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监狱制度下的罪犯改造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3-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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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监狱制度下的罪犯改造

吴承/

吴承/新疆第一监狱

【摘要】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劳动改造人员(犯人)进行改造教育,具有不可替代性和迫切性。因为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犯罪现象,有犯罪就有罪犯。如何改造罪犯、形成何种罪犯改造模式的问题,不但关系到罪犯个人的生存与生活,也关系到国家的稳定与发展,已经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课题。

【关键词】监狱;罪犯改造

一、中国的监狱制度

监狱制度是指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实施惩罚改造的刑事执行制度,它主要有刑事诉讼法、刑法、监狱法等法律规定进行规范,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就是说,监狱制度是关升监狱的工作原则、性质、监狱管理制度以发监狱执行刑罚所采取的手段和方法等方面内容的总称。而我国关于监狱制度的规定主要规定在1994年12月2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这部法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国监狱制度揭开了新的篇章①在这部监狱法中规定了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监狱工作,司法部设监狱管理局,作为司法部管理全国监狱的职能部门。各省、自治区一、直辖市的司法厅(局)主管本行政区域所辖范围内的监狱工作;省、自治仄、直辖市的监狱管理局在当地司法厅(局)的领导下具体管理辖区内的监狱工作。

我国监狱的设置主要包括两种:

(1)监狱是关押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罪犯的场所。监狱可以分设男犯监狱和女犯监狱,女犯监狱应当由女性监狱人民警察直接进行管理。根据罪犯的犯罪性质及刑期长短,监狱还可分为重犯监狱和轻犯监狱。

(2)未成年犯管教所,是关押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未成年犯的场所。由一于其关押的对象主要是不满18周岁的犯罪人,因此,未成年犯管教所也可以称作未成年犯监狱或少年监狱。我国对未成年人一贯给予特殊的保护,对犯了罪的未成年人同样如此。未成年犯管教所采用与其关押对象相适应的管教原则及方法。

二、罪犯改造理念

改造理念是指用什么来指导罪犯改造工作,是罪犯改造理论研究与实践工作的指南。总结起来大致分为如下几种:

(1)惩罚理念

在刑罚的指导下,罪犯作为罪恶的制造者,应当受到恶的报应,从住宿条件的恶劣到伙食的不堪,从暴力的行刑手段到强制的重体力劳动,此时的惩罚思想作为报应的具体化表现,渗透在罪犯改造工作的方方面面。

(2)医学理念

医学理念直到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才出现。它的存在前提是承认罪犯犯罪的诱发原因来自于自身生理或者心理的病态,同时承认这种病态是可医治的。在此基础上,将罪犯作为一种病人,在罪犯改造的具体工作中引入医院治疗病人的模式对其加以改造。

(3)教育理念

教育理念源自于社会中的学校,旨在将监狱营造成为与普通学校功能相似的机构,将改造工作等同于教育活动,通过这种方式使罪犯“学习”最多的正确观念与行为,从而能够顺利从监狱这所“特殊学校”“毕业”。

(4)政治理念

政治理念以特定的知识原理作为改造的基础,以更为确定的改造方法和内容,试图提高罪犯的特定政治意识,通过培养罪犯的这种政治意识,使其回归社会、不再重新犯罪。

三、罪犯改造的主要内容

改造内容是指对犯罪进行改造时所涉及的具体知识范围。大体主要包括:

(一)思想教育

思想教育的内容主要分为两大部分,一是法律常识,二是民众道德。

(1)法律常识

罪犯犯罪入狱的最直接原因是触犯了法律,那么对于这些罪犯来说,进入监狱以后学习法律知识就成了必修课。此外,一部分罪犯在入监后也有法律需要。这两个原因使得法律常识在罪犯改造内容中占有一席之地。

(2)民众道德

如果说法律常识是罪犯改造工作中的一种刚性内容,那么民众道德便是一种柔性内容。它是一种灵魂改造、无形力量改造,可以使罪犯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以达到不再犯罪的效果。

(二)知识改造

知识改造在各国的改造工作中主要包含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是文化教育,二是技能培训。

(1)文化教育

一般情况下,文化教育囊括了从小学到大学的课程。监狱会根据罪犯不同的文化程度对其进行相应的教育。当然,对于一些特殊的更高程度的学习要求,监狱也会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予以满足。

(2)技能培训

技能培训往往通过理论知识加动手实践的方式进行。监狱在技能培训内容的选择上更倾向于贴近罪犯生活、对他们有更多帮助的部分,比如建筑、维修、饮食、加工、印刷、烹调等等。

(三)宗教教诲

宗教在西方国家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因为它是人们的精神寄托和指导,在西方国家秩序维持中也发挥着重大作用。因此宗教教诲是西方国家非常特殊的一项改造内容,在中国还并不多见。

