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权与流转中的新动向及解决路径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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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与流转中的新动向及解决路径

张建波

张建波

哈尔滨市双城区农村合作经济管理站黑龙江哈尔滨150100

摘要: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开展势在必行。如今,关于农村土地的确权与流转工作已在很多地方如火如荼的进行,但与此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

关键词:农村土地确权;土地流转;新动向;解决路径;

土地确权与流转为农村改革的深化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可以规范土地管理,进而保证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农业的现代化,安定民心,将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使他们可以从事其他工作从而提高收入。

一、土地确权与流转中的违规新动向

1.农村土地的“确权悬崖”的趋向。(1)农村土地流转使得土地确权管理变得更为艰难,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着较大的优势,首先,能够有效地克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一些影响,如克服其所带来的土地细碎化经营的弊端。其次,农村土地流转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但是,由于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操作不规范的现象,这样就使得农村土地确权的管理变得更加的困难。现如今,我国对农业发展更加的重视,出台了很多惠农政策,这样就促使农业生产方面的收益变得更加的明显,而一些农户在看到这些收益之后,他们会单方面的解除流转协议。此外,因为在承包经营权的过程中,没有办理变更登记,这样就导致了一个现象的发生,那就是在进行土地确权之时,就很难对土地权利的归属进行确定。此外,有一些农户之间自发的进行跨辖区流转,所以使得在开展土地确权工作时,在对土地权属进行指界确权时,本辖区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很难有效地对该宗土地去进行监督管理工作。(2)私占未利用地的现象较为普遍。在我国取消农业税之后,许多农村地区出现了农户争地的这一现象,在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推进过程中,农民私自占据公共建设用地,集体仓库、晒场或者是抢占农村道路的现象非常的普遍,使得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受到了较大的影响。此外,农村小产权房屋私下交易的行为及房屋周围小面积的农用耕地和房屋四至不清问题普遍存在,这些现象成为影响农村土地确权的主要因素。(3)村集体对未利用地的所有权尚处于一个悬空的状态,根据我国国土部门对农村集体土地管控的相关要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需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包括以下几种:第一,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第二,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第三,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等等。现如今,我国各地区农村农用地的确权工作都在不断的推进,然而因为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农村的“四荒”土地确权工作却未能落实到位。一些村民原来私自对荒山荒地进行开垦,却没有与村集体签订承包合同。在对该土地经营权证进行确权登记时,却以先占为由要求加以确权,这样就很容易引起其他村民的不满,进而引发内部纠纷,导致部分土地所有权难以落实到位。

二、造成违规倾向的主要原因

1.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着一定的缺陷。(1)产权的主体不够清晰。在《土地管理法》中就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将土地所有权主体界定为三个等级,分别是乡、村、村民小组。但是法律设置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三级中,都不存在承担主体之职。这样就导致造成了一个现象,就是土地的所有权主体的虚位现象。(2)产权内容的边界较为模糊。产权的核心内容就是所有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土地所有权在使用以及收益上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在《土地管理法》中就明确指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但是因为公共利益的界限较为模糊,这样也就导致集体所有权的权能不够清楚明了,而国家在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上又处于一个强势的地位,这样就造成征用行为失范的现象屡禁不止。

2.涉土行政行为不够规范合理。(1)政府角色定位有所偏差。在自愿原则下的基础上,政府在面对土地流转行为时,所要承担的职能主要是引导以及监管的职能。但是面对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对这土地所带来的政绩诱惑,政府很容易介入到土地利益结构之中,从而成为权力的寻租者。故此,因为政府角色定位出现了偏差,所导致的最终后果就是政府职能的越位以及缺位。(2)行政执法程序不够规范。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城镇化进程也逐渐加快,土地征迁行为也变得更加的频繁,如果是在法律框架内的征迁,那么就会有助于土地的集约利用,但是有一些地方为了追求土地利益的最大化,在土地征迁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这样就导致执法的效果受到了极大的应该向。(3)行政执法处理不公。当政府部门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职能时,就会导致土地行政执法程序的失范,而在这种背景环境下所带来的执法结果,就很难去确定其执法结果的公正性。因为在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中,很容易受到农村地区的“熟人社会”以及“人情社会”的影响,所以在执法过程中,一些执法人员对于违规用地的处理上,要么是听之任之,要么是暴力执法,这样就会导致执法的效果不公,从而不利于农村和谐社会的构建。

3.对土地的用途进行违规改变。《土地管理法》中就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农村土地可以分为以下几种:①建设用地、②农用地、③未利用地,农村宅基地建设则归为建设用地的范畴之中。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县许多村委会的农民都纷纷外出务工,农民的收入也得到了提高,为了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我县一些村委会出现了农户未经相关部门允许,而擅自在承包土地上建造房屋的这一现象,这样一来,就促使土地的用途发生了相应的改变,如果不能及时遏制,会导致我县的农用耕地资源遭到极大的占用和破坏。

4.农村宅基地存在着“私买私卖”的现象,《土地管理法》就对农村宅基地的拥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规定每一户村民只能够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省州县规定的标准,然而,有一些村民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为了占据更多的宅基地,他们往往会去购买一些已经搬入到城市居住的农户的房屋和承包土地,这样就能够促使双方实现共赢。然而,在土地确权工作过程中,对于这些“私买私卖”的宅基地,工作人员往往很难去进行确权。

三、解决路径

1.政府要明确土地确权的时间依据。要真正解决农村土地在确权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明确土地确权的时间是关键。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农村土地政策在保持总体稳定的前提下不断发生变化,因此,对于土地承包关系,即土地权利的确定界定一个明确的时间点。一般情况下,对土地权属的确认事宜以土地的二轮承包时间为准。如果二轮承包之后土地发生流转或土地权利发生变化的应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界定。

2.规范农村土地的流转行为。当前存在着诸多土地流转不规范的现象,比如在进行农村土地流转时签订书面合同的少之又少,对流转双方的约束力也不强,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的发生。因此,要真正做好土地的确权流转工作,必须依法规范农村土地的流转行为,同时流转双方必须按要求签订流转合同,并且在合同中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的界定。

3加强确权后农村用地行为的监管。对农村土地进行确权,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土地权利主体的各项权利。对于一些现在难以确权的或将来会出现重新确权的土地必须要加强监管。比如,对五保户的土地,在其死亡后,其宅基地和耕地应由村集体收回并进行重新分配,决不允许个人私自占用;对于一些违规违法的建筑必须责令其限期拆除,并恢复土地原貌。

农村土地关系处理的好坏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会影响到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就需要有关部门积极倡导合理合法的用地行为,并规范自己的执法程序,对土地确权的时间依据进行明确,对土地流转行为进行规范,加强对农村用地行为的监管,以防止土地纠纷。

参考文献:

[1]刘腊梅.农村土地确权与流转中的新动向及解决路径.2016.

[2]张宏伟.掌握土地确权与流转新动向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