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难点及对策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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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难点及对策

姜树海赖锋

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摘要: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和程度,从一定意义上说是刑事诉讼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两价值目标的博弈与衡平的结果。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以及司法实践中并不能严格执行,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处于虚置化。本文分析了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的难点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现状对策

非法证据直接涉及到刑事诉讼程序中两大程序价值的冲突与对立,因而,一国是否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直接体现了该国诉讼的价值取向。由于我国刑事立法及司法活动中长期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这种倾向当然也会强烈地体现在证据立法上。不可否认,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少量类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但由于制度问题,致使严格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无从体现。

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

(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司法现状

目前,在我国的具体司法实践过程之中,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以及执法者执法意识的淡薄、过于注重快速获取证据的态度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我国刑讯逼供现象屡屡出现。如云南杜培武杀人案、湖北佘祥林杀人案、河北李久明杀人案等一系列因刑讯逼供所产生的冤假错案,在社会上引起广泛的影响,削弱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究其原因就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之中,“重口供轻证据”为破案而采取刑讯逼供,从而一系列悲剧的产生。

(二)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现状

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标志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真正建立,这两个规定的出台为我国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实践中办理非法证据排除案件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指导。此后,《刑诉法修正案》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法中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该修正案第48条至59条,针对刑事诉讼中的证据种类、收集、认定、审查及举证责任方面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二、《刑诉法修正案》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缺陷

(一)"非法证据"的适用范围不确定。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法律并未认定司法实践中关于“刑讯逼供”、“威胁”、“引诱”如何认定标准。同时,侦查人员采取变相暴力和非暴力的刑讯逼供,例如精神折磨或者疲劳战术。这些行为虽未被定义为刑讯逼供,但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

(二)我国“毒树之果”领域的空白。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以非法证据为线索或非法行为作为条件而获得的其他证据,这些证据称之为“毒树之果”。如今,世界上绝大多数法治国家,已将“毒树之果”予以排除。遗憾的是,由于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理论起步晚,并未将“毒树之果”规则纳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中。犯罪嫌疑人在受到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其他违法行为之后,内心处于高度紧张、恐惧状态,在随后的审讯中,往往会作出不利于自己的有罪供述。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在受到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其他违法行为,在随后的审讯中做出的有罪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即排除“毒树之果”的非法言词证据。

(三)缺乏相应的配套适用机制

我国现有的法律虽然初步完成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仍缺少一系列的配套制度,使其成为逻辑严明、层次清楚的规则适用体系。其理论上存在,事实上不可用的情况。当被告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时,有一种做法在司法实践中十分常见,就是让侦查机关出具一份书面“说明”附卷,作为否定辩护方指称存在刑讯逼供或其他非法取证行为的裁判根据,这种做法无异于向被告人父母要一份他们出具的自己孩子没有犯罪的书面说明。这种双重规则使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很难真正使用,这将对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产生不良的影响。

三、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为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实施,我们还应从以下方面着手进行完善。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理念的构建

一方面,侦査机关应当提高依法侦查的意识,摈弃口供至上的侦查理念,更加注重对各类证据的全面收集,接受机关和社会对自身侦査工作的监督。另一方面,审判机关也应当改变过于注重被告人供述、片面追求实体公正的诉讼理念,更加重视案件证据的合法性,对于被告人主张为非法的证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严格予以审査。

(二)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规定不但要界定非法言词证据应当排除这一原则,更要详细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细致阐述应当被排除的非法言词证据的特征,如“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的认定标准,同时应明确“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所要达到的有效条件。

(三)建立相关配套制度

《刑诉法修正案》的通过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了保证其可操作性,我们需要其他相关制度的配合,以保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全面实施。

1.建立律师讯问在场制度

即侦查人员或检察人员在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要求律师在场的一项制度。我国刑诉法没有规定律师讯问在场制度,为了更有效地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防止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进行刑讯逼供或实行其他违法行为,应当建立律师讯问在场制度。

2、建立和完善对非法取证行为的惩戒制度

在应用非法证据规则的时候,被害人的相关的权利已经受到了相应的侵害,法律不应该仅仅对被害人进行救济,也应该对侵害人进行加大处罚。这样就使得非法取证的违法成本大大提高,从而给公安、司法人员以威慑。虽然我国刑法已经对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法律后果作了规定,但非法取证行为仍然是屡禁不止。主要原因是我国对非法取证行为设置的惩戒规定较少。我国应当进一步加强对非法取证行为的惩治力度,对公安、司法人员以刑事诉讼禁止的取证方式收集证据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