(四)文娱活动

现代罪犯改造理念主张,对于罪犯,应当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活动,以此来充实他们的生活、减少监狱生活的单调性,这样有益于罪犯的身心健康。

(五)社会影响

社会影响内容的改造主要是为了防止罪犯因在服刑期间长期被封闭而造成的与社会脱节以至于释放后无法适应社会生活的情况的出现。

四、对监狱改造和监管的建议

(一)要尽快出台及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首先要出台“监狱企业法”。要对监狱企业准确定位,解决监狱企业人员的身份问题以及监狱企业产品的政府采购问题。目前,监狱企业依靠罪犯这一廉价劳动力参与市场竞争,短时期看来能从中获利。但是这已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的竞争秩序,将导致更多的社会下人下岗失业,会导致社会矛盾的加剧,犯罪的急剧上升。今后,当市场进一步规范起来,监狱企业不再具备这种“廉价劳动力”的竞争优势时,监狱企业义将陷人举步维艰的困境,到时连改造罪犯的劳动手段都难以提供,也必将给监狱的正常运作带来新的问题。所以,监狱企业应尽早告别以盈利为目的的时代,切切实实成为为罪犯提供改造的场所,监狱才能真正步人健康的运转轨道。

其次要完善罪犯劳动报酬制度。依据我国《监狱法》第72条规定:“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子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但这种规定只是一种权利性的规定,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目前,绝大多数监狱的做法是给罪犯逐月发放少额奖金,但是监狱以实物、奖金、零花钱等奖励性的形式发给罪犯,终究带有恩赐的性质,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劳动报酬。对罪犯发放劳动报酬不仅昭彰现代刑罚理念,体现对人的权利的关怀,还有利于罪犯赔偿被害人、减轻家庭负担以及重返社会。而且,这个制度的确立,能够有效扼制监狱企业延长劳动时间、片面追求效益的问题。因此,我们可以借鉴一些国家成熟的做法,在现有监狱法的基础土,尽快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在程序上进一步规范,在数额上进一步界定,既实现权利保护,又要适合国情。

再次要建立科学的考评制度。当前,要以罪犯改造质量为评价标杆,尽快调整安全、质量、生产等考核内容的权重分配,认真修订考核绷则,进一步健全完善改造的目标体系、标准体系和评价体系,特别要把提高改造质量作为考核监狱、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的硬指标,明确提高改造质量的具体要求。要充分运用统计分析、数理分析等方法,做到能量化的一定要量化,该具体的一定要细化,提高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最后要建立有效的监督制度。应不断完善财务制度,建立起独立的一、非内部的财务审查制度,加大检查、督查力度,确保“监企分开”、“收支分开”。不断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建立巡视制度,成立视察委员会,视察委员会可以考虑由人大机关、检察机关、财政机关一、税务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的人员共同组成。委员会成员定期视察监狱,检查体制改革的落实情况,查看罪犯的学习权、休息权以及劳动报酬权等合法权利的保障情况,听取和解决罪犯对服刑中遇到的不公平待遇。

(二)进行分类管理标准的改革

从“改造人”的宗旨出发,应以现实改造表现和刑释后等进行动态分类,强化对罪犯思想改造的考核,准确的评估罪犯的改造表现,并建立与分级管理和待遇的互动联系,体现科学性,增强罪犯改造意识,达到预防减少犯罪日的。

(1)重置分类标准,按现实表现和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将罪犯分为三类:(1)A类,没有危险性,再犯罪可能性低,易改造。这些人有较强的羞耻感,监狱这样的特殊环境和经历对这类罪犯达到了教育改造目的;(2)B类,有一定的危险性,予以一定的教育和劳动能够转化,这一也是罪犯中的主体,因此创造良好的改造环境是有较大的帮助作用的;(3)C类:危险性较高,重新犯罪可能性极大,难以改造。这样既可以使分押率达到较高纯度,又可以根据罪犯的改造表现采取灵活的管理措施和教育措施。

(2)建立动态分级管理体系,扩充分级待遇的内涵,建立分级管理与分类管理的互动联系。增加罪犯分级级层,将各级的待遇差异扩充到饮食、居住、看电视、电影一、参加文体活动、参加社会参观等罪犯生活的各个方面如韩国《罪犯分类待遇规则》(1999年6月实行),并与每月(或者是每季度)的考核(道德操行、劳动情况、学习状况)相挂钩,进行相应的晋级或降级,使罪犯的改造表现、危险程度直接一与其待遇相关(如对C类罪犯实行高度戒备,较多限制自由,待遇远低于A类和B类罪犯)体现罪犯改造表现的实际情况,激发罪犯改造的积极性。

(3)建立专门分类和分级的评估机构,强化思想考核内容,增强评估和分级的准确性。

【参考文献】

[1]杨怀甫.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广西,2008年7月

[2]张达.罪犯改造的中国模式[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