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冬行刑的司法时令制度论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3-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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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冬行刑的司法时令制度论析

刘萍/

刘萍/贵州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古人看来,天是一个具有和谐秩序的完整实体,刑罚这种剥夺宇宙生命的杀戮行为,当然不能与自然秩序相违背。从政治角度而言,司法时令制度既维护了封建的统治秩序,也体现了统治者仁政和爱民的形象。自汉代起,“刑以秋冬”的思想逐渐发展成我国古代的一项司法制度。其经过了阴阳五行思想的深刻影响,并在董仲舒的改造下成为完整的系统学说,最后被中国历代的统治者们所接受,成为一项长期存在的司法制度。

【关键词】秋冬行刑;司法时令;天人感应

一、秋冬行刑的司法时令制度形成探究

古代,科学文化的落后,使当时的人们不能正确解释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某些现象,认为在人类和自然界万事万物之外存在着一个能支配万物的造世主。官、立制不仅要与天意相和谐,刑杀、赦免也不能与天意相违背,人间的司法也应当适应天意,顺乎四时。这就是司法时令制度的历史渊源。

在中国古代一直占据着重要的地位的处罚手段是死刑,而在执行死刑的过程中,古人依托司法时令制度的内涵,发展出许多禁忌和规则,既春秋不杀,多以秋后行刑,上应天道肃杀之威,下应草木凋零之相,这就是秋冬行刑的历史渊源。

《左传》攘公二十六年载,“古之治民者,劝赏而畏刑,恤民不倦。赏以春夏,刑以秋冬。”《礼记·月令》篇,“仲秋之月,乃命有司,申严百刑,斩必当杀”。①此为周代行刑时最具权威性的历史记载。

在《左传》《礼记》两书中,可以明显地发现,“刑”和“秋冬”总是联系在一起的,当司法时令制度开始萌芽并登上历史舞台之时,秋冬行刑制度随之而至。在于中国封建社会本质是自私的家天下思想,奖赏不足以安扶臣民的欲望,也不能让统治者安享天下,只有丰富的刑罚才能惩有罪、警不轨,死刑就是统治阶级的最后武器,无论如何天下承平,把握好死刑的运用都是极为考验当权者智慧的问题。把处死他人归纳进天道轮回中,把残酷的刑罚用迷信和神话精心包装,将统治者手中的处罚权合理化神圣化,这就是司法时令提供的巨大作用。②死刑由此就披上了天道的外衣,司法时令使秋冬行刑在其怀抱中孕育成形,从此秋冬行刑在中国的历史上一直延续到明清时期。

二、秋冬行刑的司法时令制度的历史演进与完善

(一)“阴阳五行学说”对秋冬行刑的司法时令制度的发展与丰富

战国时,以邹衍为代表的阴阳五行理论,把自然界不同物质之间的相生相克的关系,按照一定的序列加以排列,应用于四时和社会政治生活:秋季气候渐凉,有肃杀之气,万物凋谢,属金德,此时宜于练兵,实施刑法;③。

阴阳五行学说在此时只是略带的提出秋冬行刑的说法,它笼统的表示秋天适合练兵施刑,并未把秋冬行刑的制度重点突出。但是显而易见,阴阳五行对司法时令制度的影响深远。它将阴阳五行进行了细致的划分和对现实具象逐条的对应,为之前在春秋时期仍朦胧不清的司法时令制度指清了道路。

(二)西汉董仲舒“天人感应”理论对秋冬行刑的司法时令制度的升华

夏、商、西周时期的神权法思想以及战国时期的阴阳五行家的这种朴素的唯物论和自发的辩证法思想为西汉与时俱进的思想家,儒学家所董仲舒吸收。董仲舒不仅把“天命”、“神权”的表述更加系统化,并且把它和司法时令紧密结合起来,从而创设了“天人合一”、“天人感应”理论。

董仲舒通过阴阳五行之学来阐明法理问题。在他的著作《春秋繁露》中,把“天”描绘成人类社会的创造者,而且“天”是有意志、有感情的表现就是阴阳五行和四时变化。五行相生,体现出天的恩德,五行相克,体现出天的惩罚。

