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招标采购中存在的问题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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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招标采购中存在的问题

杨珺

杨珺(南京医药仪征有限公司211400)

【中图分类号】R9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085(2010)28-0043-02

【摘要】现如今“看病难,吃药贵”已成为民众最关心的问题。国家卫生部为了有效地控制药品价格虚高,下大力气规范各级医疗机构的药品集中采购渠道,实行了药品集中招标的办法管理医疗机构采购药品,以降低老百姓的看病药品费用,得到了群众的广泛支持。

【关键字】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质量评价企业配送地方保护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是指多个医疗机构通过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组织,以招投标的形式购进所需药品的采购方式。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从源头上治理医药购销领域的不正之风,规范医疗机构的药品购销工作,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各地以遵循政府主导,安全第一,质量优先,廉顾价格理顺渠道,分步实施,逐步推开的原则执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已有十年,效果似乎并不明显,以下即为笔者总结的当前基本药物招标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现象。

一、价格越高越好卖

为卖高价,药厂加大了对医院和药品招标办及相关政府部门的“公关费用”,并在新药过了“自行定价期”后,改头换面再包装成新药。改剂型,加剂量,改批号,换保装后,变相提高价格,增加利润。如一种核心成分为青霉素的治感冒药注射剂,成本仅为0.80元,加入一点无关紧要的成分后,价格狂升到每支150~600元。零差价解决的是明利益链的分配,而暗中趋利性才是导致高价格产品依然好买主因。

二、中标价格是市场价格的三到四倍

招标卖药,越招越高,现在一些大企业根本不去招标,而是找一些具备良好“关系”的小企业去招标,等中标后成为它的供货商,省下“公关费”,同样可以赚不少钱。如某种特药批发价为30元,但有企业却通过3家自己的公司去投标,结果中标价定在了100元以上。这无疑暴露了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实际操作过程中的问题。

三、药品使用者没有降低药价的内在动力

由于中标药都是常用药品,临床上不如未中标药好做,也没有未中标药的“空间”大,所以有些医院为了自身的利益更愿开高价药。消费者在看病用药的时候没有选择,只有听医生的,使消费者失去了应有的权益。

四、质量评价没有统一的标准,专家评价过于主观

在质量评价方面,有关规定要求建立科学的评价方法,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合理划分药品类别,加大质量的权重,并考虑临床疗效、质量标准、科技水平等要素,对药品质量、价格进行综合评价。少数地区在招标过程中把关不严、标准过低、评标专家结构不合理,多以临床医生为主,药学专家参加的比例偏少,对药品的评标标准内涵不熟悉,不能全面衡量药品的价值全貌,甚至以价格因素为主线来考虑是否中标,为求降低本地招标药品价格,而将质量低、价格低的产品大量吸入,将同类质量高、价格高的产品挡在了门外,使药品品种结构不够合理。

五、医保部门是药费的支付者却未参与集中采购

据了解,在这次《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入选的中成药从以前的415个增加到823个,几乎翻了一倍;而入选的西药也从以前的725个增加到目前的1031个。但由于增补和调整将涉及到各方的利益,所以一直比较慎重。对于这部分增补品种,由于地方上医保部门网络、服务、资源配置能力的缺乏,相应的信息化等软件技术的不配套,而导致有部分新增基本药物目录不能及时添加到医保目录内,使患者不能享受到应有的实惠。

六、生产企业直接配送

有的地方进行药品招标,而不进行配送商招标,由生产企业自行委托,在平台上进行备案。由于选择配送商的数量不同,使现有生产企业在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下的渠道规划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如果一个生产企业要实现覆盖全国30个省所有医疗机构的话,按照政府设计的一级配送商的选择标准应选择600到1000家配送商,这样就大大增大基本药物配送的成本。

七、地方保护主义非常严重

由于各地对新医改精神的理解不尽相同,在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中,尤其是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为了保护本地企业利益以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很多政策具有倾向性。比如要求外地企业必须提供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没买过假劣药的证明,要求外地企业被授权人提供缴纳“四险一金”的社保证明,而对当地企业则没有此规定。在药品招标采购中,对配送商的遴选环节是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较为严重的环节。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择优选择配送商原则上只能委托配送一次,但是目前有些省份在配送商的遴选上却为了保护本地企业“煞费苦心”。由于采取了行政干预的手段,所以目前配送费用有谁买单问题还困扰着生产和配送企业。生产企业因药品价格太低而无能力再承担配送费用,而配送企业也不可能无利配送。

八、国家基本药物变成了各地的基本药物,各地增加的基本药物目录标准不统一基本药物目录目前只出台了基础目录部分,包括307个品种。但是各地由于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疾病谱不一样,增补目录情况也不相同,有的省份增补比例超过了50%。对于这部分增补品种,地方权限较大,增加的品种多为当地品种。

针对上述目前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应进一步改革药品集中招标制度和执行方式:一是要统一认识,全面推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二是要建立和完善公开制度,增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透明度;三是要建立和完善监控体系,加强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全过程的监督;四是要加强药品价格管理,规范药品价格行为;五是要规范招标操作规程,扩大招标范围及药品品种;六是要加强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各地应坚决推行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改变医疗机构主导目前药品招标的现状,将招标采购工作交由独立的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承担;减少招标层次实现省内的统一招标;加快药品信息化标准制定,推动招标采购工作的电子化进程。不断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制度建设,健全药品保障体制。

综上所述,让民众能看得起病,吃得起药,是政府进行新医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招标采购等的最终目的。针对新医改在具体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各地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各地方情况及存的现状在文件框架内对其进行因地、因时制宜的调整,以保障群众基本用药采购的合理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