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构建路径之探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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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构建路径之探讨

王晓俊

北京工业大学北京100124

摘要:如今我国设立了证据开示制度,这在我国提升法律全面化、民主化、公正化中有着重要意义。证据开示制度保障了各类证据的公开性,囊括了维护证据真实性的能力,确保广大群众能及时了解案件真实性。同时由于我国的刑事诉讼审问方式开始由审问式向抗争式转变,也能够充分展现出现阶段证据开示制度对于我国刑事法律的重要程度。但怎样处理好证据开示,将在此文章有充分的叙述。

关键词:证据开示真实性双向开示

证据开示的别名叫做证据展示,大体意思是让案件当事人以及群众了解案件真实性保障所有参与人员知情权。对于审判制度来说,证据开示作为案件审理前的必要步骤以及信息来源,可以为案件起诉一方提供与案情相关的事实根据,未处理案件的真实凶手做好保障。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没有做好足够充分的案件证据开示,将会无法公开案件真实情况,损害受害者利益,这些能够体现证据开示的重要意义。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我国检察院若想向法院提供相关案情进行起诉时,必须拥有案件相关的起始经过以及受害人情况、案件证据等。这样才能够充分保障案件受害者的利益。

一、证据开示的利益

我国实行了证据开示制度后,在某些方面,可能造成案件诉讼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麻烦,造成案件诉讼失败。不过由于证据开示制度较为完善,其带来的风险,能够充分被检察院以及法院所掌控,确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目前,刑事诉讼各种方法已经经过各国实践,已经保证了证据开示制度的可行性。由于证据开示制度的可行性,也大大加快了证据开示制度在世界各国发展。

总体而言,证据开示制度的建立,有着重大意义,一般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类:首先,证据开示制度的实施能够从根本上保证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公平公正。传统案件审理中的无证据审理缺乏审理公正性。对于案件审理过程公正性来说,不仅包括案件审理法官的公正性也包括案件审理过程的公开、公正性,并且对于案件审理时证据能够充分公开。在现在能够充分进行语言表达的法庭上,案件审理过程主要是被告与原告的辩论,对于原告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公开、公正性是保障法庭有序辩论的基础。其次,证据开示制度是为了保障公正。其主要作用便是保障在法庭审判案件过程中制约案件突然变化发生。以前,世界上各国主要受到传统理论思想的限制,原告与被告经常会保存证据私下解决,用来保障自身的权益,同时击垮对方的心理防线。面对这类情况,原告与被告一般都以为自身了解案情的所有经过,而事实却是其对案件知之甚少。对于这种情况,庭审慢慢变为原告与被告的天下。这种传统诉讼方式有着明显缺陷,而且传统诉讼方式一般只是考验律师能力的强弱,并非揭开案件的本质。从上世纪开始,法院的公开审判以及案件审理的公正性越发受到我国国民的重视。庭审的真实性渐渐体会换了案件审理过程的辩论性。因此对于案件审理过程中,任何有关案件的证据都应上交法庭,也使得审判的证据开示变为案件审理过程的重中之重。案件的风险变化性已经不为案件双方所利用。由于案件真实性的引导,我国也开始加大力度发展证据开示制度,并且证据开示内容也逐渐扩大范围。根据上文叙述可知,证据开示制度源于案件审理的真实性,并且也作为证据开始的根本目的。再者,证据开示制度对于提高案件侦破速度有很大作用。总而言之,证据开示制度的成立便是为了保障我国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开。

二、构建制度的想法

由于证据开示制度在我国具有重大存在意义,证据开示制度的建立在我国法律进程中是必然现象。因而我国进行了刑事诉讼法律改革,若想将证据开示制度变得更为公正、公开,对于以下几个问题应着重考虑:

2.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单双向问题

案件双方均说明自己的案件证据便是案件双向开示。而被告单方提供案件证据便是单项开示。不过现如今我国更倾向于实行案件单向开示制度但这对于案件的审理真实性有所缺乏。我们应当更倾向于案件的双向开示,这包含诸多理由:第一,因案件单向开示缺乏真实性,审理过程会逐渐趋于双向开示,这是国际法律工作发展的必然进程。第二,双向开始制度能够充分体现案件审理过程的公正性、公开性。防止案件单方利用法律空缺致使庭审出现变故,从而维护法律公正,第三,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保证有关双方都展示出相关证据以确保案件还原,从而确保审理公正。

2.2对于开示的全面性或部分性探讨

各国并未统一规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公开的证据,有些国家只要求公开案件部分证据,以求庭审现场的秩序性,确保被告、原告讨论的全面性。而对于案件审理时的证据全面开示或者部分开示应取决于案件的严重程度、影响程度以求案件真实性

三、证据开示的缺点以及理解误区

目前无论是法律界学者,或者法律工作者或是相关人士,对于实行证据开示制度并非全面支持。尤其是对司法机关而言这类新式证据制度对于传统的证据制度有着极大影响。虽然证据开示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障法律的公正性,不过这种制度却要求原告被告双方拥有更强的庭审辩论水平,这使得案件相关人无法快速适应,致使司法机关无法得心应手处理,对受害人造成心理负担,并使司法机关在群众眼中的形象受损。此外,任何人都无法保证证据开示制度不存在缺点。如今我们更需要注意的是如何让群众乃至司法机关消除对于证据开示制度的顾虑。迎面而来的问题便是相关法律人士认为现阶段我国法律能力不能满足证据开示制度。因在案件侦破过程中案件双方无法收集足够证据,致使庭审过程无法充分进行,这对于当前我国法律请示来说仍然较难解决。

四、结束语

不可否定,对于世界法律强国来说,我国刑事诉讼的总体效率依然不够高。因此我国应加强法律工作者队伍建设,保障我国证据开示制度的良好实施。目前来看,在我国实行证据开示制度极为重要,证据开示制度不仅能够提高案件审理真实性,也能确保法律的公正、公开,同时也能够增强法律工作的质量,推动我国刑事诉讼有效运行。

参考文献:

[1]许菁;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构建路径之探讨,2017(2)

[2]崔林;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构建的探索研究,2017(1)