当事人必须共同面对的难题。目前的医疗过错鉴定制度难以解决各类技术问题,有必要引入专家证人制度作为补充。本文拟对医疗过失认定中的专家证人制度构建进行论述。

【关键词】专家证人制度医疗过失认定制度构建

专家证人是指具备一定的知识、技能、经验、受过培训或教育,并且可以为证据或事实的争议点提供科学的专业意见的证人。专家证人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用于解决诉讼中产生的技术争议,可以说是与大陆法系专家鉴定制度相对应的制度设计。我国民事诉讼法上对此并无明文规定,但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对此已经有所尝试。

一、专家证人制度简介

所谓专家证人,《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为:是指因具有专家资历而被许可通过其对所附问题的解答而帮助陪审团认识那些一般证人所无力说明的复杂或技术问题的证人。从性质而言,其仍属于证人范畴,是一种特殊的证人。由于科技的飞速发展,人类社会步入“专业化”时代。由于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作为法律专业出身的法官,不可能对社会全部门类的知识均全然知晓。因此英美法系国家创设专家证人制度就是为了弥补法官知识构成方面的缺陷与不足,解决诉讼中的一些专业性问题。

在英美法系中,有两种模式可以启动与选任专家证人。一、当事人自己选定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即允许当事人自己选定专家证人出庭作证一提高其胜诉的概率。二、法庭指定专家证人出庭作证。专家证人制度有如下一些特点:

专业性

很明显,专家证人必须具备某一个领域的专门知识,非如此不足以弥补法官和当事人在专业知识上的空白。

意见性

专家证人仅能够以专家证言的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而不能就案件事实作出鲜明的判断,并且不能对法律问题发表终极性意见,否则就是越俎代庖。

合作性

由于专家证人制度有可能提高诉讼成本,延长诉讼时间,因此,法庭可指令专家证人就某些问题进行讨论,并且就讨论问题列出详细目录,在讨论之后向法庭提交详细说明。

职业性

在英美法系国家,专家证人是一门职业,若一个专家证人为了自己的当事人胜诉而向法庭提交不公正的证据,一旦被戳穿,其职业生涯将会被葬送。而且不公正的论断被戳穿的可能性很大。

二、医疗过失认定的特点

医疗过失诉讼需要证明以下几个环节:1、医疗服务提供者对患者具有法律上的义务;2、医疗服务提供者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3、患者在诊疗过程中遭受损伤;4、该种损伤与过失存在因果关系。其中医疗过失的认定是医疗过失诉讼的关键环节。医疗过失的认定具有如下特点:

1、医疗过失认定的专业性,医疗过失的认定需要非常专业的医学知识,一般的法官、律师、当事人并不能理解和推断。

2、医疗过失认定的不确定性,是否属于医疗过失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境进行分析,同样的疾病,不同的医疗环境,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会不一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0条就规定医疗过失的认定需要结合具体的医疗水平和条件,因此,医疗过失的认定,基本上是“一案一标准”

3、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医疗服务过程中一个损害的出现往往参杂复杂的原因,有可能是多因一果,也有可能是多因多果。损害结果的出现,既可以是医务人员诊疗失误所引起,也有可能是医疗意外,并发症所引起,甚至有可能是是患者本身及第三人的原因所致。因此,医疗损害因果关系的判断极为复杂。

综上所述,无论在任何制度下,医疗过失的认定均存在专业性、不确定性以及因果关系复杂性的特点,这是任何国家的医疗过失诉讼均具备的特征。

三、医疗过失认定中引入专家证人制度分析

我国目前主要是通过“鉴定+专家辅助人”制度来解决医疗过失认定问题,实务中已经难以满足医疗过失认定的复杂性给审判工作带来的挑战,所以有学者认为医疗过失认定需具备专家证人制度,并且,用专家证人制度吸纳专家鉴定制度。从实务的角度看我认为应该从以下方面入手:

第一、专家证人、鉴定人应出庭接受质证,现有的证据规定,鉴定人应该出庭作证,但实务中往往难以做到该点,除非法庭认为极其必要,鉴定人应该作为专家证人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并对鉴定结论作出解释和说明,阐述清楚其中的疑难复杂问题,保证鉴定结论的公正和准确。

第二、专家证人需具备一定的专任条件,该点需要有具体的制度保证,并明文规定,由于鉴定人出庭作证,则其身份相当于证人,因此不需要接受回避制度的制约,而其资格应明文规定,至少应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专业知识的精深度,譬如可以对专家证人的资格在职称上,学历上做出具体的要求;2、具备一定的临床经验,譬如拥有至少五年以上的临床经验;3、具有精准的表述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

第三、明确界定专家证人的义务及责任,譬如专家证人若被当事人收买,出具具有倾向性及有失公正的证言之时应承担做伪证的后果,这种后果不单是经济上的,而且需要承担今后在执业方面的不利后果。

四、结语

医疗过失认定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一项制度的产生往往是为了应付社会上出现的某种现象,专家证人制度也不例外,尽管该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但该制度与大陆法系的证据制度并不排斥,尽管两大法系存在司法制度方面的巨大区别,但依然可以相互融合,取长补短,这种融合有利于使现有制度趋于合理,是医疗过失责任的认定更加的公平公正。

参考文献

[1]龚赛红:《医疗损害赔偿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2]夏芸:《医疗事故赔偿法—来自日本法的启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3]王利明主编:《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4]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二)》增订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5]杨立新:《中国侵权行为法》,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