在董仲舒的著作《春秋繁露》第十三卷说到:“天之道,春暖以生,夏暑以养,秋清以杀,冬寒以芷。冬暑清寒,异义而同功,皆天之所以成岁也。”④春夏行赏,秋冬刑罚,这是配称天道的行为。由此而知,秋冬行刑的司法时令制度发展到这个时期,已经完成了其系统化的论述,在董仲舒的努力下,神权法思想、阴阳五行观念以及德主刑辅思想相结合而产生了“司法时令说”。

董仲舒不仅将秋冬行刑的司法时令学说进行了完善,使秋冬行刑的司法时令制度在我国汉代得到了升华,并且指导着未来中国刑事司法制度。汉武帝采纳了董仲舒的理论,从此使秋冬行刑的司法时令制度第一次得以明文规定的方式登上了庙堂国策之中。秋冬行刑的司法时令制度从汉代明文出现在法典之中后,董仲舒的理论也为后世封建统治者提供了统治的理论基础,唐律中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明清律中的“朝审”“秋审”制度也渊源于此。

三、秋冬行刑的司法时令制度在刑事司法实践的应用价值与缺陷

(一)秋冬行刑的司法时令制度在古代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价值

第一,为统治阶级的刑事惩罚权增添了神权性。秋冬行刑的司法时令制度在中国古代历史中存在将近二千年。从其诞生的初衷来看,它是为了降低民众对死刑的抵触,增加统治者处刑权的神圣性而出现的,最终它也很好的完成了这个任务。它对于社会的稳定,巩固统治起到了应尽的作用。⑤

第二,秋冬行刑有利于保障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中国自古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生产力低,农作物的生长取决也气候和人力,四季耕种对于社会是十分重要的内容。秋冬行刑的司法时令制度可以很大程度减少行刑对农作的影响,皆因秋冬之际多为农闲。“刑以秋冬”的制度不致耽误农业生产,对统治者恣意妄杀起某种缓冲作用。也保障了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

第三、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违法犯罪。在汉代秋冬行刑的司法实践中,秋冬行刑在汉代立法和司法执行中相当严格。不分轻罪与重罪、轻刑与死刑,皆于秋冬断狱行刑。据《汉书》载,在公元前125至公元前120年间,秋冬行刑的时令制度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以至于“年终之时,鸡不鸣,狗不吠,没有一个盗贼”。

(二)秋冬行刑的的缺陷分析

但在古代司法实践中,这些统治者往往是自己践踏他们的法制。如《唐律》明确规定,犯恶逆以上大罪和部,奴婢杀主者,不受时令约束,可以立即处决。东汉章帝把原来于农历九、十、十一、十二月行刑改为只在农历九月、十月行刑。一旦形势处于紧急状态或危及其根本利益的重大案件,统治阶级就不顾一切,而以“斩立决”、“决不待时”加以处决。⑥一个被制定者反复践踏的制度本身就是那个时代的悲哀,也是对其制度本身的嘲弄。

秋冬行刑的司法时令制度也曾遭到质疑,柳宗元在其《断刑论》中也驳斥道:“夫圣人之为赏罚者非他,所以惩劝者也。赏务速而后有劝,罚务速而后有惩。必曰赏以春夏而刑以秋冬而谓之至理者,伪也。”⑦柳宗元所说确有其客观性,一个延后的惩罚和奖赏会对社会造成强烈的暗示,并不利于正确善恶道德观的形成。而在司法实践中,将一件审判好的案件拖到秋冬才采取刑罚,经过长时间的沉积,对于古代臃肿的官僚机构,也是一个巨大的负担,很容易降低司法效率。

秋冬行刑的司法时令制度已经淡出了历史的舞台,但作为是中国古代重要的一项司法制度,就其产生到发展和完善的历史脉络去分析,不难看出,它也曾经为当时安定社会稳定人心打下了基础,对现代司法制度也有启示作用。

注释:

①吕友仁.礼记讲读[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②赵守正.管子注译[M].广西:广西人民出版社.1982.

③杨天宇.礼记译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

④苏舆.秋繁露义证[M].北京:中华书局.1992.

⑤徐鸿修、安也致.春秋贵族法规研究[M].广西: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3.

⑥长孙无忌.唐律疏议[M].北京:中华书局.1983.

⑦柳宗元.柳河东集[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